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4 条 承包人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取土场及弃土场、 (略) 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取土场及弃土场、 (略) 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注:本项目如有发包人需从承包人项目内调配土方的,结算时扣除本合同上相应的土方费用包含运距、购土费、弃置费、机械等相关费用) |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3.3变更估价 |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 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国家、 (略) 、 (略) 及工程的所在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及其他 调价文件的,按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参考《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除税价格计取;若无定额可套的,则共同协商初步确定(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系数(中标系数=中标人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价÷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或造价咨询人)共同协商确定, (略)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关的工作不能以实物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及估值时,则按以下的方法计算:若工程量清单中有计日工价目表,则以计日工价目表中相应的项目计价;若计日工作价目表中无类似项目,则按协商的价格估值。附带条件为,承包人须提交每天用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记录、相关工人的姓名及经发包人、监理人复核的所用物料的清单。上述数据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人。 无约定的 (略)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程最终 (略)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本工程的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建筑安装 工程费(包含设备购置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最终结算价款经 (略) 评审结果为准(2)关于项目*供材料(设备)的约定:*供材材料单 (略) 出具的控制价清单上材料单价为准,当期*供材价格结算方式与进度款同期扣回(即当期*供材总价=材料单价*同期进度款中的材料总量),所有的*供材料总价最终以结算为准。 14.1.1.1 中标总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1)设计费为按当地财评中心审控价下浮 %后作为合同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不再对设计变更进行调整。 (2)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据实结算,结算价与合同价相比就低原则结算(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 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项投标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14.1.1.2 约定的计算方法编制造价咨询文件,投标时,仅对“建安工程费总价-暂列金额”部分下浮,对暂列金额本身不做下浮, (略) 结算不应乘以下浮系数,其中材料价格按以施工当月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经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及计价 (略) 场调查等取得有 (略)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办法评定。 本项目中标价为: 万元,其中设计费为: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其中:暂估价: 万元;暂列金额: 万元】。14.1.1.2 合同价格的计算方法约定: (1)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按当地财评中心审控价下浮 %后作为合同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据实结算(若出现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 范围、减少功能需要合同终止,并拒绝支付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安全及质量问题涉及到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价与合同价相比就低原则结算。固定总价、暂列金额部分按照现行广西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洽商、签证、隐蔽、竣工图等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其价格计算依据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如在定价前,下列标准规范的版本有更新,则应 执行新标准计算合同价格。定额及有关规定: (十二)材料价格采用《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 (略) 材料信息价, 缺项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 (略) 场价格共同询价确认; |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本工程的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设备购置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最终结算价款经 (略) 评审或发包人自行委托在财评库的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2)关于项目*供材料(设备)的约定:*供材材料单 (略) 或发包人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控制价清单上材料单价为准,当期*供材价格结算方式与进度款同期扣回(即当期*供材总价=材料单价*同期进度款中的材料总量),所有的*供材料总价最终以结算为准。 14.1.1.1 中标总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1)设计费为按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不再对设计变更进行调整。 (2)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据实结算,结算价(按竣工图及14.1.1.2约定的定额及有关规定)与合同价相比就低原则结算(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 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暂列金额用于按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项投标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 14.1.1.2 约定的计算方法编制造价咨询文件,投标时,仅对“建安工程费 总价-暂列金额”部分下浮,对暂列金额本身不做下浮, (略) 结算不应乘以下浮系数,其中 材料价格按以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经双方确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及计价 (略) 场调查等取得有 (略)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审定办法评定 。 本项目中标价为: 万元,其中设计费为: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 元【其中:暂估价: 万元;暂列金额: 万元】。 14.1.1.2 合同价格的计算方法约定: (1)工程施工图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竣工结算审核时,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据实结算(若出现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 范围、减少功能需要合同终止,并拒绝支付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安全及质量问题涉及到的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结算价与合同价相比就低原则结算。固定总价、暂列金额、暂估价部分按照现行广西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洽商、签证、隐蔽、竣工图等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其价格计算依据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如在定价前,下列标准规范的版本有更新,则应 执行新标准计算合同价格。定额及有关规定: (十二)材料价格采用 , 缺项部分由发包人、承包人、 (略) 场价格共同询价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