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澄清文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澄清文件
致各投标人:
现对 (略) (略) 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磋商文件澄清如下:
1、磋商文件中原项目预算描述为“本项目预估采购金额为17.#元/年,平均70人/天的用餐(为预估,请以实际为准),食堂工作天数约为250天(天数为以工作日预估,所需供应食材的天数后期以实际为准),年采购预算为预估数,采购人不作承诺,最终结算将按具体数量及实际需要据实结算,其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5=17.#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5=0.#元/年。”,现更正为“本项目预估采购金额为17.#元/年,平均70人/天的用餐(为预估,请以实际为准),食堂工作天数约为250天(天数为以工作日预估,所需供应食材的天数后期以实际为准),年采购预算为预估数,采购人不作承诺,最终结算将按具体数量及实际需要据实结算,其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2=16.#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8=1.#元/年。”。
2、原磋商文件报价一览表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5=17.#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5=0.#元/年”的备注,现更正为“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2=16.#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8=1.#元/年”。
3、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做修改,本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 (略) ,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略) (略)
2025年2月24日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澄清文件
致各投标人:
现对 (略) (略) 食堂服务外包项目磋商文件澄清如下:
1、磋商文件中原项目预算描述为“本项目预估采购金额为17.#元/年,平均70人/天的用餐(为预估,请以实际为准),食堂工作天数约为250天(天数为以工作日预估,所需供应食材的天数后期以实际为准),年采购预算为预估数,采购人不作承诺,最终结算将按具体数量及实际需要据实结算,其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5=17.#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5=0.#元/年。”,现更正为“本项目预估采购金额为17.#元/年,平均70人/天的用餐(为预估,请以实际为准),食堂工作天数约为250天(天数为以工作日预估,所需供应食材的天数后期以实际为准),年采购预算为预估数,采购人不作承诺,最终结算将按具体数量及实际需要据实结算,其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2=16.#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8=1.#元/年。”。
2、原磋商文件报价一览表中“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5=17.#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5=0.#元/年”的备注,现更正为“人员薪酬、保险、福利等为本项目不可竞价部分,金额为:17.#元/年*0.92=16.#元/年,投标人不得对此费用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服务外包利润为可竞价费用,金额为:17.#元/年*0.08=1.#元/年”。
3、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做修改,本澄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 (略) ,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略) (略)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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