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时间:2025年03月07日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 (略) (津海大街至容城1号站红线段)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豪丹路(津海大街至容城1号站红线段)综合管廊工程监理澄清文件 一、澄清内容 1、67页,条款1.3修改为“《关于全面压实工程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实施细则》雄安规建字〔2022〕121号、《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8161-2019、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等。” 2、67页,条款1.7.2增加内容“重要函件通过邮箱发送,因通讯信息有误,造成函件无法送达的,或拒收、无权利人代收的,函件发出日视为送达日,不利后果由收件方承担。” 3、68页,增加条款“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1.5 新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托 (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实施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的监管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现场管理部,并在开工前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一次有效考勤应包括进场考勤、出场考勤。 4.1.6 监理人对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将项目执行情况写入监理日志。” 4、69页,条款4.4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的职责: /关于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的出勤率不低于 85%(每月按 30 天计,2 月份为 28 天)。 监理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限期监理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 7 日内补交,并承担合同额3%违约金;7 日内不能补交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额5%违约金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 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 3 天之内(含 3 天),监理人应承担合同额1%违约金/天;擅自离场大于 3 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额5%违约金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申请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未按投标文件和合同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后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按合同额3%计算违约金。 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监理人承担合同额5%违约金。” 5、69页,条款4.5.6修改为“监理人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更换的主要管理人员,同时监理人承担合同额1%违约金/人次 。 监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 3 天之内(含 3 天),监理人应承担合同额0.5%违约金/天;擅自离场大于 3 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额3%违约金,并更换相应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 ” 6、69页,条款4.6修改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额5%违约金。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合同额2%违约金 /人次。” 增加条款“4.9 监理人未在开工前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自开工日起承担合同额0.5%违约金/天,上限合同额5%。” 7、70页,条款5.3修改为“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但不涉及有关BIM的工作,同时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信息及资料管理、合同管理、实名制管理,参建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8、72页,条款9.2.1修改为“预付款的额度: 合同额10% 预付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付签约合同价的10%(以行政审批进度为准,监理人不应因行政审批延迟拨付影响工程进度)。 预付款抵扣方式: 不再扣回 ” 9、72页,条款9.3修改“9.3 中期支付 9.3.1监理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单的格式、份数和期限: 按委托人要求执行,同时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发票。 9.3.2委托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相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9.3.4a.工程完成70%,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 b.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 c.项目结算完成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 d.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3%。 9.3.5最终以行政审批进度为准,监理人不应因行政审批延迟拨付影响工程进度。 9.3.6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结算。” 10、73页,条款11修改为:“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阶段工期没有按期完成的(此期限是指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所签署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工期,若有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工期为准),如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5%违约金。 11.1.2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0%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责任。 11.1.3 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0%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的责任。 11.1.4 施工承包人未按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规程规范施工,监理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由委托人发现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违约金/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3%违约金/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0%违约金。 11.1.5 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退出场。 11.1.6 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3%违约金,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1.1.7 监理人审核施工方案严重失误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违约金/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3%违约金。 11.1.8 监理人应遵守监理按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月报等、审核施工承包人提出的采购、阶段验收、结算申请等工作,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延迟每延迟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0.1%违约金/天。 11.1.9 监理工作人员出现违反监理程序、从业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当事人,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违约金/次。 11.1.10 监理人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有权就施工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工程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问题,对施工承包人提出返工、退回、整改、停工、调换班组和调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等指令,有权建议委托人要求施工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和清退出场等。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令均应在第一时间报委托人备案,委托人有权变更监理人不合理的指令内容。如因监理人工作不到位未发现上述问题,由委托人发现的,视情节轻重,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0.5%-1%违约金/次。 11.1.11 监理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履行监理职责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一经查实,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合同额0.5%/次。 11.1.12 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额1%违约/次,并交由相 (略) 理。 11.1.13 因监理人违约而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应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及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偿。以上所有违约金的支付,委托人可在支付给监理人的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11.1.14 监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合同额1%-5%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可采取 “ (略) 主要领导”及解除 (略) 罚措施。 1)监理项目组织机构不完善、岗位设置不齐全或不满足合同要求、各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未达到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不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满足项目实际管控要求。 3)未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未核查承包人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或承包人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而监理未加以指令。 5)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等进行审批。 6)未对承包人的风险技术措施的落实及时督促、检查。 7)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进场材料履行监理人的审查核验职责。 8)未核查承包人的设备和试验室、或承包人的设备、试验室不满足合同要求而监理未给予指令。 9)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落实对施工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责。 10)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旁站或无旁站记录,或旁站记录内容不真实、不全面。 11)未对监理资料进行管理,或者监理资料收集不及时、不真实,未按规定建立案卷。 12)监理人员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未下发书面指令,未监督施工承包人整改落实。 13)施工承包人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拒不整改,未及时向业主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容城县住房和 (略) 地 址: 容 (略) 2号 联系人: 侯占龙 电 话: 0312-* 电子邮件: /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招标代理机构: 河 (略) 地 址: (略) (略) 486号 联系人: 孙晓亮 电 话: 0311-*、* 电子邮件: *@*q.com 传真(如有): 0311-* 网址(如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