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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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招标变更

(略) 监撤决字〔2025〕1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略)MA4W9BXX2W

住所(住址):惠州大 (略) 大亚湾大道228号(略)品国际商务公寓4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爱梅

2024年3月29日,黄 (略) 反映其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 (略) 申 (略) (略) 将黄善仿设为监事的登记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 (略) (略) 于2017年3月6日提供的设立登记的申请资料中有黄善仿的身份证信息,但未见有黄善仿本人的签名笔迹,本次设立登记不是黄善仿的真实意思表示。2024年4月10日,我 (略) 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址已由初烨彬用作装饰设计的经营场所。我 (略) 法定代表人滕爱梅的电话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1 (略) (略) 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滕爱梅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略) 监撤告字〔2024〕10号),公告已满3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3 (略) (略) 设立登记时将黄善仿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监撤决字〔2025〕1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略)MA4W9BXX2W

住所(住址):惠州大 (略) 大亚湾大道228号(略)品国际商务公寓4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滕爱梅

2024年3月29日,黄 (略) 反映其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 (略) 申 (略) (略) 将黄善仿设为监事的登记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 (略) (略) 于2017年3月6日提供的设立登记的申请资料中有黄善仿的身份证信息,但未见有黄善仿本人的签名笔迹,本次设立登记不是黄善仿的真实意思表示。2024年4月10日,我 (略) 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该地址已由初烨彬用作装饰设计的经营场所。我 (略) 法定代表人滕爱梅的电话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1 (略) (略) 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调查终结报告、询问笔录、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滕爱梅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略) 监撤告字〔2024〕10号),公告已满3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3 (略) (略) 设立登记时将黄善仿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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