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澄清公告第1次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日期: 2025-02-11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 | ||
项目编号 | CSCG(略) |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市本级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相关公告 |
|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至,综合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澄清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有关业绩的加分项为:“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有类似项目(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或运维业绩,每个计 2 分,共 10 分”。有关业绩的认定标准,没有详细的说明,有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某个项目的总包及分包单位均参与投标本项目,那么该项目的业绩是应算在总包单位,还是算在分包单位?因此,本项目要求业绩是以投标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准,或是“任何无法确定是否合法的转包、分包合同”也可以认定为业绩?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要求,合同内容能体现业绩为“智能交通电警、或监控、或信号、或指挥调度等设备、或系统、或平台项目的建设或运维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计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对于违法转包、不合法分包的业绩不予计分。
问题二:请问业绩有效时间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还是以验收时间为准?
答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采购人: (略) (略) 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 (略) (略) (略) 2号交警大楼
联系人:段超宇
电 话:0731-(略)
采购代理机构:华新 (略)
地 址: (略) (略) 路9号保利国际B3栋1801-1805室
联系人:罗婷
电 话:0731-(略)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日期: 2025-02-11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 | ||
项目编号 | CSCG(略) |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市本级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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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包5(天心大队)(第二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至,综合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澄清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有关业绩的加分项为:“投标人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有类似项目(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或运维业绩,每个计 2 分,共 10 分”。有关业绩的认定标准,没有详细的说明,有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某个项目的总包及分包单位均参与投标本项目,那么该项目的业绩是应算在总包单位,还是算在分包单位?因此,本项目要求业绩是以投标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准,或是“任何无法确定是否合法的转包、分包合同”也可以认定为业绩?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要求,合同内容能体现业绩为“智能交通电警、或监控、或信号、或指挥调度等设备、或系统、或平台项目的建设或运维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计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对于违法转包、不合法分包的业绩不予计分。
问题二:请问业绩有效时间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还是以验收时间为准?
答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采购人: (略) (略) 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 (略) (略) (略) 2号交警大楼
联系人:段超宇
电 话:0731-(略)
采购代理机构:华新 (略)
地 址: (略) (略) 路9号保利国际B3栋1801-1805室
联系人:罗婷
电 话:073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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