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种植和重大节日鲜花景点布置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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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种植和重大节日鲜花景点布置招标变更



(略) 桦林 (略) :

你公司于 * 日送达的关于对2017年全年和 * 月 (略) 市花卉种植和重大节日鲜花景点布置(项目编号:GXWZZC2017-G3-001-ZC)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研究,现就你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和要求: (略) 关于“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规定违法,依法必须取消。理由1、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无权剥夺任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否则,就是凌驾在法律法规之上,就是违法。2、主要援引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略) 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略) 政处罚 。3、供应商“ (略) 为记录名单”与“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混为一谈,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略) 为记录名单” (略) 罚, (略) 政处理措施,只是一种道德惩戒。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根据“全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精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但具体规定不得与法的规定相抵触,对法已作规定的事项,必须依法办理,不存在可以随意选择的自由,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并且是重大违法记录”才成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否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因违法经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略) 政处罚”的供应商才是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才成为被否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将法律法规的门槛降低了是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否决条件扩大化了。

二、质疑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略) 为记录名单就是没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一种表现,我们欢迎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拒绝对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有利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制订《政 (略) 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明 (略) 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在资格条件中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 (略) 审查”。法律赋予采购人只要符合本法规定,可以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条 (略) 有供应商都是对等的, (略) 有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与《政府采购法》没有相抵触。

3、根据《 (略)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点击查看>>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大点第(二)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依法建立政府采购 (略) 为记录名单,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略) 国发〔2014〕21号通知精神。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要求取消“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请求,本中心不予支持。

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略) 投诉。感谢 (略) 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略) (略)

             地址: (略) 市三龙大道红岭大厦

                     * 日



(略) 桦林 (略) :

你公司于 * 日送达的关于对2017年全年和 * 月 (略) 市花卉种植和重大节日鲜花景点布置(项目编号:GXWZZC2017-G3-001-ZC)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研究,现就你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和要求: (略) 关于“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规定违法,依法必须取消。理由1、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无权剥夺任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否则,就是凌驾在法律法规之上,就是违法。2、主要援引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略) 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略) 政处罚 。3、供应商“ (略) 为记录名单”与“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混为一谈,2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略) 为记录名单” (略) 罚, (略) 政处理措施,只是一种道德惩戒。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是根据“全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精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但具体规定不得与法的规定相抵触,对法已作规定的事项,必须依法办理,不存在可以随意选择的自由,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并且是重大违法记录”才成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否决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因违法经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略) 政处罚”的供应商才是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才成为被否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该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将法律法规的门槛降低了是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否决条件扩大化了。

二、质疑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略) 为记录名单就是没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一种表现,我们欢迎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拒绝对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有利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制订《政 (略) 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明 (略) 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在资格条件中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 (略) 审查”。法律赋予采购人只要符合本法规定,可以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或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该条 (略) 有供应商都是对等的, (略) 有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与《政府采购法》没有相抵触。

3、根据《 (略) (略)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点击查看>>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大点第(二)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依法建立政府采购 (略) 为记录名单,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略) 国发〔2014〕21号通知精神。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要求取消“不接受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请求,本中心不予支持。

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略) 投诉。感谢 (略) 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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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略) 市三龙大道红岭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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