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崎片区市政道路-海丝大街经八路至东梅路补充通知二-招标/资审公告
(略) (略) -海丝大街( (略) (略) )
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略) (略) (略) (略) -海丝大街( (略) (略) )(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008号)现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删除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项号40.对应编列内容中“十八、本项目适用《关于印发< (略)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等2份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22〕33号)、《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部分条款有关要求的通知》(泉建筑〔2022〕59号)及《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停止执行< (略)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个别条款的通知》(泉建筑〔2022〕89号)”条款。
二、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修改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3.5.2条款修改如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但承包人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则该服务业务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施工劳务、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模板脚手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建筑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并报监理单位审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将管理人员名单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分包合同、分包单位有关执照和资质、人员资格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其公章)交发包人存档,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四、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3.6条款修改如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0.4.1条款修改如下: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六、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1.1条款修改如下: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 (略) 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七、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6.1.2条款修改如下: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人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本条款不采用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但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但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
(7)其他: 无 。
八、本补充通知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原招标文件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补充通知二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有不 (略) ,以本补充通知二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 (略)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泉和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2月19日
(略) (略) -海丝大街( (略) (略) )
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略) (略) (略) (略) -海丝大街( (略) (略) )(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008号)现发布补充通知如下:
一、删除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项号40.对应编列内容中“十八、本项目适用《关于印发< (略)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等2份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22〕33号)、《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部分条款有关要求的通知》(泉建筑〔2022〕59号)及《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停止执行< (略)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个别条款的通知》(泉建筑〔2022〕89号)”条款。
二、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修改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3.5.2条款修改如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但承包人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则该服务业务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施工劳务、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模板脚手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建筑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并报监理单位审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将管理人员名单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分包合同、分包单位有关执照和资质、人员资格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其公章)交发包人存档,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四、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3.6条款修改如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0.4.1条款修改如下: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六、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1.1条款修改如下: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 (略) 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七、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16.1.2条款修改如下: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人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本条款不采用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但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但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
(7)其他: 无 。
八、本补充通知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原招标文件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补充通知二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有不 (略) ,以本补充通知二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 (略)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泉和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2025年2月1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