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高坪区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5-02-12】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7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修 改 说 明
我单位实施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项目中采购需求第二点第9款第1小点
序号 | 资格要求 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供应商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修改为
序号 | 资格要求 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供应商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
(略) (略) 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情况说明
我单位实施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中,原安全文明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取费基数+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措施取费基数)*费率,由于2025年1月《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现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费率由文件附件二中规定,(1)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0.11%,(2)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0.65%,(3)安全施工费基本费费率:1.48%,(4)临时设施费基本费费率:0.84%。因该项目在2024年完成财评,是按照旧标准安全文明取费基数执行,因此请各投标方按照原投标标准的进行投标,项目结束按照最近规定执行。
(略) (略) 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12日
1.参与供应商:已依法在四川 (略) (http://**)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略) (略) 。联系股室: (略) (略)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817-*,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87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4.技术要求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 投标(响应)管理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名称:中国 (略) (略) 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 (略) (略) 62号
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三段159号
联系方式:0817-*
项目联系人:彭女士
电话:0817-*
(略) (略)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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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7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修 改 说 明
我单位实施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项目中采购需求第二点第9款第1小点
序号 | 资格要求 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供应商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修改为
序号 | 资格要求 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供应商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
(略) (略) 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情况说明
我单位实施 (略) 社会治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中,原安全文明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取费基数+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措施取费基数)*费率,由于2025年1月《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现安全文明施工费修改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费率由文件附件二中规定,(1)环境保护费基本费费率:0.11%,(2)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0.65%,(3)安全施工费基本费费率:1.48%,(4)临时设施费基本费费率:0.84%。因该项目在2024年完成财评,是按照旧标准安全文明取费基数执行,因此请各投标方按照原投标标准的进行投标,项目结束按照最近规定执行。
(略) (略) 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2月12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2月12日
1.参与供应商:已依法在四川 (略) (http://**)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略) (略) (略) 。联系股室: (略) (略)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817-*,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87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4.技术要求以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 投标(响应)管理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准。
名称:中国 (略) (略) 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地址: (略) (略) 62号
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三段159号
联系方式:0817-*
项目联系人:彭女士
电话:0817-*
(略) (略)
2025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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