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校区修缮工程监理答疑澄清一
莲花校区修缮工程监理答疑澄清一
安徽汽车 (略) (略) 修缮工程监理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汽车 (略) (略) 修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2025DFJWZ#/#-078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1、疑问:招标文件第67页详细评审标准中,“人员资质、资格、认证2.总监代表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满分2分”;评分标准针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设置不是很合理,由于总代需具备注监及高级工程师等同于总监要求,如本项目按本条评分标准,将会额外占用我单位总监名额,或影响其他项目投标,望代理单位、业主单位综合考虑。
回复:本项目为改造类项目,现场情况较为复杂,因此设置“总监代表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分项,旨在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该评分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资格、评审)、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均要求提供“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回复:带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且能体现评审因素(如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满足要求。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中规定“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中包含“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和“2.主要仪器设备承诺”。
请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要求,是否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
回复:资格评审标准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可不提供“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
4、疑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资格、评审)、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的时间要求均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为已竣工项目。
请问:对于已竣工业绩,按业绩竣工时间为评审因素更为合理,且为招标惯例。故,建议对上述业绩时间修改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
回复:本项目对于竣工和正在实施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但评审因素保持统一。该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 (略) ,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 标 人:安徽汽车 (略)
地 址:
联 系 人:龚老师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 (略) (略)
地 址: 236号
联 系 人:王伟、张韦杰
电 话:、#、#
日期:2025年3月6日
安徽汽车 (略) (略) 修缮工程监理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安徽汽车 (略) (略) 修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2025DFJWZ#/#-0783,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1、疑问:招标文件第67页详细评审标准中,“人员资质、资格、认证2.总监代表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满分2分”;评分标准针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设置不是很合理,由于总代需具备注监及高级工程师等同于总监要求,如本项目按本条评分标准,将会额外占用我单位总监名额,或影响其他项目投标,望代理单位、业主单位综合考虑。
回复:本项目为改造类项目,现场情况较为复杂,因此设置“总监代表具有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分项,旨在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该评分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资格、评审)、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均要求提供“ (略) 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 (略) 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回复:带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且能体现评审因素(如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满足要求。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中规定“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中包含“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和“2.主要仪器设备承诺”。
请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要求,是否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
回复:资格评审标准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可不提供“1.主要仪器设备响应表”。
4、疑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业绩(资格、评审)、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评审)的时间要求均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为已竣工项目。
请问:对于已竣工业绩,按业绩竣工时间为评审因素更为合理,且为招标惯例。故,建议对上述业绩时间修改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
回复:本项目对于竣工和正在实施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但评审因素保持统一。该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特此通知。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有 (略) ,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 标 人:安徽汽车 (略)
地 址:
联 系 人:龚老师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 (略) (略)
地 址: 236号
联 系 人:王伟、张韦杰
电 话:、#、#
日期: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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