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第1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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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第1次答疑

澄清公告附件.pdf

(略) (略) 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 B)(HBJL-(略)FJ-(略))

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 (略) (略) 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质疑事项答复:

1、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条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略)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本项目预算>(略),属于大型项目,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此项条款不符合规定要求

建议改为:“3.1条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略)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质疑答复:

根据现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标准,机电工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可承担工程合同额(略)元以下的机电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此项目包含综合布线等20个单项工程,且每个单项工程造价均未超过(略)元,此项条款符合规定。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2、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中第(4)条: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投标人无法保证所选品牌型号和其他投标人是否不一致,且此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条款不做修改,本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澄清中确定核心产品。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3、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要求:为便于管理和使用,要求9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的内部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否则作 (略) 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同一系统内的主要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障系统的兼容性、可靠性、先进性,并且所规定的 (略) 场上的主流品牌均能满足此要求,并不存在指向性。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4、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 师资格证书、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p)及PMP认证”中

1、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是以技术管理为方向,不是项目管理,但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PMP是项目管理类证书;根 (略) 采购范本,技术负责人应当以相关专业学历、职称、项目经验作为评审点。因此作为评审项不合理,此规定设定的人员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2、同上,PMP证书同时是美国标准化组织颁发的证书,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评分项更不合适。

3、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是3项因素,但是评分是4分,而且分值之间没有递进,要么4分,要么1分,评分项设置不合理,有指向某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质疑答复:

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综合能力?以保障项目技术管理的高效实施。评分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满足多项核心能力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质、PMP属管理类资质、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p)属信息安全类资质),此设计符合项目业主对技术负责人“复合型能力”的需求。

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证书是全球公认的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代表了项目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将PMP证书作为评分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需与采购需求对应,且“得分应能体现优劣程度”,未违反“ (略) 分”的法定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5、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具有(电子、通信、广电类)高级技术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人得1分,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得0.5分,最多得 5分(人员不得重复);(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不合理,本项目是电子与智能化项目类工程,根据相关专业特点,职称要求应当是电子类、计算机类、智能化类、机电类等,通信和广电类是运营商特有资质,不适合本项目特点,应予以剔除。

建议相关要求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具有(电子类、计算机、智能化类、机电类)高级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

电子类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凡从事通信、广电领域的集成商、运营商均可获得相关职称证书。质疑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6、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2. (略) 络系统/19.数据信息机房建设系统”这两个系统中设备参数、要求提供的转发芯片采用国产化芯片及其他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文件,不满足三家,且相对隐性的指向了华为产品,以此作为评审项及资格项不合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此参数不具备倾向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主流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优先采用国产化芯片是遵循了国家政策导向 (略) 络安全需求,是完全合理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保障产品相关功能真实性、有效性的强有力证据,避免投标方供货不满足实际需求强行应标。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7、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设备 (略) 要求提供制造商“指向性软件著作权证书、指向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指向性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指向性3C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家公章,以此作为评审项及资格项不合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质疑所列参数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是为避免用户卷入制造商版权、专利权纠纷,不存在指向具体某一的著作权或专利。3C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是为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保障产品相关功能真实性、有效性的强有力证据,避免投标方供货不满足实际需求强行应标。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8、质疑事项:

技术规格书-2) (略) 络系统-OLT 主机(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国内主流厂商中,同时满足 OLT 主控板和 PON 单板主 (略) 理芯片均为国 (略) 络支持硬隔离,可以做到多种 (略) 安全承载的厂商不满足三家,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答复:

质疑条款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调研、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切片隔离和通道隔离均为硬隔离。经市场调研,同时满足OLT主控板和PON单板主 (略) 理芯片均为国 (略) 络支持硬隔离的厂商不少于三家。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9、质疑事项

技术规格书-2) (略) 络系统-吸顶无线 AP(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1)★设备采用内置智能天线 ,支持2.4G和5G双频,全频段支持802.11be协议,整机支持4条空间流,整机速率≥3.57Gbps

2)▲关键部件 CPU 芯片和 Wi-Fi 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

全频段支持 802.11be 协议规定要求 AP 只能是 Wi-Fi7 产品,国内现阶段 Wi-Fi7 产品能满足 CPU 芯片和 Wi-Fi 基带芯片均为国产化的仅有华为一家,其他主流厂商如 H3C、锐捷等均无法满足。参数具有唯一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答复:经市场调研,同时满足“★设备采用内置智能天线 ,支持2.4G和5G双频,全频段支持802.11be协议,整机支持4条空间流,整机速率≥3.57Gbps”、“▲关键部件CPU芯片和Wi-Fi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的厂商不少于三家。“▲关键部件CPU芯片和Wi-Fi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二、招标文件澄清:

1.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项的内容“/”,现变更为:“本次招标项目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技术规格书中的‘ (略) 络系统’中的三个设备:内(外)网核心交换机、OLT主机、 (略) 核心交换机。针对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和型号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定标候选人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同品牌其他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5条“其他要求”中“2.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无线控制器、光模块等主要设备”,现变更为:“2.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光模块等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正文第五章供货要求“六、技术规格书”中“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无线AP、无线控制器、光模块等主要设备”,现变更为:“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光模块等主要设备”。

其他内容不变。

三、投标截止时间变更:

本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9时00分,现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09时00分。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人: (略) (略)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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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 B)(HBJL-(略)FJ-(略))

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 (略) (略) 传染病大楼和中西结合综合楼新建工程项目一智能化工程(不含传染病大楼B)(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质疑事项答复:

1、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条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略)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本项目预算>(略),属于大型项目,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此项条款不符合规定要求

建议改为:“3.1条③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略)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质疑答复:

根据现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标准,机电工程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可承担工程合同额(略)元以下的机电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此项目包含综合布线等20个单项工程,且每个单项工程造价均未超过(略)元,此项条款符合规定。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2、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中第(4)条: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投标人无法保证所选品牌型号和其他投标人是否不一致,且此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条款不做修改,本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澄清中确定核心产品。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3、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要求:为便于管理和使用,要求9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的内部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否则作 (略) 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同一系统内的主要设备必须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保障系统的兼容性、可靠性、先进性,并且所规定的 (略) 场上的主流品牌均能满足此要求,并不存在指向性。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4、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 师资格证书、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p)及PMP认证”中

1、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是以技术管理为方向,不是项目管理,但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和PMP是项目管理类证书;根 (略) 采购范本,技术负责人应当以相关专业学历、职称、项目经验作为评审点。因此作为评审项不合理,此规定设定的人员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2、同上,PMP证书同时是美国标准化组织颁发的证书,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评分项更不合适。

3、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是3项因素,但是评分是4分,而且分值之间没有递进,要么4分,要么1分,评分项设置不合理,有指向某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质疑答复:

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具备?综合能力?以保障项目技术管理的高效实施。评分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满足多项核心能力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质、PMP属管理类资质、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p)属信息安全类资质),此设计符合项目业主对技术负责人“复合型能力”的需求。

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证书是全球公认的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代表了项目管理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将PMP证书作为评分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需与采购需求对应,且“得分应能体现优劣程度”,未违反“ (略) 分”的法定要求。

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5、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具有(电子、通信、广电类)高级技术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人得1分,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得0.5分,最多得 5分(人员不得重复);(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不合理,本项目是电子与智能化项目类工程,根据相关专业特点,职称要求应当是电子类、计算机类、智能化类、机电类等,通信和广电类是运营商特有资质,不适合本项目特点,应予以剔除。

建议相关要求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实施团队成员中,具有(电子类、计算机、智能化类、机电类)高级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

电子类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凡从事通信、广电领域的集成商、运营商均可获得相关职称证书。质疑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6、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2. (略) 络系统/19.数据信息机房建设系统”这两个系统中设备参数、要求提供的转发芯片采用国产化芯片及其他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证明文件,不满足三家,且相对隐性的指向了华为产品,以此作为评审项及资格项不合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此参数不具备倾向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主流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优先采用国产化芯片是遵循了国家政策导向 (略) 络安全需求,是完全合理的。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保障产品相关功能真实性、有效性的强有力证据,避免投标方供货不满足实际需求强行应标。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7、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六、技术规格书”中设备 (略) 要求提供制造商“指向性软件著作权证书、指向性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指向性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指向性3C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家公章,以此作为评审项及资格项不合理,此规定属于变相或隐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限制了其他品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质疑答复:

质疑所列参数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外观专利证书是为避免用户卷入制造商版权、专利权纠纷,不存在指向具体某一的著作权或专利。3C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五星级证书是为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保障产品相关功能真实性、有效性的强有力证据,避免投标方供货不满足实际需求强行应标。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8、质疑事项:

技术规格书-2) (略) 络系统-OLT 主机(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国内主流厂商中,同时满足 OLT 主控板和 PON 单板主 (略) 理芯片均为国 (略) 络支持硬隔离,可以做到多种 (略) 安全承载的厂商不满足三家,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答复:

质疑条款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调研、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切片隔离和通道隔离均为硬隔离。经市场调研,同时满足OLT主控板和PON单板主 (略) 理芯片均为国 (略) 络支持硬隔离的厂商不少于三家。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

9、质疑事项

技术规格书-2) (略) 络系统-吸顶无线 AP(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1)★设备采用内置智能天线 ,支持2.4G和5G双频,全频段支持802.11be协议,整机支持4条空间流,整机速率≥3.57Gbps

2)▲关键部件 CPU 芯片和 Wi-Fi 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

全频段支持 802.11be 协议规定要求 AP 只能是 Wi-Fi7 产品,国内现阶段 Wi-Fi7 产品能满足 CPU 芯片和 Wi-Fi 基带芯片均为国产化的仅有华为一家,其他主流厂商如 H3C、锐捷等均无法满足。参数具有唯一性,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答复:经市场调研,同时满足“★设备采用内置智能天线 ,支持2.4G和5G双频,全频段支持802.11be协议,整机支持4条空间流,整机速率≥3.57Gbps”、“▲关键部件CPU芯片和Wi-Fi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的厂商不少于三家。“▲关键部件CPU芯片和Wi-Fi基带芯片要求国产化”为评分项,非必须响应参数。参数不具备倾向性和唯一性,本次采购的产品参数是通过对国家标准的解读、市场产品的了解、 (略) 络规模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针对此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不做变更。

其他供应商提出的此条款的类似质疑以此回复为准,公告图片显示部分详见附件。

二、招标文件澄清:

1.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项的内容“/”,现变更为:“本次招标项目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技术规格书中的‘ (略) 络系统’中的三个设备:内(外)网核心交换机、OLT主机、 (略) 核心交换机。针对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和型号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定标候选人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同品牌其他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5条“其他要求”中“2.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无线控制器、光模块等主要设备”,现变更为:“2.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光模块等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正文第五章供货要求“六、技术规格书”中“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无线AP、无线控制器、光模块等主要设备”,现变更为:“ (略) 络系统:所有交换机、ONU、光模块等主要设备”。

其他内容不变。

三、投标截止时间变更:

本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9时00分,现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09时00分。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人: (略) (略)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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