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润滑油招标变更
车辆润滑油招标变更
答疑变更2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车辆润滑油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AFCZ1475
原公告日期: * 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 (略) 车辆润滑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AFCZ1475)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投标人资格中的业绩问题。标书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二、投标人资格第2条,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 (略) 的CJ-4级别产品,如果没有以往CJ-4级别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实际使用案例作为支撑,怎么能够证明投标产品已经达到了CJ-4级别技术要求? (略) 检测,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客观上无法保证中标产品的真实性。让无法证明达到技术要求的产品中标,违反了招标的基本原则,即中标产品的真实性。另第三方专 (略) 出具的CJ-4级别产品更换里程达到30000公里的检测报告及实际使用CJ-4级别产品更换里程达到30000 (略) 出具的结果证明报告需一致,否则此证明将无意义。
答:润滑油销售业绩未要求CJ-4级别产品。投标产品必须为CJ-4级别产品。
2、技术标中第十八项培训方案,有无具体明确的要求或范畴?
答:培训方案为 (略) 提供。
3、 (略) 是否回避?如不回避, (略) 的前提下, (略) 的公正性?
答: (略) 依法组建。
4、招标书第3页第二项'投标人资格'第2条规定: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对此要求,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招标书第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其他一栏中第3条规定: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太合理。
我们认为“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改为“业绩时间以合同完成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更加合理一些。这是我们的看法、供你们参考。
答: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时间由“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修改为“2013年7月1日以来”。
5、招标书第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其他一栏中第2条规定:“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对于此条我们认为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但特殊情况下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该条是否可以改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 (略) 取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合同远大于60万、并且已经完成供货金额大于60万元以上、正在供货的投标人视为具有金额不低于60 (略) 的投标资格”、这样可能更加公平一点。
答: (略) (略) 。
6、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技术要求:
投标时需提供投标品牌产品的以往在公交车使用30000公里不换油的检测报告和同时满足气柴两种发动机润滑油的相关依据。
根据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燃料燃烧后产生物质以及燃烧室的温度的不同,对所需的发动机油的要求不同,要求燃气发动机油低硫酸盐灰分(0.5%左右)、低总碱值(7左右),而要求柴油发动机油高硫酸盐灰分(1%左右)、高总碱值(11左右)。因此,燃气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不能用同一种 (略) 润滑。
答:按招标 (略) 。润滑油需满足气柴通用和换油周期要求,并 (略) 有限公司润滑油一直都是气柴通用,便于维修保养换油和日常添加。
7、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我司认为本条款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 (略) 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该予以纠正。因为,该要求中,要求地级市 (略) 政区域,要求公交企 (略) 业,因此,该条要求应该予以删除。
答:投标人资格要求“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修改为:2013年7月1日以来具有对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
8、开标延期
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13:30”,现延期到“2017年1月23日10:30”;
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 (略) 市 (略) 新区 (略) 路2588号 (略) A区( (略) 大道与 (略) 路交口)3楼19号开标室。
注: (略)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新区 (略) 路2588号( (略) 大道与 (略) 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陈工
传真:0551- 点击查看>>
(略) (略) 2017年1月17日
答疑变更2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车辆润滑油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AFCZ1475
原公告日期: * 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 (略) 车辆润滑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AFCZ1475)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投标人资格中的业绩问题。标书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的二、投标人资格第2条,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 (略) 的CJ-4级别产品,如果没有以往CJ-4级别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实际使用案例作为支撑,怎么能够证明投标产品已经达到了CJ-4级别技术要求? (略) 检测,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客观上无法保证中标产品的真实性。让无法证明达到技术要求的产品中标,违反了招标的基本原则,即中标产品的真实性。另第三方专 (略) 出具的CJ-4级别产品更换里程达到30000公里的检测报告及实际使用CJ-4级别产品更换里程达到30000 (略) 出具的结果证明报告需一致,否则此证明将无意义。
答:润滑油销售业绩未要求CJ-4级别产品。投标产品必须为CJ-4级别产品。
2、技术标中第十八项培训方案,有无具体明确的要求或范畴?
答:培训方案为 (略) 提供。
3、 (略) 是否回避?如不回避, (略) 的前提下, (略) 的公正性?
答: (略) 依法组建。
4、招标书第3页第二项'投标人资格'第2条规定: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对此要求,我们没有异议。但是、招标书第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其他一栏中第3条规定: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太合理。
我们认为“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改为“业绩时间以合同完成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更加合理一些。这是我们的看法、供你们参考。
答: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时间由“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修改为“2013年7月1日以来”。
5、招标书第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其他一栏中第2条规定:“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对于此条我们认为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但特殊情况下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该条是否可以改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 (略) 取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合同远大于60万、并且已经完成供货金额大于60万元以上、正在供货的投标人视为具有金额不低于60 (略) 的投标资格”、这样可能更加公平一点。
答: (略) (略) 。
6、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技术要求:
投标时需提供投标品牌产品的以往在公交车使用30000公里不换油的检测报告和同时满足气柴两种发动机润滑油的相关依据。
根据柴油发动机和燃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燃料燃烧后产生物质以及燃烧室的温度的不同,对所需的发动机油的要求不同,要求燃气发动机油低硫酸盐灰分(0.5%左右)、低总碱值(7左右),而要求柴油发动机油高硫酸盐灰分(1%左右)、高总碱值(11左右)。因此,燃气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不能用同一种 (略) 润滑。
答:按招标 (略) 。润滑油需满足气柴通用和换油周期要求,并 (略) 有限公司润滑油一直都是气柴通用,便于维修保养换油和日常添加。
7、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我司认为本条款违反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 (略) 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该予以纠正。因为,该要求中,要求地级市 (略) 政区域,要求公交企 (略) 业,因此,该条要求应该予以删除。
答:投标人资格要求“近三年(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 (略) 市(含地级市)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修改为:2013年7月1日以来具有对单一公交企业年度累计供货金额不低于60万元的润滑油销售业绩。
8、开标延期
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1月19日13:30”,现延期到“2017年1月23日10:30”;
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 (略) 市 (略) 新区 (略) 路2588号 (略) A区( (略) 大道与 (略) 路交口)3楼19号开标室。
注: (略) (略) 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新区 (略) 路2588号( (略) 大道与 (略) 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陈工
传真:0551- 点击查看>>
(略) (略)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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