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澄清
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澄清
原项目名称: (略) (略) 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5BFLBZ(略)
原公告日期:2025-01-03
(略) (略) 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LBZ(略)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和“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自 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本项目要求拟任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2019年以来具备4个满足评审要求的业绩,因装配式建筑近些年才开始推广,建设周期通常较长、且总监同时在监项目数量有严格限制。故,上述评审要求无论从业绩年限(2019年以来)、数量(4个)、规模((略)平方米)均要求过高,即使允许在监项目参与评审,评审条件仍远超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业绩状况,将排斥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不利于本工程的合理、公平竞争。建议酌情降低上述评审要求(如降低数量和规模)。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不予修改,“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详见变更内容。
2.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请问,我方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请问,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符合上述证明材料要求?
答: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3.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五、人员配备”要求项目总负责人“须兼任其中一名总监”。请问,按总人数38人的要求,两名总监理工程师中是否包括兼任总监的项目总负责人?
答:包含。
4.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五、人员配备”中“项目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的基本条件”要求“年龄不超过50岁(或经招标人考察认可)”“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民建(或类似专业)专业”。限制项目总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岁、且具备工民建(或类似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将排斥很多优秀总监参与本项目,建议取消上述要求。
答:因本项目体量大、工期长,对项目开发时间节点有严格要求,本项目要求总监(项目总负责人)精力充沛、抗压能力强。故,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
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8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拟任项目总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总监),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1.已完成的业绩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总负责人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略)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略)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个。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可以参与此项评分。 |
”;
现变更为“
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6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拟任项目总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总监),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已完成的业绩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总负责人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略)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略)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个。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可以参与此项评分。 |
”。
2.原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本工程的重点、 难点 | 5分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 (略) 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详细、计划可行性合理有效得4≤F≤5分;可行性一般、计划一般得3≤F<4分;较差,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0<F<3分;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
”;
现变更为“
本工程的重点、 难点 | 7分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 (略) 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详细、计划可行性合理有效得5≤F≤7分;可行性一般、计划一般得3≤F<5分;较差,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0<F<3分;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
”。
3.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技术文件:44分 商务文件:36分 报价文件:20分 |
”;
现变更为“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技术文件:46分 商务文件:34分 报价文件:20分 |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5年2月8日10时00分”;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2月8日10时00分”;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略) 2588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杏林街道文一泊心湾S1栋3楼305室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 号
(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邮 编:(略)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略)
2025年1月17日
0天0小时5分23秒
原项目名称: (略) (略) 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5BFLBZ(略)
原公告日期:2025-01-03
(略) (略) 更新项目(一期)监理服务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LBZ(略)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和“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自 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
本项目要求拟任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2019年以来具备4个满足评审要求的业绩,因装配式建筑近些年才开始推广,建设周期通常较长、且总监同时在监项目数量有严格限制。故,上述评审要求无论从业绩年限(2019年以来)、数量(4个)、规模((略)平方米)均要求过高,即使允许在监项目参与评审,评审条件仍远超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业绩状况,将排斥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不利于本工程的合理、公平竞争。建议酌情降低上述评审要求(如降低数量和规模)。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不予修改,“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详见变更内容。
2.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请问,我方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请问,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符合上述证明材料要求?
答: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3.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五、人员配备”要求项目总负责人“须兼任其中一名总监”。请问,按总人数38人的要求,两名总监理工程师中是否包括兼任总监的项目总负责人?
答:包含。
4.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五、人员配备”中“项目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的基本条件”要求“年龄不超过50岁(或经招标人考察认可)”“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民建(或类似专业)专业”。限制项目总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岁、且具备工民建(或类似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将排斥很多优秀总监参与本项目,建议取消上述要求。
答:因本项目体量大、工期长,对项目开发时间节点有严格要求,本项目要求总监(项目总负责人)精力充沛、抗压能力强。故,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详细评审“
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8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拟任项目总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总监),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 注:1.已完成的业绩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总负责人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略)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略)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个。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可以参与此项评分。 |
”;
现变更为“
拟任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6分 |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的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总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建筑)监理业绩(工业厂房监理业绩不予认可,拟任项目总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总监),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已完成的业绩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略)方证明)】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总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总负责人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略)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略)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个。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可以参与此项评分。 |
”。
2.原招标文件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本工程的重点、 难点 | 5分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 (略) 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详细、计划可行性合理有效得4≤F≤5分;可行性一般、计划一般得3≤F<4分;较差,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0<F<3分;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
”;
现变更为“
本工程的重点、 难点 | 7分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 (略) 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详细、计划可行性合理有效得5≤F≤7分;可行性一般、计划一般得3≤F<5分;较差,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0<F<3分;内容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该小项不得分。 |
”。
3.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技术文件:44分 商务文件:36分 报价文件:20分 |
”;
现变更为“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技术文件:46分 商务文件:34分 报价文件:20分 |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5年2月8日10时00分”;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2月8日10时00分”;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略) 2588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杏林街道文一泊心湾S1栋3楼305室
联系人:王工
电 话:0551-(略)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 号
(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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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51-(略)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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