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分中心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九大队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施工澄清修改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高速九大队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施工 |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3.1款“履约担保的形式修改为: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 、第三方担保等。“支付担保的形式”修改为: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7款中“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以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5.2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价款的5%,如延误工期1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限期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未能按时退场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略)元的违约金。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3.2.5款中“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修改为:每延 (略) 以(略)元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
5、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已作修改,详见本次发布的答疑文件。
凡本次澄清答疑与原招标文件有 (略) ,均以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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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略) (略) 高速九大队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施工 |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3.1款“履约担保的形式修改为: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 、第三方担保等。“支付担保的形式”修改为: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7款中“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以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5.2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价款的5%,如延误工期1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限期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未能按时退场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略)元的违约金。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3.2.5款中“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修改为:每延 (略) 以(略)元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
5、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已作修改,详见本次发布的答疑文件。
凡本次澄清答疑与原招标文件有 (略) ,均以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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