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实验教育集团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质疑事项的答复-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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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实验教育集团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质疑事项的答复-更正事项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8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以快递邮寄(纸质文件)形式递交我司的《 (略) 南山实 (略) 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 (略) 南山实 (略) 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项目编号:NSDL(略))”的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内容)进行质疑。经转采购人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3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3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2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7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自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项目专项服务评审要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1)人员配置明细:明确列出项目专项服务小组的成员名单,包括各自的专业背景、岗位职责及在项目中扮演的角色。确保团队成员具备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和经验。(2)专业资质验证:提供团队成员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或培训证明,以验证其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3)团队协作机制:阐述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定期会议、任务分配、进度跟踪及问题解决流程,确保团队高效运作。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1)食品来源监管:建立严格的食品来源审核机制,确保所有食品均来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并提供供应商资质审核记录。(2)入库检测流程:制定详细的入库检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批次追溯、存储条件监控等,确保食品在入库前的质量与安全。(3)出库复核机制:实施出库前的复核机制,对即将配送的食品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及客户需求。同时,记录出库时间、数量及目的地信息,便于追踪。(4)全过程监管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 (略) 、区块链等)实现食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全链条监管,提供相关系统截图或操作演示,展示监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3、配送服务计划:(1)配送流程细化:将配送流程细化为订单接收、分拣打包、装载运输、卸货交付及收货确认等环节,每个环节设定明确的时间标准和操作规范,并提供流程图及操作手册。(2)客户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包括订单确认、配送进度通知、 (略) 理反馈等,确保客户能实时了解配送情况。项目难点分析与对策:深入分析项目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如特殊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3)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基于项目经验,提出针对客户需求的专业性意见和改进建议,如优化包装材料、 (略) 线等,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齐全且专业,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且有效,配送服务计划细致且针对性强。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基本满足需求,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较为完善,配送服务计划较为详细。缺项不超过两项,且不影响整体方案的实施效果。 一般(1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配送服务计划存在明显不足。缺项超过两项,或存在明显影响方案实施效果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送服务计划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服务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2、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4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4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6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6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

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2、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1)制度建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流程。(2)实施细节:制度中应包含食品采购、验收、存储、加工、配送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要求,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步都符合安全标准。(3)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意识。(4)记录与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对食品检测、不 (略) 理、客户投诉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便于追溯与分析。2、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1)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考核标准,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与责任。(2)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涵盖食品加工、存储、配送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 (略) 理措施。(3)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与操作规程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与奖惩办法(1)劳动纪律:制定明确的劳动纪律,包括上下班时间、工作纪律、着装要求等,确保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奖惩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 (略) 罚与纠正。(3)执行与监督:加强劳动纪律的执行与监督,确保奖惩机制得到有效落实,维护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投诉渠道:设立便捷、高效的客户投诉渠道,如电话、邮件、 (略) 等,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反映问题。(2)处理流程:制定客 (略) 理流程,明确投诉接收、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及后续跟进等环节的时间节点与责任分工。分析与改进: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分析与总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满意度。(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完善且执行到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健全,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明确,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有效,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健全且得到落实。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基本完善,但在个别环节可能存在小缺陷或不足;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基本得到落实,但可能存在个别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提供的资料较为完整,但可能有少量缺项或不够详细。一般(1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存在明显不足或缺陷,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执行不到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缺项较多或存在明显错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相关制度定制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3、应急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就餐人数浮动、遇采购单位临时紧急接待需增加配送份额或者临时配送需求、响应时间及配送时效解决方案。2.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3.中标人所提供的肉菜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换问题菜品的解决方案。4.采购单位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内部自检 (略) 理等问题解决方案。5.采购单位在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6.供应商认为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3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3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5分,本小项最高得25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7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

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

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3、应急方案(一)评分内容:1、就餐人数浮动及临时配送需求解决方案(1)需求预测与调整:建立就餐人数预测模型,根据历史数据及节假日、活动等因素,提前预测就餐人数变化,及时调整配送计划。(2)临时配送响应:设立临时配送响应机制,当接到采购单位紧急接待或临时增加配送份额的需求时,承诺在XX分钟内确认需求,XX小时内完成配送调整。(3)灵活配送能力:具备灵活的配送车队与人员调度能力,确保在就餐人数浮动或临时配送需求时,能够迅速调整配送资源,满足采购单位需求。2、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1)天气预警系统:建立天气预警系统,实时监控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提前 (略) 线规划与调整准备。(3)安全配送措施:制定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配送措施,如使用防水包装、加固运输车辆、调整配送时间等,确保食品在恶劣天气下也能安全送达。(4)应急备用方案:准备应急备用配送方案,如使用备用仓库、临时调整配送点等,以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配送困难。3、问题菜品更换解决方案(1)质量检测与反馈: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机制,对中标人提供的肉菜进行定期抽检,确保质量符合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启动更换流程。快速更换机制:设立快速更换机制,当发现菜品质量问题时,承诺在XX小时内完成问题菜品的更换,并提供合格替代品。(2)责任 (略) 罚:对提供问题菜品的供应商进行责任 (略) 罚,确保供应商严格遵守质量承诺,提升整体菜品质量。4、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自检 (略) 理方案(1)内部自检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自检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自检流程,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2) (略) 理流程:制 (略) 理流程,包括受影响食品的召回、受影响人员的健康监测、事故赔偿与道歉等,确保采购单位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预防措施与改进: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预防措施与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1)提前规划与备货:根据节假日采购需求的特点,提前进行规划与备货,确保节假日期间食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2)灵活配送安排:针对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人员短缺等情况,制定灵活的配送安排,确保食品按时送达采购单位。(3)增值服务提供:提供节假日特色菜品、定制化配送服务等增值服务,满足采购单位的多样化需求。6、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1)应急响应团队:成立应急响应团队, (略) 理各类突发应急事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略) 理。(2)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沟通协调等,确保应急事件得到及 (略) 理。(3)持续培训与演练: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与演练,提升员工 (略) 理能力与协作水平,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应急方案全面、细致,涵盖了所有评审内容,且各项解决方案均具备合理性、完整性与针对性。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能够充分证明供应 (略) 理各类应急事件的能力。良好(15分):应急方案基本涵盖了评审内容,但在个别环节可能存在小缺陷或不足。提供的资料较为完整,但可能有少量缺项或不够详细。供 (略) 理应急事件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与经验。一般(10分):应急方案存在明显不足或缺陷,未能全面涵盖评审内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供 (略) 理应急事件方面的能力与经验有待提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

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1.就餐人数浮动、遇采购单位临时紧急接待需增加配送份额或者临时配送需求、响应时间及配送时效解决方案。2.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3.中标人所提供的肉菜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换问题菜品的解决方案。4.采购单位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内部自检 (略) 理等问题解决方案。5.采购单位在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6.供应商认为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评审内容:(1)蔬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酰(略)胺磷、百菌清、二(略)戊灵、二嗪磷、伏杀硫磷、腐霉利、马拉硫磷、溴氰菊酯、敌敌畏、对硫磷、(略)胺磷、倍硫磷、地虫硫磷、克百威、(略)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水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铬、挥发性盐基氮、六六六、滴滴涕、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孔雀石绿、双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洛美沙星、磺胺二(略)嘧啶、诺氟沙星、金霉素);(3)牛奶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铬、脂肪、蛋白质、滴滴涕、狄氏剂、(略)拌磷、六六六、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安赛蜜、酸度、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阿力甜、阿斯巴甜、乐果、啶虫脒、多菌灵);(4)水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环唑、哒螨灵、敌敌畏、多效唑、(略)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磷、三唑酮、(略)溴磷、二苯胺、氟环唑、腈菌唑、马拉硫磷、克百威、多菌灵、氟硅唑、醚菌酯);(5)干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水分、灰分、亚硝酸盐、阿斯巴甜、阿力甜、脱氢(略)酸及其钠盐、氯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略)拌磷、腐霉利、灭蝇胺、粗蛋白);(6)豆制品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蛋白质、水分、亚硝酸盐、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MP)、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EP)、邻苯二(略)酸二异(略)酯(DIBP)、脱氢(略)酸及其钠盐、甜蜜素、三氯蔗糖、(略)酸及其钠盐、钙盐(以(略)酸计)、防腐剂之和);提供委托单位为投标人的检测报告(每个月需提供一份),每份报告检测项目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两个月的得17分,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得8分,同一种类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00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分依据:(1)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由具备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类提供一份检测报告需体现上述该类食材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结果为符合或合格),该检测报告需印有CNAS和CMA印章,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以签发日期为准;(2)检测报告应在全国认证 (略) http://**)上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3)检测报告当月的检测费用发票(发票须投标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一致)。事实和依据:一、关于检测报告以签发日期为准的质疑:首先,针对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任意两个月检测报告评分机制,我们发现现有设定在精确性方面有待提升。为确保评分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建议将评分依据从“检测报告签发日期”调整为“产品的送样时间”,以此确保所提交的检测报告能够更精确地映射出投标产品在指定时间段内的真实质量状况。在食材采购的广泛实践中,对产品的检测要求历来侧重于产品的实际送样时间与生产状态,这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产品严格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具体而言,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衡量其当时质量与性能的核心指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相比之下,检测报告签发日期可能受到检测流程繁琐性、报告编制进度及审核程序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因此不宜单独作为评价基准。在我国,检测机构若需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严格的计量认证(CMA)。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即可被视为衡量产品质量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实际上,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检测工作的起始点,更能精准地体现产品检测时的真实状态。其次,在食材采购的广泛实践中,对产品的检测要求历来侧重于产品的实际送样时间与生产状态,这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产品严格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检测工作的起始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能够直接反映产品检测时的真实状态。相比之下,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可能受到检测流程繁琐性、报告编制进度及审核程序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因此不宜单独作为评价产品质量的基准。二、关于干货类检测项目中包含非国际通用检测项目对中小企业构成限制的质疑:就本次招标活动而言,我们注意到招标文件中对干货类检测项目提出了极为严格的检测要求,其中包括粗蛋白这个非国际通用检测名录中的项目(附件五)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参与门槛,还对中小企业的参与构成限制。在检测时间的安排上,我们需严格遵循《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中的指导原则。该指引强调,招标文件中关于证书与检验检测报告的评分因素设置必须依法谨慎,并需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检验检测报告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或合同履行情况紧密相关,避免单纯追求报告数量而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此外,必须为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检验检测报告准备时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强制性检验检测报告(例如CCC认证)外,投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样需要合理的制作周期。因此,从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段内,应充分考虑到供应商准备这些报告的实际需求。为维护招标的公正性、规避潜在争议,并确保招标活动的顺畅进行,我司特此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在评分依据中明确纳入以产品的送样时间为判定标准,以确保评分时的公正性与精确性。二、删除(5)干货类检测项目中的粗蛋白以确保评分时的公正性。相关请求: (略) 场参与度,规避采购风险,建议修改为:“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评审内容:(1)蔬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酰(略)胺磷、百菌清、二(略)戊灵、二嗪磷、伏杀硫磷、腐霉利、马拉硫磷、溴氰菊酯、敌敌畏、对硫磷、(略)胺磷、倍硫磷、地虫硫磷、克百威、(略)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水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铬、挥发性盐基氮、六六六、滴滴涕、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孔雀石绿、双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洛美沙星、磺胺二(略)嘧啶、诺氟沙星、金霉素);(3)牛奶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铬、脂肪、蛋白质、滴滴涕、狄氏剂、(略)拌磷、六六六、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安赛蜜、酸度、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阿力甜、阿斯巴甜、乐果、啶虫脒、多菌灵);(4)水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环唑、哒螨灵、敌敌畏、多效唑、(略)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磷、三唑酮、(略)溴磷、二苯胺、氟环唑、腈菌唑、马拉硫磷、克百威、多菌灵、氟硅唑、醚菌酯);(5)干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水分、灰分、亚硝酸盐、阿斯巴甜、阿力甜、脱氢(略)酸及其钠盐、氯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略)拌磷、腐霉利、灭蝇胺);(6)豆制品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蛋白质、水分、亚硝酸盐、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MP)、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EP)、邻苯二(略)酸二异(略)酯(DIBP)、脱氢(略)酸及其钠盐、甜蜜素、三氯蔗糖、(略)酸及其钠盐、钙盐(以(略)酸计)、防腐剂之和);提供委托单位为投标人的检测报告(每个月需提供一份),每份报告检测项目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两个月的得17分,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得8分,同一种类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00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分依据:(1)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由具备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类提供一份检测报告需体现上述该类食材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结果为符合或合格),该检测报告需印有CNAS和CMA印章,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以送样时间为准;(2)检测报告应在全国认证 (略) http://**)上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3)检测报告当月的检测费用发票(发票须投标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一致)。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并要求调整“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调整为“产品的送样时间”;本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为2025年212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确定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已经给供应商留出足够的单次检测时间,不存在缺少“客观性与准确性”问题。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检测项目,包括粗蛋白等,是基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而确定的。这些检测项目旨在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虽然粗蛋白检测不属于国际通用检测名录,但其在行业内被认为是评估干货类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该项目的设置并非针对特定企业,而是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未针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所有检测项目的要求对投标人均同等适用。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并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4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略) (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略)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1日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5〕1-8

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以快递邮寄(纸质文件)形式递交我司的《 (略) 南山实 (略) 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 (略) 南山实 (略) 学校教职工食材配送(北部片)”(项目编号:NSDL(略))”的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内容)进行质疑。经转采购人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3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3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2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7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1、项目整体设想及规划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项自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来源、入库、出库等全过程的检测与监管措施)。3.配送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配送流程、客户沟通、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项目专项服务评审要点1、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1)人员配置明细:明确列出项目专项服务小组的成员名单,包括各自的专业背景、岗位职责及在项目中扮演的角色。确保团队成员具备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和经验。(2)专业资质验证:提供团队成员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或培训证明,以验证其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3)团队协作机制:阐述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内部的协作机制,包括定期会议、任务分配、进度跟踪及问题解决流程,确保团队高效运作。2、质量安全控制措施:(1)食品来源监管:建立严格的食品来源审核机制,确保所有食品均来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并提供供应商资质审核记录。(2)入库检测流程:制定详细的入库检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批次追溯、存储条件监控等,确保食品在入库前的质量与安全。(3)出库复核机制:实施出库前的复核机制,对即将配送的食品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及客户需求。同时,记录出库时间、数量及目的地信息,便于追踪。(4)全过程监管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 (略) 、区块链等)实现食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全链条监管,提供相关系统截图或操作演示,展示监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3、配送服务计划:(1)配送流程细化:将配送流程细化为订单接收、分拣打包、装载运输、卸货交付及收货确认等环节,每个环节设定明确的时间标准和操作规范,并提供流程图及操作手册。(2)客户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包括订单确认、配送进度通知、 (略) 理反馈等,确保客户能实时了解配送情况。项目难点分析与对策:深入分析项目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如特殊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3)专业性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基于项目经验,提出针对客户需求的专业性意见和改进建议,如优化包装材料、 (略) 线等,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齐全且专业,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且有效,配送服务计划细致且针对性强。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基本满足需求,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较为完善,配送服务计划较为详细。缺项不超过两项,且不影响整体方案的实施效果。 一般(10分):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配送服务计划存在明显不足。缺项超过两项,或存在明显影响方案实施效果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项目专项服务小组人员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送服务计划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服务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2: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2、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4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4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10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6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6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

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2、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食品安全保障制度(1)制度建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流程。(2)实施细节:制度中应包含食品采购、验收、存储、加工、配送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要求,确保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步都符合安全标准。(3)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提升食品安全意识。(4)记录与档案:建立食品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对食品检测、不 (略) 理、客户投诉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便于追溯与分析。2、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1)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考核标准,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与责任。(2)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涵盖食品加工、存储、配送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 (略) 理措施。(3)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与操作规程的培训与考核,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劳动纪律与奖惩办法(1)劳动纪律:制定明确的劳动纪律,包括上下班时间、工作纪律、着装要求等,确保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奖惩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 (略) 罚与纠正。(3)执行与监督:加强劳动纪律的执行与监督,确保奖惩机制得到有效落实,维护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4、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1)投诉渠道:设立便捷、高效的客户投诉渠道,如电话、邮件、 (略) 等,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反映问题。(2)处理流程:制定客 (略) 理流程,明确投诉接收、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及后续跟进等环节的时间节点与责任分工。分析与改进: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分析与总结,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满意度。(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完善且执行到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健全,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明确,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有效,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健全且得到落实。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良好(15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基本完善,但在个别环节可能存在小缺陷或不足;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基本得到落实,但可能存在个别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提供的资料较为完整,但可能有少量缺项或不够详细。一般(10分):规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存在明显不足或缺陷,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与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与奖惩机制、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执行不到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缺项较多或存在明显错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客户投诉反馈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相关制度定制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3:在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3、应急方案(一)评审内容(考察点):1.就餐人数浮动、遇采购单位临时紧急接待需增加配送份额或者临时配送需求、响应时间及配送时效解决方案。2.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3.中标人所提供的肉菜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换问题菜品的解决方案。4.采购单位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内部自检 (略) 理等问题解决方案。5.采购单位在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6.供应商认为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二)评分标准:1.投标文件满足评审内容情况,本项最高得30分。(1)考察点全部满足,得30分;(2)考察点未全部满足,每满足1点得5分,本小项最高得25分;(3)考察点全部不满足,不得分。2.在此基础上,根据方案整体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分,本项最高加70分。(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3)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4)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5)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五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其它情况的评价为差,不加分。事实与依据:首先,该项目适用于综合评分办法,此次评审依据中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标准均为未量化的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 (略) (略) 发布的《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详见附件一)第26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97款相关规定,对于需求明确、客观的采购项目,此类客观但难以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而非评分项。然而,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我们发现此类指标被错误地列为评分项,而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导致评标专家的评分过程缺乏必要的客观量化依据,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具体来说,评分准则的设置应当确保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经过严格 (略) 理,以体现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代理机构在将评审依据纳入评分依据时,未能充分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导致评分准则的设置存在合规性问题。虽然明确了“优”“良”“中”“差”的认定标准和对应分值,但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分准则时,这一做法并未完全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评分准则设置的合规性分析,“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属于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例如,如何判断评分细则的“全面性、具体性、针对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标准在哪?如何量化?如何保证评审指标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其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阐释,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通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0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中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明确要求,尽管《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0〕24号)与《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深财购〔2021〕23号)已于2024年5月正式废止,但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当前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官方且准确的解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评审标准的分值配置需与量化指标紧密挂钩。这意味着,所有纳入评分的指标均须经过严格 (略) 理,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公正性。采购需求应保持客观性与明确性。对于能够客观量化但尚未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加以强调,并不得直接作为评分项。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评分项应严格限定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量化的指标范围内,并根据这些量化指标的等级差异,科学合理地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分值。第三,参考财政部信息公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为支持本单位的质疑申请,特提供以下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案例作为参考:1.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2270号政 (略) 理意见,该案例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高度相似(因为评审依据是““强”、“不强”、“基本可行”这些抽象的形容词能作为量化评审因素导致“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情况请参见 (略) 址:http://**(http://**)(财政部:评分标准过于“抽象”导致废标-今日头条)。2.另一参考案例详见附件三,财政部条法司的以案说法—浅析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2024年17期),网址为:http://**,内容大致也是未对打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仅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打分,缺乏可参考、可依据的评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3.参考对江西省 (略) (略) 罚决定书井财罚字(2024)1号,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实施方案设置方案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来得分,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详见附件四)。因此,我们郑重建议对评审标准进行深入的优化与调整,确保其紧密贴合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具体而言,应摒弃如“方案具体、条理清晰”等主观色彩浓厚的表述作为评审基准,而应转向更加客观、量化的指标。对于确实难以量化的要素,也应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明确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以实现评审工作的客观化、精准化与公正化。例如,在采购渠道方面,应结合项目概况及采购清单的验收条件,明确写明自有基地生产加工的得分情况,以及委外生产的得分情况,从而根据明 (略) 线和优先级进行评分。通过这样的调整,我们可以更有效地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与规范。我司认为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未达到“尽可能量化”的要求,我司建议并给出案例(详见相关请求),在评审标准的制定的难以量化部分,应广泛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用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紧密结合本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在此基础上,应引入一套详尽的量化示例标准,该标准需在“优良中差”的评级体系中, (略) 分“非常/较/一般/不全面具体”、“非常/较/一般/不科学合理”以及“针对性非常强/较强/一般强/不强”等评价维度,以确保标准量化的精准性和客观性。代理机构虽具备细化、量化和客观化评分细则的能力,却未能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将此能力充分施展。具体而言,该评分细则中的评审指标,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细化和量化的,但遗憾的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流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具体而言,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六,本单位认为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权利的受托行使者,同样应遵循严格的法规约束,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代理机构不应因现行编制指导原则提及主观评分项,便通过概念偷换,将“主观评审因素”误解为可取代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手段。实际上,编制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是对技术方案评审工作的总体方向性指引,而非对细化与量化原则的替代方案。代理机构进一步误解了指导原则,错误地认为“主观评审因素”即意味着可在评审因素中自由设定。然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还是《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均未出现“主观评审因素”这一表述。在法律适用层面,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地方性法规中与国家法律相悖的部分,

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依据。因此,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因素做到细化量化,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与高效,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现行《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提过“主观评审”,因此大部分人认为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即未限制评审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单位则认为,代理机构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因为《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是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实际上,政府采购涉及多种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综合评分法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评审规则和流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评审因素应量化,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量化评审因素能够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提高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而对于非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如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可以存在主观评审因素。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编制指引在提及“主观评审”时,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仅限于非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这一理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文精神,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投诉人这一理解也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得到验证。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具体来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提到,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同时,该办法第二

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因此,代理机构在理解上述条款时存在明显偏差,忽略了法律法规对于不同采购方式下评审因素设置的特定要求。相关请求:建议采纳此评审机制,旨在缩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评审标准的精细量化,从而有效支撑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建议修改为:3、应急方案(一)评分内容:1、就餐人数浮动及临时配送需求解决方案(1)需求预测与调整:建立就餐人数预测模型,根据历史数据及节假日、活动等因素,提前预测就餐人数变化,及时调整配送计划。(2)临时配送响应:设立临时配送响应机制,当接到采购单位紧急接待或临时增加配送份额的需求时,承诺在XX分钟内确认需求,XX小时内完成配送调整。(3)灵活配送能力:具备灵活的配送车队与人员调度能力,确保在就餐人数浮动或临时配送需求时,能够迅速调整配送资源,满足采购单位需求。2、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1)天气预警系统:建立天气预警系统,实时监控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提前 (略) 线规划与调整准备。(3)安全配送措施:制定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配送措施,如使用防水包装、加固运输车辆、调整配送时间等,确保食品在恶劣天气下也能安全送达。(4)应急备用方案:准备应急备用配送方案,如使用备用仓库、临时调整配送点等,以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配送困难。3、问题菜品更换解决方案(1)质量检测与反馈: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机制,对中标人提供的肉菜进行定期抽检,确保质量符合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启动更换流程。快速更换机制:设立快速更换机制,当发现菜品质量问题时,承诺在XX小时内完成问题菜品的更换,并提供合格替代品。(2)责任 (略) 罚:对提供问题菜品的供应商进行责任 (略) 罚,确保供应商严格遵守质量承诺,提升整体菜品质量。4、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自检 (略) 理方案(1)内部自检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内部自检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自检流程,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2) (略) 理流程:制 (略) 理流程,包括受影响食品的召回、受影响人员的健康监测、事故赔偿与道歉等,确保采购单位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预防措施与改进: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预防措施与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1)提前规划与备货:根据节假日采购需求的特点,提前进行规划与备货,确保节假日期间食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2)灵活配送安排:针对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人员短缺等情况,制定灵活的配送安排,确保食品按时送达采购单位。(3)增值服务提供:提供节假日特色菜品、定制化配送服务等增值服务,满足采购单位的多样化需求。6、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1)应急响应团队:成立应急响应团队, (略) 理各类突发应急事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略) 理。(2)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沟通协调等,确保应急事件得到及 (略) 理。(3)持续培训与演练: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与演练,提升员工 (略) 理能力与协作水平,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二)方案评分标准优秀(20分):应急方案全面、细致,涵盖了所有评审内容,且各项解决方案均具备合理性、完整性与针对性。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能够充分证明供应 (略) 理各类应急事件的能力。良好(15分):应急方案基本涵盖了评审内容,但在个别环节可能存在小缺陷或不足。提供的资料较为完整,但可能有少量缺项或不够详细。供 (略) 理应急事件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与经验。一般(10分):应急方案存在明显不足或缺陷,未能全面涵盖评审内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供 (略) 理应急事件方面的能力与经验有待提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均明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二是评审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 (略) 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 (略) 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 (略) 间,并 (略) 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7.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6、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98.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7、 (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易发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

年12月6日印发)的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100.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本评分 (略)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易发问题案例及规范指引(2024年版)》“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 (略) 间的, (略) 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的规定设定,符合规范指引的要求;

本项目需求已包含1.就餐人数浮动、遇采购单位临时紧急接待需增加配送份额或者临时配送需求、响应时间及配送时效解决方案。2.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配送解决方案。3.中标人所提供的肉菜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更换问题菜品的解决方案。4.采购单位食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内部自检 (略) 理等问题解决方案。5.采购单位在节假日采购需求解决方案。6.供应商认为其他应急事件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供应商可结合评分项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应急方案,采购需求中已体现相关需求,故本项评分项不做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及答复

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评审内容:(1)蔬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酰(略)胺磷、百菌清、二(略)戊灵、二嗪磷、伏杀硫磷、腐霉利、马拉硫磷、溴氰菊酯、敌敌畏、对硫磷、(略)胺磷、倍硫磷、地虫硫磷、克百威、(略)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水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铬、挥发性盐基氮、六六六、滴滴涕、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孔雀石绿、双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洛美沙星、磺胺二(略)嘧啶、诺氟沙星、金霉素);(3)牛奶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铬、脂肪、蛋白质、滴滴涕、狄氏剂、(略)拌磷、六六六、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安赛蜜、酸度、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阿力甜、阿斯巴甜、乐果、啶虫脒、多菌灵);(4)水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环唑、哒螨灵、敌敌畏、多效唑、(略)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磷、三唑酮、(略)溴磷、二苯胺、氟环唑、腈菌唑、马拉硫磷、克百威、多菌灵、氟硅唑、醚菌酯);(5)干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水分、灰分、亚硝酸盐、阿斯巴甜、阿力甜、脱氢(略)酸及其钠盐、氯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略)拌磷、腐霉利、灭蝇胺、粗蛋白);(6)豆制品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蛋白质、水分、亚硝酸盐、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MP)、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EP)、邻苯二(略)酸二异(略)酯(DIBP)、脱氢(略)酸及其钠盐、甜蜜素、三氯蔗糖、(略)酸及其钠盐、钙盐(以(略)酸计)、防腐剂之和);提供委托单位为投标人的检测报告(每个月需提供一份),每份报告检测项目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两个月的得17分,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得8分,同一种类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00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分依据:(1)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由具备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类提供一份检测报告需体现上述该类食材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结果为符合或合格),该检测报告需印有CNAS和CMA印章,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以签发日期为准;(2)检测报告应在全国认证 (略) http://**)上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3)检测报告当月的检测费用发票(发票须投标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一致)。事实和依据:一、关于检测报告以签发日期为准的质疑:首先,针对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任意两个月检测报告评分机制,我们发现现有设定在精确性方面有待提升。为确保评分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建议将评分依据从“检测报告签发日期”调整为“产品的送样时间”,以此确保所提交的检测报告能够更精确地映射出投标产品在指定时间段内的真实质量状况。在食材采购的广泛实践中,对产品的检测要求历来侧重于产品的实际送样时间与生产状态,这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产品严格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具体而言,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衡量其当时质量与性能的核心指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相比之下,检测报告签发日期可能受到检测流程繁琐性、报告编制进度及审核程序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因此不宜单独作为评价基准。在我国,检测机构若需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严格的计量认证(CMA)。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即可被视为衡量产品质量的唯一或决定性标准。实际上,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检测工作的起始点,更能精准地体现产品检测时的真实状态。其次,在食材采购的广泛实践中,对产品的检测要求历来侧重于产品的实际送样时间与生产状态,这是为了确保所采购的产品严格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产品的送样时间作为检测工作的起始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能够直接反映产品检测时的真实状态。相比之下,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可能受到检测流程繁琐性、报告编制进度及审核程序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因此不宜单独作为评价产品质量的基准。二、关于干货类检测项目中包含非国际通用检测项目对中小企业构成限制的质疑:就本次招标活动而言,我们注意到招标文件中对干货类检测项目提出了极为严格的检测要求,其中包括粗蛋白这个非国际通用检测名录中的项目(附件五)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参与门槛,还对中小企业的参与构成限制。在检测时间的安排上,我们需严格遵循《 (略)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中的指导原则。该指引强调,招标文件中关于证书与检验检测报告的评分因素设置必须依法谨慎,并需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具体而言,检验检测报告的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或合同履行情况紧密相关,避免单纯追求报告数量而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此外,必须为供应商预留充足的检验检测报告准备时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强制性检验检测报告(例如CCC认证)外,投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同样需要合理的制作周期。因此,从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段内,应充分考虑到供应商准备这些报告的实际需求。为维护招标的公正性、规避潜在争议,并确保招标活动的顺畅进行,我司特此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在评分依据中明确纳入以产品的送样时间为判定标准,以确保评分时的公正性与精确性。二、删除(5)干货类检测项目中的粗蛋白以确保评分时的公正性。相关请求: (略) 场参与度,规避采购风险,建议修改为:“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评审内容:(1)蔬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酰(略)胺磷、百菌清、二(略)戊灵、二嗪磷、伏杀硫磷、腐霉利、马拉硫磷、溴氰菊酯、敌敌畏、对硫磷、(略)胺磷、倍硫磷、地虫硫磷、克百威、(略)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2)水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铬、挥发性盐基氮、六六六、滴滴涕、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土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孔雀石绿、双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五氯酚酸钠、洛美沙星、磺胺二(略)嘧啶、诺氟沙星、金霉素);(3)牛奶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铬、脂肪、蛋白质、滴滴涕、狄氏剂、(略)拌磷、六六六、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安赛蜜、酸度、二氧化硫残留量、亚硝酸盐、阿力甜、阿斯巴甜、乐果、啶虫脒、多菌灵);(4)水果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毒死蜱、水胺硫磷、铅、镉、(略)环唑、哒螨灵、敌敌畏、多效唑、(略)氰菊酯、联苯菊酯、三唑磷、三唑酮、(略)溴磷、二苯胺、氟环唑、腈菌唑、马拉硫磷、克百威、多菌灵、氟硅唑、醚菌酯);(5)干货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水分、灰分、亚硝酸盐、阿斯巴甜、阿力甜、脱氢(略)酸及其钠盐、氯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毒死蜱、(略)拌磷、腐霉利、灭蝇胺);(6)豆制品类(检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铅、镉、二氧化硫残留量、铝的残留量、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略)酸及其钠盐、糖精钠、阿斯巴甜、阿力甜、蛋白质、水分、亚硝酸盐、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MP)、邻苯二(略)酸二(略)酯(DEP)、邻苯二(略)酸二异(略)酯(DIBP)、脱氢(略)酸及其钠盐、甜蜜素、三氯蔗糖、(略)酸及其钠盐、钙盐(以(略)酸计)、防腐剂之和);提供委托单位为投标人的检测报告(每个月需提供一份),每份报告检测项目满足上述要求。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两个月的得17分,每提供一个种类任意一个月的得8分,同一种类不重复计分,最高得100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分依据:(1)提供2024年1有1日至今,由具备CNAS和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类提供一份检测报告需体现上述该类食材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结果为符合或合格),该检测报告需印有CNAS和CMA印章,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需为投标人,检测报告以送样时间为准;(2)检测报告应在全国认证 (略) http://**)上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3)检测报告当月的检测费用发票(发票须投标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一致)。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 (略) 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评标信息商务部分“4、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并要求调整“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调整为“产品的送样时间”;本招标公告发出时间为2025年212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经过专业的检测机构确定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已经给供应商留出足够的单次检测时间,不存在缺少“客观性与准确性”问题。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检测项目,包括粗蛋白等,是基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而确定的。这些检测项目旨在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虽然粗蛋白检测不属于国际通用检测名录,但其在行业内被认为是评估干货类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该项目的设置并非针对特定企业,而是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未针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所有检测项目的要求对投标人均同等适用。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并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3、《深圳 (略) 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4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略) (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略)转108)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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