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采购综合评分法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采购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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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采购综合评分法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采购澄清公告

【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7018-PS#】采购

澄清公告(第1号)


采购人:中昊晨 (略)

采购项目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7018-PS#

采购内容: 物料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数量1.000项

采购公告日期:2025-02-14 10:40

变更情况:

对潜在供应商澄清问题的答复

采购文件补遗文件(第1号) 采购文件修改通知

致:各潜在响应人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中介机构服务采购文件(采购编号:#)澄清如下: 1、采购文件修改: ① 付款方式(如有偏差,允许在商务偏离表中列出) “一审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电汇80%,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电汇20%。”修改为:一审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电汇80%,不涉及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电汇20%。 ② 评审办法 第五条报价(5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45分×100%”修改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采购报价)×价格权值50分×100%。 2、案件基本介绍: 2021年,A公司向国家 (略) 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略) 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 (略) 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申请国家 (略) 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国家 (略) 决定不予注册。 2023年,A公司不服不予注册决定,向国家 (略) 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2024年,国家 (略) 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2024年,A公司因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 (略) 起诉被告国家 (略) 、 (略) , (略) 依法撤销国家 (略) 对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并请求判令国家 (略) 重新作出裁定。 2024年9月20日,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国家 (略) (略) 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 (略) 的利益受到损害, (略) 依法维持被诉裁定,判令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略) 起诉。 (略) 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略) (略)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采购文件补遗文件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如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谢谢合作!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邮箱:*@*inochem.com 中昊晨 (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九日


1. 问题1标题

答:

2. 问题2标题

答:

澄清、补遗、修正内容

序号原文内容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



其他事项:

该澄清为所对应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采购文件有冲突,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附件:

采购文件补遗.docx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男兰,#/*@*inochem.com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0813-#/*@*inochem.com


发布时间:2025-02-19 15:54

,0813-

【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7018-PS#】采购

澄清公告(第1号)


采购人:中昊晨 (略)

采购项目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第三方机构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7018-PS#

采购内容: 物料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数量1.000项

采购公告日期:2025-02-14 10:40

变更情况:

对潜在供应商澄清问题的答复

采购文件补遗文件(第1号) 采购文件修改通知

致:各潜在响应人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案应诉中介机构服务采购文件(采购编号:#)澄清如下: 1、采购文件修改: ① 付款方式(如有偏差,允许在商务偏离表中列出) “一审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电汇80%,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电汇20%。”修改为:一审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电汇80%,不涉及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电汇20%。 ② 评审办法 第五条报价(5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45分×100%”修改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价/采购报价)×价格权值50分×100%。 2、案件基本介绍: 2021年,A公司向国家 (略) 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略) 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 (略) 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申请国家 (略) 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国家 (略) 决定不予注册。 2023年,A公司不服不予注册决定,向国家 (略) 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2024年,国家 (略) 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2024年,A公司因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 (略) 起诉被告国家 (略) 、 (略) , (略) 依法撤销国家 (略) 对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并请求判令国家 (略) 重新作出裁定。 2024年9月20日,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国家 (略) (略) 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 (略) 的利益受到损害, (略) 依法维持被诉裁定,判令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略) 起诉。 (略) 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略) (略)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采购文件补遗文件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如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谢谢合作!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邮箱:*@*inochem.com 中昊晨 (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九日


1. 问题1标题

答:

2. 问题2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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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补遗、修正内容

序号原文内容澄清、修改及补充内容



其他事项:

该澄清为所对应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采购文件有冲突,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附件:

采购文件补遗.docx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男兰,#/*@*inochem.com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0813-#/*@*inochem.com


发布时间:2025-02-1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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