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器硬件及可靠性测试设备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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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器硬件及可靠性测试设备采购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控制器硬件及可靠性测试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0701-(略)

题述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变更如下:

  1. 第五章 第2.4条“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培训。”变更为“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并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2. 第五章 第3.2条“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系统集成商,须提供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手持式数字示波器、控制器冷却恒温系统、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可靠性测试负载和嵌入式系统调试器)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制造商和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变更为“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系统集成商,须提供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综合分析仪、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和可靠性测试负载)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制造商和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第五章 第3.4条“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手持式数字示波器、控制器冷却恒温系统、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可靠性测试负载和嵌入式系统调试器)制造商在中国境内须具有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变更为“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综合分析仪、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和可靠性测试负载)制造商在中国境内须具有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4. 第五章 第5.1条“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 第七章 第1.1 12)条“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培训。”变更为“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并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6. 第七章 第7.1条“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验收28日后结束。”变更为“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验收30个日历日后结束。”
  7. 第七章 第18.2条“质量保证期:项目整体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为“质量保证期:项目整体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8. 第七章 第20.1.1.1条“合同款以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由卖方所在国银行出具并电开到建 (略) 分行的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一份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函(见样本格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终验收后45个日历日内有效。买方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变更为“合同款以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由卖方所在国银行出具并电开到建 (略) 分行的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一份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函(见样本格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终验收后30个日历日内有效。买方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9. 第七章 第20.1.2(3)条“最终验收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最终验收款(须按买方账期管理挂账三个月,票据支付比例不低于30%):”变更为“最终验收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40%的最终验收款(须按买方账期管理挂账三个月,票据支付比例不低于30%):”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2025年1月22日


,重庆, (略) ,重庆,0701-

项目名称:控制器硬件及可靠性测试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0701-(略)

题述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变更如下:

  1. 第五章 第2.4条“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培训。”变更为“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并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2. 第五章 第3.2条“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系统集成商,须提供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手持式数字示波器、控制器冷却恒温系统、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可靠性测试负载和嵌入式系统调试器)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制造商和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变更为“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系统集成商,须提供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综合分析仪、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和可靠性测试负载)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制造商和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第五章 第3.4条“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手持式数字示波器、控制器冷却恒温系统、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可靠性测试负载和嵌入式系统调试器)制造商在中国境内须具有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变更为“投标人或核心设备(可编程电子负载、直流分析仪、高精度可编程电源、功率分析仪、综合分析仪、高低温箱、可编程电源和可靠性测试负载)制造商在中国境内须具有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4. 第五章 第5.1条“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2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 第七章 第1.1 12)条“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培训。”变更为“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设备的设计、制造,并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6. 第七章 第7.1条“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验收28日后结束。”变更为“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验收30个日历日后结束。”
  7. 第七章 第18.2条“质量保证期:项目整体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为“质量保证期:项目整体的质量保证期为正式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8. 第七章 第20.1.1.1条“合同款以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由卖方所在国银行出具并电开到建 (略) 分行的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一份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函(见样本格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终验收后45个日历日内有效。买方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变更为“合同款以合同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由卖方所在国银行出具并电开到建 (略) 分行的金额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一份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函(见样本格式),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终验收后30个日历日内有效。买方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9. 第七章 第20.1.2(3)条“最终验收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30%的最终验收款(须按买方账期管理挂账三个月,票据支付比例不低于30%):”变更为“最终验收付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40%的最终验收款(须按买方账期管理挂账三个月,票据支付比例不低于30%):”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2025年1月22日


,重庆, (略) ,重庆,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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