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
原项目编号: 2025BFFAZ*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招标文件补疑2
2025BFFAZ*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技术规范书要求或参数与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补疑2不一致的,以补疑2为准。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一、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
显示单元厚度≤48mm;(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箱体自带测试按钮,可实现无连线快速测试;实 现红、绿、蓝、白四种单色显示,横扫、竖扫等方式扫描显示,信号指示灯快闪证明信号正常电源指示灯常亮表示供电正常;(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要求提供箱体厚度和测试按钮相关的检测报告,经调研,仅艾比森一家满足,该参数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和控标嫌疑,请提供三家满足上述参数的证明材料并给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修改建议:删除“显示单元厚度≤48mm;(需提供具有 ilac-MRA 和 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箱体自带测试按钮,可实现无连线快速测试;实现红、绿、蓝、白四种单色显示,横扫、竖扫等方式扫描显示,信号指示灯快闪证明信号正常电源指示灯常亮表示供电正常;(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项目标前公示期间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没有上述要求, (略) 出现这些内容,明显不合理。项目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明显唯一性,指向性,建议删除相关不合理内容!
答:1.经市场调研,该参数不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满足上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家;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证明材料要求调整为:“需提供具有 ilac-MRA 或 CNAS或CMA等权威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章节--关键技术指标要求(P126--P131)内容:表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均指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本次设备参数中的关键技术指标要求部分需提供证明材料可在供货前提供,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质疑:招标文件在公示阶段并没有此部分内容要求,但在正式发标时却增加了该项特殊内容要求,这种行为违背了以下原则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在公示阶段并未披露此部分要求,而在发标时突然增加,导致部分信息不对称,从而无法公平参与竞争,违背了公平原则。
2、招标文件的公示是为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招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准备投标文件。而本项目在发标时却增加未公示的特殊要求,影响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损害投标人的知情权。
3、据调研咨询,此部分要求只有一家产品能完全满足所有参数及产品资料要求,其他品牌均只能满足部分要求,无法满足所有要求,存在严重控标。此部分增加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针对特定供应商或品牌),此部分内容认定为“量身定制”或“限制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政府采购法》。
4、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发标时却增加未公示的特殊内容,视为招标人未尽到诚信义务,影响招标活动的公信力。
综合以上,建议招标文件此章节内容删除或取消。
答: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余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详见本补疑附件。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09:30”,现延期到“2025年3月25日10: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3月25日10:00”;
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5年3月14日17: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略) 2588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2楼4号开标室。
5.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重点工程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50号
联系人: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5年3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7日
附件:答疑附件.doc 附件:2025BFFAZ*项目补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
原项目编号: 2025BFFAZ*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招标文件补疑2
2025BFFAZ*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技术规范书要求或参数与安徽汽车 (略) 创新实践·图文信息中心建设项目智能化补疑2不一致的,以补疑2为准。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一、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
显示单元厚度≤48mm;(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箱体自带测试按钮,可实现无连线快速测试;实 现红、绿、蓝、白四种单色显示,横扫、竖扫等方式扫描显示,信号指示灯快闪证明信号正常电源指示灯常亮表示供电正常;(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要求提供箱体厚度和测试按钮相关的检测报告,经调研,仅艾比森一家满足,该参数存在严重的倾向性和控标嫌疑,请提供三家满足上述参数的证明材料并给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是指要公平对待每个供应商。我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已经排斥了其他品牌的参与,参数限制在某个品牌,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修改建议:删除“显示单元厚度≤48mm;(需提供具有 ilac-MRA 和 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箱体自带测试按钮,可实现无连线快速测试;实现红、绿、蓝、白四种单色显示,横扫、竖扫等方式扫描显示,信号指示灯快闪证明信号正常电源指示灯常亮表示供电正常;(需提供具有ilac-MRA和CNAS 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项目标前公示期间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没有上述要求, (略) 出现这些内容,明显不合理。项目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室内全彩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明显唯一性,指向性,建议删除相关不合理内容!
答:1.经市场调研,该参数不具有唯一性,市场上满足上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3家;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2.证明材料要求调整为:“需提供具有 ilac-MRA 或 CNAS或CMA等权威机构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章节--关键技术指标要求(P126--P131)内容:表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均指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本次设备参数中的关键技术指标要求部分需提供证明材料可在供货前提供,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中标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质疑:招标文件在公示阶段并没有此部分内容要求,但在正式发标时却增加了该项特殊内容要求,这种行为违背了以下原则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在公示阶段并未披露此部分要求,而在发标时突然增加,导致部分信息不对称,从而无法公平参与竞争,违背了公平原则。
2、招标文件的公示是为了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招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准备投标文件。而本项目在发标时却增加未公示的特殊要求,影响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损害投标人的知情权。
3、据调研咨询,此部分要求只有一家产品能完全满足所有参数及产品资料要求,其他品牌均只能满足部分要求,无法满足所有要求,存在严重控标。此部分增加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针对特定供应商或品牌),此部分内容认定为“量身定制”或“限制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政府采购法》。
4、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发标时却增加未公示的特殊内容,视为招标人未尽到诚信义务,影响招标活动的公信力。
综合以上,建议招标文件此章节内容删除或取消。
答: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余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详见本补疑附件。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09:30”,现延期到“2025年3月25日10: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3月25日10:00”;
3.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5年3月14日17: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略) (略) 2588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2楼4号开标室。
5.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重点工程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50号
联系人:完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2588号(徽州大 (略) 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5年3月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7日
附件:答疑附件.doc 附件:2025BFFAZ*项目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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