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学研究院3#、4#楼装修工程施工-变更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福建医科大学 (略) 医 (略) 3#、4#楼装修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建医科大学 (略) 医 (略) 3#、4#楼装修工程(施工)(招标编号:E(略)600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问题1:投标函附录中的第4、5两点的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不一致,请代理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增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投标函附录中的第4、5两点以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为准,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详见附件1,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为准。
问题2:专用合同条款7.5.2中未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投标函附录第5点约定内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 ”违约上限是否 (略) 条款执行?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增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
问题3:投标须知前附表37.“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约定”与合同专用条款3.7“履约担保金额”描述不一致,请问履约保证金条款要 (略) 为准?
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37条为准,合同专用条款3.7条修改部分详见补充通知第3条。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略)元。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中增加:“提供支付担保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3.7条款中“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 (略) 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 (略)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3.7条款中“履约担保期限及退还”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及退还: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日止,到期后无息退还。如实际总工期超过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或其它形式担保的有效期,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或其它形式担保需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续保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未按要求延长有效期的,招标人有权暂扣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若履约期间履约担保发生扣款,中标人应在30天内增补相应担保金额。”。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建医科大学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5年2月10日
附件1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 |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 (略) 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 (略)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
3 | 分包 | 3.5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
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照违约金人民币(略)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天数自计划竣工日期起计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10%。 |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3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福建医科大学 (略) 医 (略) 3#、4#楼装修工程(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关于福建医科大学 (略) 医 (略) 3#、4#楼装修工程(施工)(招标编号:E(略)600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问题1:投标函附录中的第4、5两点的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不一致,请代理明确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增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投标函附录中的第4、5两点以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为准,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详见附件1,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应以修改后的投标函附录为准。
问题2:专用合同条款7.5.2中未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投标函附录第5点约定内容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 ”违约上限是否 (略) 条款执行?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5.2中增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
问题3:投标须知前附表37.“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约定”与合同专用条款3.7“履约担保金额”描述不一致,请问履约保证金条款要 (略) 为准?
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37条为准,合同专用条款3.7条修改部分详见补充通知第3条。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略)元。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中增加:“提供支付担保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3.7条款中“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 (略) 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 (略)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3.7条款中“履约担保期限及退还”修改为:“履约担保期限及退还: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日止,到期后无息退还。如实际总工期超过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或其它形式担保的有效期,银行保函或工程保险或其它形式担保需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续保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若未按要求延长有效期的,招标人有权暂扣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若履约期间履约担保发生扣款,中标人应在30天内增补相应担保金额。”。
注: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建医科大学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5年2月10日
附件1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 |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 (略) 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 (略) 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
3 | 分包 | 3.5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
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照违约金人民币(略)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天数自计划竣工日期起计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10%。 |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1 | 工程竣工结算总价3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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