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车辆租赁服务三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车辆租赁服务(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文件的技术要求中第二条内容更正为:
二、车辆要求:
提供小轿车B级(含商务车7座以内)(含)6辆及以上、中客车10-35座(含)5辆及以上、大客车40-55座(含)10辆及以上 。
自有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和车辆行驶证以及购车发票;(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租赁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及车辆行驶证。(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注:
①自有车辆必须登记在投标供应商单位名下或法人名下,租赁车辆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或法人名义租赁。
②所有派出车辆及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服务工作;应保证车辆及人员工作状况良好。
③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保险。且服务期间各种保险均须在有效期内。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3日
一、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 (略) 理。
三、根据庆财采【2024】1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名称: (略)
地址:黑 (略) (略) (略)
联系方式:0459-#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 (略) (略) 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
项目联系人:张微微
电话:0459-#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3月13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车辆租赁服务(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文件的技术要求中第二条内容更正为:
二、车辆要求:
提供小轿车B级(含商务车7座以内)(含)6辆及以上、中客车10-35座(含)5辆及以上、大客车40-55座(含)10辆及以上 。
自有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和车辆行驶证以及购车发票;(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租赁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及车辆行驶证。(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签订合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注:
①自有车辆必须登记在投标供应商单位名下或法人名下,租赁车辆必须以投标单位名义或法人名义租赁。
②所有派出车辆及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服务工作;应保证车辆及人员工作状况良好。
③提供的服务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保险。且服务期间各种保险均须在有效期内。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13日
一、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 (略) 理。
三、根据庆财采【2024】1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名称: (略)
地址:黑 (略) (略) (略)
联系方式:0459-#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 (略) (略) 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
项目联系人:张微微
电话:0459-#
(略) 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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