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项目/GXJD-24121EE022052答疑澄清公告
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项目/GXJD-24121EE022052答疑澄清公告
广西 (略) 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编号:XCL-ZTB-#/GXJD-#EE#)
答疑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 | 广西 (略) 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 | |||||||||||||||||||||||||||||||||||||||||||||||||||||||||||||||||||||||||||||||||||||||||||||||||||||||||||||||||||||||||||
项目编号: | XCL-ZTB-#/GXJD-#EE# | |||||||||||||||||||||||||||||||||||||||||||||||||||||||||||||||||||||||||||||||||||||||||||||||||||||||||||||||||||||||||||
招 标 人: | 广西 (略) | |||||||||||||||||||||||||||||||||||||||||||||||||||||||||||||||||||||||||||||||||||||||||||||||||||||||||||||||||||||||||||
地 址: | (略) (略) 兴港镇金港大道89号( (略) (略) (略) ) | |||||||||||||||||||||||||||||||||||||||||||||||||||||||||||||||||||||||||||||||||||||||||||||||||||||||||||||||||||||||||||
项目联系人: | 招标办、工程部、满岩辉 | |||||||||||||||||||||||||||||||||||||||||||||||||||||||||||||||||||||||||||||||||||||||||||||||||||||||||||||||||||||||||||
联系电话: | 招标办:0779-#、工程部:0779-#、满岩辉:#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 (略) | |||||||||||||||||||||||||||||||||||||||||||||||||||||||||||||||||||||||||||||||||||||||||||||||||||||||||||||||||||||||||||
地 址: | (略) 北海大 (略) (略) 银河产业城2幢5层508 | |||||||||||||||||||||||||||||||||||||||||||||||||||||||||||||||||||||||||||||||||||||||||||||||||||||||||||||||||||||||||||
项目联系人: | 吴仁晖、李妍茜、郑舒心 | |||||||||||||||||||||||||||||||||||||||||||||||||||||||||||||||||||||||||||||||||||||||||||||||||||||||||||||||||||||||||||
联系电话: | 0779-#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2月19日 | |||||||||||||||||||||||||||||||||||||||||||||||||||||||||||||||||||||||||||||||||||||||||||||||||||||||||||||||||||||||||||
答疑澄清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
答疑内容 | ||||||||||||||||||||||||||||||||||||||||||||||||||||||||||||||||||||||||||||||||||||||||||||||||||||||||||||||||||||||||||||
1.问题:招标文件中第3页“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 万元 ,其中设计费上限控制价 (含税)#元、设备费上限控制价(含税)#元、建安费上限控制价(含税)#元。”其中设备费及建安费进一步明确。如设备费包括设备,是否包括电气设备和电缆;如电缆费用#,算设备费还是安装费?招标文件中指定控制限价设备费及建安费,说明招标方已经有准确的预算,如果投标方预算后,总价不超控制价,但设备费、建安费与其招标文件中控制价差异较大,说明投标方技术方案存在较大偏差。因该项 (略) 线不限、系统条数不限、主要厂房缺少限制( (略) 理厂房结构要求),故建议:设备费、安装费总价控制上限比较合理。 答复:设备费包含电气耗材,建安费由土建、钢构、安装费组成,安装费用必要的部分电线耗材;各设备费包含设备安装费用。 2.问题:联合体投标人一方具有“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级”设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符合设计及建设资质要求。而另一方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是否可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复: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 问题: 招标文件中P15页“(1)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与P72页“2.1.1.4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的实际工程量未超过#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如实际工程量已超出中标人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则工程量不予调整。最终结算工程量经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单位审定后的工程量为准。”相矛盾。 答复:工程量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控制价要求及工艺要求自主设计在所投投标文件中标定工程量,为投标人按投标文件的交付招标人的工程量,需按足量交付;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按工程量结算,未足工程量需扣除#方相应报价折算费用,超工程量不予支付超额部分。 4.问题:招标文件P6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4“支付进度”要求“(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同招标文件P73页格式合同正文的第三章支付及支付条件相应条款) 疑问1、上述“#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条款要求不合理,付款比例过低。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且广西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疑问2、上述“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条款要求不合理,保函重复开具。 理由:招标文件P68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5“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方式”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方须在 30日内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涵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验收整改后、#方向#方移交竣工资料手续的时间段。采用保函的形式: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期限为涵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验收整改后、#方向#方移交竣工资料手续的时间段,如保函开具为一年期,超期前需确保函续期满足要求。”即,中标人在中标后规定时间已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形式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该保函已涵盖整个建设期,招标人不应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含设备款)时再要求中标人重复开具银行保函。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已更正为一般保函,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二)》。 5.问题:招标文件P6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4“支付进度”要求“(5)验收付款:……验收合格,……#方支付到结算款90%”“(6)尾款和质保金付款:尾款为结算款的7%,质保金为结算款的3%,合计为合同款的10%,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招标文件P74页格式合同正文的第三章支付及支付条件相应条款) 疑问1、尾款及质保金的扣留金额约定不合理。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按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已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应支付中标人结算价的100%,而非90%。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 6.问题:鉴于保函金额巨大,加大了中标方风险。建议全部修改为普通保函。 答复:已更正为一般保函,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二》。 7.问题:招标文件中P110页“厂房外墙下部设50m混凝土剪力墙”,50m是否有误,是否为地上挡土墙,还是地下的剪力墙?招标文件中仅提到钢 (略) 理主厂房设计建筑要求, (略) 理没有提, (略) 理非辅助工程,是否按辅助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要求来设计,还是 (略) 理厂房的要求来做? 答复:内容已更正为厂房外墙地面下部设1m混凝土剪力墙(混凝土墙),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建筑要求招标文件中有要求的按要求和相关标准设计,未列要求的投标人按满足工艺要求和建构筑物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设计。 8.问题 :钢砂保证指标有招标文件中前后不一,有单质金属大于30%的还是全铁大于30%,请明确。 答复:内容已更正TFe≥30%,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 9.问题:“蒸汽回收量≥280KG/吨渣”“考核产量吨钢渣≥280KG”、“设计汽量≥350kg/吨渣”、“设计汽量≥300kg/吨渣”共三个数据,请明确。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 10.问题: 招标文件“第91页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一、项目基本概况,建设规模”中提到:“余热回收:钢渣 (略) 理过程中,具备钢渣在液态、高温固态冷却至 (略) 间钢渣热量余热回收的稳定运行,项目设计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蒸汽温度≥175℃,压力≥0.8Mpa。钢 (略) 理后温度≤120℃。”。 我司认为,本项目是一个环保改造,应该以环保超低排、生产顺行为首要考虑点,建议前道允许辊压过程中打水冷却,后道余热回收仅仅作为技术创新点;如果前道辊压还是必须干法,建议整个项目的具体蒸汽指标不做考核。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蒸汽为项目工艺中的一部分,项目费用中有余热回收的造价产量,项目按投标文件的完成度为考核的依据。 11.问题:招标文件“第65页 支付进度”中提到:“(1)项目预付款:项目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完成后,#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20%的银行保函后;#方收到#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和有效的银行付款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方支付#方合同总额的20%。(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设备安装阶段付款由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和主体设备全部到货后付款两部分,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主体设备到货验收后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款项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和“第71页 本合同付款方式如下”中提到“(1)项目预付款:项目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完成后,#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 20%的银行保函后;#方收到#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和有效的银行付款保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方合同总额的 20%。(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 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设备安装阶段付款由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和主体设备全部到货后付款两部分,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 50%,主体设备到货验收后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款项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我司认为,该条款中关于开具保函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第66页 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方式”提到的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效应接近,且“支付进度”条款中最多60%的履约保证金对我司资金冻结占用过多,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 12.问题:招标文件“第64页 支付进度”中提到:“热试运行付款:项目带料热试,热试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热试过程中项目产量达设计产量 80%,运行指标满足项目相关要求连续稳定运行≥10天,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合同款 60%,如项目热试预付款已支付至合同款 60%,则热试运行#方不付款。达产付款:项目完成热试后,达产达标运行 3 个月后,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合同款 80%。验收付款:达产达标运行后再稳定运行 3 个月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且结算经第三方造价单位审定,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结算款 90%。”。 我司认为,该项目 (略) 理流程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尚属首次,工艺的稳定、可靠是否,生产连续性是否,都有待项目验证,相关条款约定过于苛刻,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项目的工艺的稳定、可靠是否,生产连续性是否,取决于投标人的设计、技术诀窍及工艺方案,招标人未指定 (略) 线,未能达项目要求,责任在投标人。 13.问题:招标文件“第76页 工期保证及违约金”中提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和“第137页 考核”中提到“中标人应按本项目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如中标人工期逾期累计超过 30 日,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标人应积极配合进行本项目的交接工作。”。 我司认为,该条款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于苛刻,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延期申请的相关要求。 14.问题:招标文件“第6页 招标上限控制总价”中提及:“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万元 ,其中设计费上限控制价 (含税)190 万元、设备费上限控制价(含税)8211 万元、建安费上限控制价(含税)6599 万元。” 我司认为,由于该项目采 (略) 线,国内尚无类似项目参照,因此设计费、设备费和建安费无法保证完全满足该条款,因此建议仅保留“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万元”,不对设计费、设备费和建安费分别设置上限控制价,请问该条款是否可按前述建议进行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项目总投标限价和各分项投标限价均不得超过设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按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要求进行报价,组成投标总报价 15.问题: 招标文件“第125页 产品要求”中提及:
我司认为,该项目 (略) 理流程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尚属首次,国内不锈 (略) 理 (略) 一条类似生产线,从参观调研获悉,上述指标无法保证。因此本项目是否能够达到上述指标,有待项目验证,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上述指标为招标人对满足回收金属要求及对现有工艺装备情况和工艺发展方向、尾渣综合利用等分析。 16.问题:2025年2月25日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其中,第一条更正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建设规模:(2)余热回收:钢渣 (略) 理过程中,具备钢渣在液态、高温固态冷却至 (略) 间钢渣热量余热回收的稳定运行,项目设计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蒸汽温度≥175℃,压力≥0.8Mpa。钢 (略) 理后温度≤120℃。 我司认为,更正之后,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包含铸余渣余热回收。铸余渣含铁量较高,采用自然冷 (略) 理,周期长,其热量难以稳定、可靠回收。液态AOD转炉渣由1300℃至900℃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循环生产蒸汽,国内无运行案例。膜式冷渣机我司在山西美锦投产一套,依据实践来看,吨高温钢渣≥280KG蒸汽/吨渣,难以实现,是否允许偏离? 答复:项目余热回收设计上蒸汽设备设施装备设计具备≥280KG/吨渣的蒸汽回收能力,工艺上需要投标人自身技术优势及技术诀窍在工艺设计实现钢渣余热回收≥280KG/吨高温钢渣。 17.问题:招标文件中第5页2.2 招标范围:炼钢厂接渣设备设施改造本次EPC中是否只包含设计,业主负责采购及施工?招标文件未明确,请予以明确。 答复:炼钢厂接渣设备设施改造本次EPC中是只包含设计,由招标人负责采购渣罐、改造车辆。 18.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41页工程分界面及责任范围中4.2设计交接点: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生产线产出的蒸汽接口,业主是否有指定位置?招标文件未明确,请予以明确。 答复:现招标文件中未对蒸汽接口指定,按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红线外50m的输送由中标人负责。具体点需在中标后,招标人合同签订中约定并在初设图纸审定中确定。 19.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31页工艺性能保证中提及钢砂、尾渣的指标:
我司认为钢砂、尾渣的指标由于行业内没有相关经验,需要根据钢渣性质,经过选矿实验,根据实验结果确定最终指标,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该指标为钢 (略) 理工艺回收金属返炉利用和尾渣综合利用方面所需指标,为本项目建设的重要指标。 20.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31页工艺性能保证中提及蒸汽的指标:
我司认为产蒸汽量:吨钢渣≥280KG,根据现有我们已设计投产的实践数据,难以达到此指标,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项目余热回收设计上蒸汽设备设施装备设计具备≥280KG/吨渣的蒸汽回收能力,工艺上需要投标方自身技术优势及技术诀窍在工艺设计实现钢渣余热回收≥280KG/吨高温钢渣。 21.问题:招标文件P175,“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出“2.项目节能方案”、“3.系统智能化实施水平”。这两部分内容与施工关联性不大,是否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答复:需体现系统自动化智能化主要为施工工具、检测仪表、以及确保施工进度、质量的系统等。 22.问题:EPC总承包合同2.2,#方需进行厂棚拆除,是否全为破坏性拆除?能否提供该厂棚相关图纸? 答复:厂棚为钢管焊接骨架、不锈钢瓦面结构,与现有生产线毗邻侧公用立柱需保留,暂无图纸;可现场踏勘。 23.问题:EPC总承包合同2.1.1.4约定: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的实际工程量未超过#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如实际工程量已超出中标人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则工程量不予调整。如#方在实施过程中,因进行设计优化,实际工程量低于#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降低了#方的投资金额,#方能否给予一定比例的优化分成? 答复: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按工程量结算,未足工程量需扣除#方相应报价折算费用,超工程量不予支付超额部分。 24.问题:EPC总承包合同9.5.1约定:#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如#方工期逾期累计超过 30 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本项目的交接工作。签约合同价×0.1%比例太高,比例能否调整为0.1‰? 答复:此项不调整,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延期申请的相关要求 。 25.问题:EPC总承包合同7.2.15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方应在项目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略) 本部所在地已设立能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可以不在项目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答复: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 特此公告! 广西 (略) 2025年3月 4 日 |
广西 (略) 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编号:XCL-ZTB-#/GXJ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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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西 (略) 炼钢余热余能深度回收及梯级利用智能改造项目-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项目EPC总承包 | |||||||||||||||||||||||||||||||||||||||||||||||||||||||||||||||||||||||||||||||||||||||||||||||||||||||||||||||||||||||||||
项目编号: | XCL-ZTB-#/GXJD-#EE# | |||||||||||||||||||||||||||||||||||||||||||||||||||||||||||||||||||||||||||||||||||||||||||||||||||||||||||||||||||||||||||
招 标 人: | 广西 (略) | |||||||||||||||||||||||||||||||||||||||||||||||||||||||||||||||||||||||||||||||||||||||||||||||||||||||||||||||||||||||||||
地 址: | (略) (略) 兴港镇金港大道89号( (略) (略) (略) ) | |||||||||||||||||||||||||||||||||||||||||||||||||||||||||||||||||||||||||||||||||||||||||||||||||||||||||||||||||||||||||||
项目联系人: | 招标办、工程部、满岩辉 | |||||||||||||||||||||||||||||||||||||||||||||||||||||||||||||||||||||||||||||||||||||||||||||||||||||||||||||||||||||||||||
联系电话: | 招标办:0779-#、工程部:0779-#、满岩辉:#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西 (略) | |||||||||||||||||||||||||||||||||||||||||||||||||||||||||||||||||||||||||||||||||||||||||||||||||||||||||||||||||||||||||||
地 址: | (略) 北海大 (略) (略) 银河产业城2幢5层508 | |||||||||||||||||||||||||||||||||||||||||||||||||||||||||||||||||||||||||||||||||||||||||||||||||||||||||||||||||||||||||||
项目联系人: | 吴仁晖、李妍茜、郑舒心 | |||||||||||||||||||||||||||||||||||||||||||||||||||||||||||||||||||||||||||||||||||||||||||||||||||||||||||||||||||||||||||
联系电话: | 0779-#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2月19日 | |||||||||||||||||||||||||||||||||||||||||||||||||||||||||||||||||||||||||||||||||||||||||||||||||||||||||||||||||||||||||||
答疑澄清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
答疑内容 | ||||||||||||||||||||||||||||||||||||||||||||||||||||||||||||||||||||||||||||||||||||||||||||||||||||||||||||||||||||||||||||
1.问题:招标文件中第3页“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 万元 ,其中设计费上限控制价 (含税)#元、设备费上限控制价(含税)#元、建安费上限控制价(含税)#元。”其中设备费及建安费进一步明确。如设备费包括设备,是否包括电气设备和电缆;如电缆费用#,算设备费还是安装费?招标文件中指定控制限价设备费及建安费,说明招标方已经有准确的预算,如果投标方预算后,总价不超控制价,但设备费、建安费与其招标文件中控制价差异较大,说明投标方技术方案存在较大偏差。因该项 (略) 线不限、系统条数不限、主要厂房缺少限制( (略) 理厂房结构要求),故建议:设备费、安装费总价控制上限比较合理。 答复:设备费包含电气耗材,建安费由土建、钢构、安装费组成,安装费用必要的部分电线耗材;各设备费包含设备安装费用。 2.问题:联合体投标人一方具有“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级”设计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资质,符合设计及建设资质要求。而另一方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是否可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复: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 问题: 招标文件中P15页“(1)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与P72页“2.1.1.4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的实际工程量未超过#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如实际工程量已超出中标人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则工程量不予调整。最终结算工程量经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单位审定后的工程量为准。”相矛盾。 答复:工程量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控制价要求及工艺要求自主设计在所投投标文件中标定工程量,为投标人按投标文件的交付招标人的工程量,需按足量交付;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按工程量结算,未足工程量需扣除#方相应报价折算费用,超工程量不予支付超额部分。 4.问题:招标文件P6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4“支付进度”要求“(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同招标文件P73页格式合同正文的第三章支付及支付条件相应条款) 疑问1、上述“#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条款要求不合理,付款比例过低。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且广西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疑问2、上述“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条款要求不合理,保函重复开具。 理由:招标文件P68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5“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方式”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方须在 30日内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涵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验收整改后、#方向#方移交竣工资料手续的时间段。采用保函的形式: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期限为涵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验收整改后、#方向#方移交竣工资料手续的时间段,如保函开具为一年期,超期前需确保函续期满足要求。”即,中标人在中标后规定时间已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形式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该保函已涵盖整个建设期,招标人不应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含设备款)时再要求中标人重复开具银行保函。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已更正为一般保函,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二)》。 5.问题:招标文件P6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序号4“支付进度”要求“(5)验收付款:……验收合格,……#方支付到结算款90%”“(6)尾款和质保金付款:尾款为结算款的7%,质保金为结算款的3%,合计为合同款的10%,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招标文件P74页格式合同正文的第三章支付及支付条件相应条款) 疑问1、尾款及质保金的扣留金额约定不合理。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按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已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应支付中标人结算价的100%,而非90%。 答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 6.问题:鉴于保函金额巨大,加大了中标方风险。建议全部修改为普通保函。 答复:已更正为一般保函,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二》。 7.问题:招标文件中P110页“厂房外墙下部设50m混凝土剪力墙”,50m是否有误,是否为地上挡土墙,还是地下的剪力墙?招标文件中仅提到钢 (略) 理主厂房设计建筑要求, (略) 理没有提, (略) 理非辅助工程,是否按辅助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要求来设计,还是 (略) 理厂房的要求来做? 答复:内容已更正为厂房外墙地面下部设1m混凝土剪力墙(混凝土墙),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建筑要求招标文件中有要求的按要求和相关标准设计,未列要求的投标人按满足工艺要求和建构筑物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设计。 8.问题 :钢砂保证指标有招标文件中前后不一,有单质金属大于30%的还是全铁大于30%,请明确。 答复:内容已更正TFe≥30%,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 9.问题:“蒸汽回收量≥280KG/吨渣”“考核产量吨钢渣≥280KG”、“设计汽量≥350kg/吨渣”、“设计汽量≥300kg/吨渣”共三个数据,请明确。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 10.问题: 招标文件“第91页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一、项目基本概况,建设规模”中提到:“余热回收:钢渣 (略) 理过程中,具备钢渣在液态、高温固态冷却至 (略) 间钢渣热量余热回收的稳定运行,项目设计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蒸汽温度≥175℃,压力≥0.8Mpa。钢 (略) 理后温度≤120℃。”。 我司认为,本项目是一个环保改造,应该以环保超低排、生产顺行为首要考虑点,建议前道允许辊压过程中打水冷却,后道余热回收仅仅作为技术创新点;如果前道辊压还是必须干法,建议整个项目的具体蒸汽指标不做考核。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蒸汽为项目工艺中的一部分,项目费用中有余热回收的造价产量,项目按投标文件的完成度为考核的依据。 11.问题:招标文件“第65页 支付进度”中提到:“(1)项目预付款:项目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完成后,#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20%的银行保函后;#方收到#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和有效的银行付款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方支付#方合同总额的20%。(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设备安装阶段付款由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和主体设备全部到货后付款两部分,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主体设备到货验收后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款项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和“第71页 本合同付款方式如下”中提到“(1)项目预付款:项目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完成后,#方开具合同总金额的 20%的银行保函后;#方收到#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和有效的银行付款保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方合同总额的 20%。(2)设备安装阶段付款:#方根据自身需求可提出不超出合同款 40%的设备安装阶段付款,并开具与#方在本阶段所申请款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效力截止日必须大于或等于达产运行结束之日。收到前述保函后,#方才支付对应合同款项。设备安装阶段付款由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和主体设备全部到货后付款两部分,主体设备发货前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 50%,主体设备到货验收后付款为#方在设备安装阶段申请付款的50%;款项在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我司认为,该条款中关于开具保函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第66页 履约保证金金额及方式”提到的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效应接近,且“支付进度”条款中最多60%的履约保证金对我司资金冻结占用过多,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 12.问题:招标文件“第64页 支付进度”中提到:“热试运行付款:项目带料热试,热试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热试过程中项目产量达设计产量 80%,运行指标满足项目相关要求连续稳定运行≥10天,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合同款 60%,如项目热试预付款已支付至合同款 60%,则热试运行#方不付款。达产付款:项目完成热试后,达产达标运行 3 个月后,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合同款 80%。验收付款:达产达标运行后再稳定运行 3 个月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且结算经第三方造价单位审定,双方办理付款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方支付到结算款 90%。”。 我司认为,该项目 (略) 理流程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尚属首次,工艺的稳定、可靠是否,生产连续性是否,都有待项目验证,相关条款约定过于苛刻,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项目的工艺的稳定、可靠是否,生产连续性是否,取决于投标人的设计、技术诀窍及工艺方案,招标人未指定 (略) 线,未能达项目要求,责任在投标人。 13.问题:招标文件“第76页 工期保证及违约金”中提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和“第137页 考核”中提到“中标人应按本项目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如中标人工期逾期累计超过 30 日,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标人应积极配合进行本项目的交接工作。”。 我司认为,该条款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于苛刻,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延期申请的相关要求。 14.问题:招标文件“第6页 招标上限控制总价”中提及:“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万元 ,其中设计费上限控制价 (含税)190 万元、设备费上限控制价(含税)8211 万元、建安费上限控制价(含税)6599 万元。” 我司认为,由于该项目采 (略) 线,国内尚无类似项目参照,因此设计费、设备费和建安费无法保证完全满足该条款,因此建议仅保留“招标上限控制总价(含税):# 万元”,不对设计费、设备费和建安费分别设置上限控制价,请问该条款是否可按前述建议进行偏离? 答复:不允许偏离;项目总投标限价和各分项投标限价均不得超过设立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按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要求进行报价,组成投标总报价 15.问题: 招标文件“第125页 产品要求”中提及:
我司认为,该项目 (略) 理流程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尚属首次,国内不锈 (略) 理 (略) 一条类似生产线,从参观调研获悉,上述指标无法保证。因此本项目是否能够达到上述指标,有待项目验证,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上述指标为招标人对满足回收金属要求及对现有工艺装备情况和工艺发展方向、尾渣综合利用等分析。 16.问题:2025年2月25日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其中,第一条更正如下: 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建设规模:(2)余热回收:钢渣 (略) 理过程中,具备钢渣在液态、高温固态冷却至 (略) 间钢渣热量余热回收的稳定运行,项目设计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蒸汽温度≥175℃,压力≥0.8Mpa。钢 (略) 理后温度≤120℃。 我司认为,更正之后,炼钢吨高温钢渣≥280KG/吨渣,包含铸余渣余热回收。铸余渣含铁量较高,采用自然冷 (略) 理,周期长,其热量难以稳定、可靠回收。液态AOD转炉渣由1300℃至900℃固化过程中,采用热风循环生产蒸汽,国内无运行案例。膜式冷渣机我司在山西美锦投产一套,依据实践来看,吨高温钢渣≥280KG蒸汽/吨渣,难以实现,是否允许偏离? 答复:项目余热回收设计上蒸汽设备设施装备设计具备≥280KG/吨渣的蒸汽回收能力,工艺上需要投标人自身技术优势及技术诀窍在工艺设计实现钢渣余热回收≥280KG/吨高温钢渣。 17.问题:招标文件中第5页2.2 招标范围:炼钢厂接渣设备设施改造本次EPC中是否只包含设计,业主负责采购及施工?招标文件未明确,请予以明确。 答复:炼钢厂接渣设备设施改造本次EPC中是只包含设计,由招标人负责采购渣罐、改造车辆。 18.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41页工程分界面及责任范围中4.2设计交接点:钢渣全流程干法资源化及高效热能回收生产线产出的蒸汽接口,业主是否有指定位置?招标文件未明确,请予以明确。 答复:现招标文件中未对蒸汽接口指定,按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红线外50m的输送由中标人负责。具体点需在中标后,招标人合同签订中约定并在初设图纸审定中确定。 19.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31页工艺性能保证中提及钢砂、尾渣的指标:
我司认为钢砂、尾渣的指标由于行业内没有相关经验,需要根据钢渣性质,经过选矿实验,根据实验结果确定最终指标,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该指标为钢 (略) 理工艺回收金属返炉利用和尾渣综合利用方面所需指标,为本项目建设的重要指标。 20.问题:招标文件中第131页工艺性能保证中提及蒸汽的指标:
我司认为产蒸汽量:吨钢渣≥280KG,根据现有我们已设计投产的实践数据,难以达到此指标,请问该条款是否可以偏离? 答复:内容已更正,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项目余热回收设计上蒸汽设备设施装备设计具备≥280KG/吨渣的蒸汽回收能力,工艺上需要投标方自身技术优势及技术诀窍在工艺设计实现钢渣余热回收≥280KG/吨高温钢渣。 21.问题:招标文件P175,“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出“2.项目节能方案”、“3.系统智能化实施水平”。这两部分内容与施工关联性不大,是否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 答复:需体现系统自动化智能化主要为施工工具、检测仪表、以及确保施工进度、质量的系统等。 22.问题:EPC总承包合同2.2,#方需进行厂棚拆除,是否全为破坏性拆除?能否提供该厂棚相关图纸? 答复:厂棚为钢管焊接骨架、不锈钢瓦面结构,与现有生产线毗邻侧公用立柱需保留,暂无图纸;可现场踏勘。 23.问题:EPC总承包合同2.1.1.4约定: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的实际工程量未超过#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如实际工程量已超出中标人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则工程量不予调整。如#方在实施过程中,因进行设计优化,实际工程量低于#方所报的清单工程量的,降低了#方的投资金额,#方能否给予一定比例的优化分成? 答复:本项目的土建部分和钢材部分按工程量结算,未足工程量需扣除#方相应报价折算费用,超工程量不予支付超额部分。 24.问题:EPC总承包合同9.5.1约定:#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交工。如发生逾期,需缴纳推迟工期违约金,违约金(元)=(2000+签约合同价×0.1%)元×推迟工期天数。如#方工期逾期累计超过 30 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本项目的交接工作。签约合同价×0.1%比例太高,比例能否调整为0.1‰? 答复:此项不调整,招标文件中有相关延期申请的相关要求 。 25.问题:EPC总承包合同7.2.15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方应在项目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开户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略) 本部所在地已设立能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可以不在项目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答复: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 特此公告! 广西 (略) 2025年3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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