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二、三级医疗机构变更级别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二级医疗机构变更为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变更为二级医疗机构。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一)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略) 、三 (略) 、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和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函〔2024〕115号):
第三条: (略) (略) 基本标准、上年度病床使用率90%以上、电子病历评级4级以上等条件后,在符合地方设置规划和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变 (略)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二级 (略) 需连续2年进入国家 (略) 绩效考核全国排名前10%,方可申请变更为 (略) (此条款只适 (略) )。
(略) 、 (略) 、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相关基本标准。
(三)申请材料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 (略) 、 (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条(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五)办理时限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六)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略)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略) 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二、三级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证明材料。
七、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二、三级医疗机构变更级别执业登记注册书 | 材料种类:原件。 (略) 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用 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须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2)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3)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机构 | 无 |
2 |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 无 |
3 | 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材料种类: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需包括: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 (略) 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 申请机构 | 无 |
4 | 医疗废弃物、 (略) (略) 置方案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5 |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方案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6 |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材料种类:原件或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同意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批复(模板附后)。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地点
市级窗口: (略) (略) 万缘 (略) 50号;市政 (略) B区4楼综合窗口(县、区根据当地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确定办理地点)。
十八、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 (略) 上递交。
十九、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 (略) 址
四川 (略) :http://**.cn。
二十一、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方式:市政 (略) B区4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839-#。
二十二、监督电话
(略) 政府服务热线:0839-#。
同意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批复
院:
你院提交的xx级变更为xx级医疗机构的申请已收悉,我委(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略) 机构级别变更为xx级。
审批机关落款(盖章)
x xx月 xx 日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二级医疗机构变更为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变更为二级医疗机构。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一)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略) 、三 (略) 、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和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函〔2024〕115号):
第三条: (略) (略) 基本标准、上年度病床使用率90%以上、电子病历评级4级以上等条件后,在符合地方设置规划和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变 (略)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二级 (略) 需连续2年进入国家 (略) 绩效考核全国排名前10%,方可申请变更为 (略) (此条款只适 (略) )。
(略) 、 (略) 、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相关基本标准。
(三)申请材料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 (略) 、 (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条(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五)办理时限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六)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七)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略)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略) 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二、三级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证明材料。
七、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二、三级医疗机构变更级别执业登记注册书 | 材料种类:原件。 (略) 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用 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须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2)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3)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机构 | 无 |
2 | 医疗机构人员名录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 无 |
3 | 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材料种类: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需包括: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科 (略) 标识明确;床位设置分科标注到房间。 | 申请机构 | 无 |
4 | 医疗废弃物、 (略) (略) 置方案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5 |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方案 |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6 |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材料种类:原件或复印件。逐页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 | 申请机构 | 无 |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同意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批复(模板附后)。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备注: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地点
市级窗口: (略) (略) 万缘 (略) 50号;市政 (略) B区4楼综合窗口(县、区根据当地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确定办理地点)。
十八、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 (略) 上递交。
十九、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 (略) 址
四川 (略) :http://**.cn。
二十一、咨询电话
1.窗口咨询方式:市政 (略) B区4楼综合窗口。
2.电话咨询:0839-#。
二十二、监督电话
(略) 政府服务热线:0839-#。
同意医疗机构变更级别的批复
院:
你院提交的xx级变更为xx级医疗机构的申请已收悉,我委(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略) 机构级别变更为xx级。
审批机关落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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