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街道龙升南工业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政和南路南段排水部分施工第2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公告
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
第2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2-*-2025-0011-01-01
项目名称: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3月10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问题1:根据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澄清内容做出的修改: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有以下疑问: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总体要求第四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仅适用于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该项目招标人为:广东顺德 (略) ,据查询该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为何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把本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修改为执行?
问题2: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即为“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不适用于仅满足部分条件或不满足任一条件的:1.建设单位(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具体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虽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财政资金,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范围内);3.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中明确强调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并未提及使用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适用此政策;招标人(建设单位)广东顺德 (略) 不属于以上条件内,是否应取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问题3:本项目在2025年2月28日发出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将原来招标文件中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修改为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2期)》的通知,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即为“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不适用于仅满足部分条件或不满足任一条件的: 1.建设单位(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具体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虽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财政资金,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范围内); 3.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实施细则》文件中明确强调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并未提及使用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适用此政策;招标人(建设单位)广东顺德 (略) 属于不满足以上条件,是否应该取消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现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统一回复如下:本项目为代建项目,招标人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 (略) (略) 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发布的《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2期)》要求,本项目适用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4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广东顺德 (略) | 代理机构:广东 (略) |
地址:勒流街道 (略) (略) 18号 | 地址: (略) (略) 大 (略) 23号新旺力商厦10楼1001室 |
联系人:何工 | 联系人:谭小姐 |
联系方式:0757-* | 联系方式:0757-* |
2025年3月10日 | 202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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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
第2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2-*-2025-0011-01-01
项目名称: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3月10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3月18日9时30分
一、答疑内容
问题1:根据勒流街道龙升 (略) 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略) 南段排水部分)施工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澄清内容做出的修改:本招标项目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有以下疑问: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总体要求第四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仅适用于招标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该项目招标人为:广东顺德 (略) ,据查询该单位不符合上述条件。为何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把本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修改为执行?
问题2: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即为“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不适用于仅满足部分条件或不满足任一条件的:1.建设单位(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具体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虽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财政资金,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范围内);3.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中明确强调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并未提及使用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适用此政策;招标人(建设单位)广东顺德 (略) 不属于以上条件内,是否应取消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问题3:本项目在2025年2月28日发出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将原来招标文件中不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修改为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2期)》的通知,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文件佛政数〔2024〕18 号,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即为“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不适用于仅满足部分条件或不满足任一条件的: 1.建设单位(业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具体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虽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非财政资金,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于范围内); 3.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上《实施细则》文件中明确强调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并未提及使用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适用此政策;招标人(建设单位)广东顺德 (略) 属于不满足以上条件,是否应该取消执行经济标评审优惠政策。
现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统一回复如下:本项目为代建项目,招标人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 (略) (略) 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 (略) 政务服务和 (略) 发布的《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2期)》要求,本项目适用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4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广东顺德 (略) | 代理机构:广东 (略) |
地址:勒流街道 (略) (略) 18号 | 地址: (略) (略) 大 (略) 23号新旺力商厦10楼1001室 |
联系人:何工 | 联系人:谭小姐 |
联系方式:0757-* | 联系方式:0757-* |
2025年3月10日 | 202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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