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基础设施标段二次第1次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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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基础设施标段二次第1次答疑澄清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基础设施标段)(二次)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原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3部分“3.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内容,最后一项设备名称“基础设施系统集成费”更正为“系统集成”。该项主要参数及配置规格内容“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进行测算,本项目涉及软硬件集成服务,计费费率计取费用,计费基数为硬件设备费及基础软件费之和。”更正为“系统集成:负责提供本标段涉及的设施设备与整体项目关联的集成实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部署、设备测试等)”。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评分标准,质量保障评审第2条评分标准“为保证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 LED 产品制造商具有较好的集成能力、系统服务能力、研发创新能力,需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得 2 分。”更正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LED制造商应具备较高智能制造能力,能提供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的得1分,提供三级(含三级)以上得2分”。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标准部分,技术参数响应第2条“2.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中非标注“★”条款存在不满足或者负偏离的,扣减 0.5 分/项,扣完为止。”更正为“提供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中非标注“★”条款存在不满足或者负偏离的,扣减 0.5 分/项,本项最高扣10分。”及备注说明中“注:供应商必须如实地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中各条款作出明确的逐项响应,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应标,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更正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如实地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各条款作出明确的逐项响应,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提供各项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应标,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黔东南州大数据 (略) (贵州 (略) )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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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pdf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黔东南州城乡运行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基础设施标段)(二次)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原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第3部分“3.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内容,最后一项设备名称“基础设施系统集成费”更正为“系统集成”。该项主要参数及配置规格内容“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进行测算,本项目涉及软硬件集成服务,计费费率计取费用,计费基数为硬件设备费及基础软件费之和。”更正为“系统集成:负责提供本标段涉及的设施设备与整体项目关联的集成实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部署、设备测试等)”。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评分标准,质量保障评审第2条评分标准“为保证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 LED 产品制造商具有较好的集成能力、系统服务能力、研发创新能力,需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得 2 分。”更正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LED制造商应具备较高智能制造能力,能提供CMMM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的得1分,提供三级(含三级)以上得2分”。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标准部分,技术参数响应第2条“2.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中非标注“★”条款存在不满足或者负偏离的,扣减 0.5 分/项,扣完为止。”更正为“提供基础设施实施清单及参数要求中非标注“★”条款存在不满足或者负偏离的,扣减 0.5 分/项,本项最高扣10分。”及备注说明中“注:供应商必须如实地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中各条款作出明确的逐项响应,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应标,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更正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如实地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各条款作出明确的逐项响应,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提供各项佐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应标,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并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黔东南州大数据 (略) (贵州 (略) )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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