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变更登记机关“跨域办”政务服务的通告
浙江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变更登记机关“跨域办”政务服务的通告
为贯 (略) “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浙江海事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在 (略) 辖区范围内实施海船变更登记机关“跨域办”政务服务。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略) 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情形
因 (略) 辖区内船舶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涉及登记机关变更,需要申办船舶变更/注销登记、预留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的情形。
二、实施机构
(略) 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三、服务举措
(一)一窗对外
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可直接向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注销登记和新登记申请材料,无需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一次通办
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可同时申请“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服务,并联办理其他相关政务事项。
(三)一船一服务
将以“一船一服务”方式,为申请通办的船舶制定个性化办证流程,由政务中心“首席政务服务代表”全程跟踪证书办理情况,协调办证进度。
四、相关事项
(一)“跨域办”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办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跨域办”服务或一般办证服务。如选择“跨域办”服务的,需填写《“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跨域办服务申请表》,勾选是否需要办理“跨域办”和其他通办政务事项。
(二)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船舶变更/注销登记、预留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同步申请船舶国籍登记。
(三)办理过程中,船舶登记机关如发现有不符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将中止“跨域办”流程,转为一般办证流程。
(四) (略) 和船舶,尚未办结海 (略) 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有扣押还未解除的船舶,信用等 (略) 所属的船舶不得申请“跨域办”服务。
(略)
2025年2月27日
附件:申请文书.ofd
为贯 (略) “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浙江海事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在 (略) 辖区范围内实施海船变更登记机关“跨域办”政务服务。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略) 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情形
因 (略) 辖区内船舶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涉及登记机关变更,需要申办船舶变更/注销登记、预留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的情形。
二、实施机构
(略) 及其所属具有海船登记权限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三、服务举措
(一)一窗对外
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可直接向新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注销登记和新登记申请材料,无需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一次通办
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可同时申请“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服务,并联办理其他相关政务事项。
(三)一船一服务
将以“一船一服务”方式,为申请通办的船舶制定个性化办证流程,由政务中心“首席政务服务代表”全程跟踪证书办理情况,协调办证进度。
四、相关事项
(一)“跨域办”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办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跨域办”服务或一般办证服务。如选择“跨域办”服务的,需填写《“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跨域办服务申请表》,勾选是否需要办理“跨域办”和其他通办政务事项。
(二)申请“跨域办”服务的船舶所有人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船舶变更/注销登记、预留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同步申请船舶国籍登记。
(三)办理过程中,船舶登记机关如发现有不符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将中止“跨域办”流程,转为一般办证流程。
(四) (略) 和船舶,尚未办结海 (略) 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有扣押还未解除的船舶,信用等 (略) 所属的船舶不得申请“跨域办”服务。
(略)
2025年2月27日
附件:申请文书.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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