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滁州市病虫疫情监测点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安徽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 (略) 病虫疫情监测点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3 详细审查-投标人业绩-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会存在即使项目完成了验收,供应商也未开票的情形:①由于业主方资金压力等问题,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时间节点开具发票的;②鉴于供货商的(略)方可能是建设方的总包方,建设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至总包方,从而引起供货商无法按时回款,而未能开具发票的;③鉴于项目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回款,存在供货商主观不愿意提前开票的(提前开票不仅不能回款,反而提前缴纳相关税费,资金压力较大);④其他情况未开具发票的情形等。鉴于此,针对投标人业绩我方认为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业绩合同及业绩合同对应的验收报告就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有效,而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扫描件为不合理项,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嫌疑,属于不合理的要
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公平、公正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请求将投标人业绩中“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更正为:“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回复: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现修改为: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通过报告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验收通过报告须体现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及投标供应商等主要信息。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通过报告的项目名称须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不得分,转包、分包不予认可。
澄清:本项目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正为2025年03月25日08:00。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 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农业农村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 (略) 丰乐大道481号
联系人:缪新伟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 (略) (略) 1086号三楼
联系人: 凌云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缪新伟、凌云
电 话:(略) 、(略)
1天4小时49分31秒
0天0小时15分56秒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安徽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 (略) 病虫疫情监测点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3 详细审查-投标人业绩-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会存在即使项目完成了验收,供应商也未开票的情形:①由于业主方资金压力等问题,不能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时间节点开具发票的;②鉴于供货商的(略)方可能是建设方的总包方,建设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至总包方,从而引起供货商无法按时回款,而未能开具发票的;③鉴于项目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回款,存在供货商主观不愿意提前开票的(提前开票不仅不能回款,反而提前缴纳相关税费,资金压力较大);④其他情况未开具发票的情形等。鉴于此,针对投标人业绩我方认为提供业绩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业绩合同及业绩合同对应的验收报告就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有效,而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扫描件为不合理项,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嫌疑,属于不合理的要
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公平、公正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 (略) 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请求将投标人业绩中“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更正为:“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回复: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及发票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现修改为: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通过报告原件扫描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验收通过报告须体现采购单位、项目名称及投标供应商等主要信息。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通过报告的项目名称须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不得分,转包、分包不予认可。
澄清:本项目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正为2025年03月25日08:00。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 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农业农村技术推广中心
地 址: (略) 丰乐大道481号
联系人:缪新伟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 (略) (略) 1086号三楼
联系人: 凌云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缪新伟、凌云
电 话:(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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