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东金凤屿片区万安万贤街市政道路工程补充通知
泉州市城东金凤屿片区(万安)万贤街市政道路工程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017号
各投标人:
(略) 城建 (略) 招标的泉州市城东金凤屿片区(万安)万贤街市政道路工程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中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内容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内容修改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工程移交给招标人。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支付期限内容修改为:最迟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和预付款担保。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1条款修改如下: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闽建【2024】9号文件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1条款修改如下: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 (略) 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修改为: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罚款#元。施工 (略) 供电、供水部门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内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不做现场签证,不予顺延工期;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需提供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顺延。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5.1分包的一般约定中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内容修改为:合同 (略) 面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均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4.2 提供施工条件内容修改为: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施工期间所需 (略) 、临时交通管制均由承包人配合发 (略) 、交警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审批手续;②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时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将施工所用的水、电接驳到工地,但场内的接驳、管、线铺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略) 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系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均不再调整。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⑨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时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将施工所用的水、电接驳到工地,但场内的接驳、管、线铺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略) 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系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均不再调整。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略) 安全。本工程现场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并保证清运车不发生洒漏。
1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项号5条款号3.1.8条款名称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第3点b、内容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元违约金。
1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二十三、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③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4、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二十二项内容。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⑤内容修改为:施工期间所需 (略) 、临时交通管制均由承包人配合发 (略) 、交警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审批手续。
16、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四、内容修改为:本工程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文,《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的通知》(泉建建〔2017﹞157号)、《关 (略) 增补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泉建综〔2018〕67号文)、《关于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的通知》(泉建建〔2018〕57号)执行。项目施工扬尘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扬尘防治措施费已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不再单独计取。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
17、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三、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需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号)、《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加强在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号)、《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工程渣土与建筑垃 (略) 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号)要求对建筑渣 (略) 置及运输管理。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 (略) 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 (略) 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 (略) 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按照泉渣土办【2018】16号文规定及时办理渣土运输相关手续。所使用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设备应符合泉渣土办【2018】16号文《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建筑 (略) 理须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中标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的通知》(泉渣土办[2017]17号)的要求实施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
18、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13条款号2.4条款名称合同价格形式中,固定总价合同修改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均修改为总价合同。
19、提醒注意: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中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第3点: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20、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http://**)、 (略) 公共资源 (略) (http://**)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 (略) 城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信达 (略)
2025年3月6日
泉州市城东金凤屿片区(万安)万贤街市政道路工程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017号
各投标人:
(略) 城建 (略) 招标的泉州市城东金凤屿片区(万安)万贤街市政道路工程补充通知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中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内容修改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内容修改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工程移交给招标人。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支付期限内容修改为:最迟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和预付款担保。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1条款修改如下: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闽建【2024】9号文件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 (略) 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1条款修改如下: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 (略) 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 (略) 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修改为:合同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罚款#元。施工 (略) 供电、供水部门连续停电、停水8小时以内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不做现场签证,不予顺延工期;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需提供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顺延。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5.1分包的一般约定中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内容修改为:合同 (略) 面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均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4.2 提供施工条件内容修改为: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施工期间所需 (略) 、临时交通管制均由承包人配合发 (略) 、交警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审批手续;②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时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将施工所用的水、电接驳到工地,但场内的接驳、管、线铺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略) 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系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均不再调整。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⑨内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时所确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将施工所用的水、电接驳到工地,但场内的接驳、管、线铺设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略) 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系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均不再调整。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略) 安全。本工程现场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并保证清运车不发生洒漏。
1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项号5条款号3.1.8条款名称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第3点b、内容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外, 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元违约金。
1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二十三、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③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毁损灭失事件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4、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二十二项内容。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⑤内容修改为:施工期间所需 (略) 、临时交通管制均由承包人配合发 (略) 、交警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审批手续。
16、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四、内容修改为:本工程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文,《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的通知》(泉建建〔2017﹞157号)、《关 (略) 增补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泉建综〔2018〕67号文)、《关于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的通知》(泉建建〔2018〕57号)执行。项目施工扬尘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扬尘防治措施费已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不再单独计取。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
17、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40条款号34.2条款名称其他中第三、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需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号)、《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加强在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2]62号)、《 (略) 住房和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基础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4]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工程渣土与建筑垃 (略) 置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7〕171号)要求对建筑渣 (略) 置及运输管理。工程开工前,将建筑渣土运输委托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及时组织运输单位办理建 (略) 置运输审批手续,并取得公安部门核 (略) 线牌,督促运输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 (略) 置,落实车辆登记、车厢闭密、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按照泉渣土办【2018】16号文规定及时办理渣土运输相关手续。所使用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设备应符合泉渣土办【2018】16号文《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土石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建筑 (略) 理须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中标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 (略)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的通知》(泉渣土办[2017]17号)的要求实施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
18、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13条款号2.4条款名称合同价格形式中,固定总价合同修改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均修改为总价合同。
19、提醒注意: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资格文件中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第3点: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以视为证书无效进行评定。
20、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 (略) (http://**)、 (略) 公共资源 (略) (http://**)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招标人: (略) 城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信达 (略)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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