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标变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标变更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度质量,国 (略) 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略) 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 (略) 区月坛南街55号(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收件人:罗号。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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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 (略)
* 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 (略) 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 (略) 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略) 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略) (略) 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略) (略) 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各 (略) 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 (略) 所在地的省 (略) 受理和审查,国 (略) 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略) (略)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 (略) 所在地的地市 (略) 受理和审查,省 (略) 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略) 所在地县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略) 所所在地未设立县 (略) 的,由地市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 (略) 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 (略) 监督检查。
上 (略) 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 (略) 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 (略) 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 (略) 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四) 国 (略) 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 审批机关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一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 (略) 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略) 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 (略) 。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 (略) 指派两名以上专卖 (略) 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 审批 (略) 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略) 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 (略) 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 (略) 所限, (略) 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略) 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略) 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略) 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 (略) (略)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略) 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 (略) (略) 听证。
第三十七条 (略)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 (略) 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略) 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 (略) 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略) 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 (略) 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八条 (略)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 (略) 办结的, (略) 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 (略)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使用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 (略) 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略) 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管
第四十四条 上 (略) 应当加强对下 (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 (略) 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上 (略) 对下 (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 (略) 相关 (略) 。
第四十五条 (略) 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卖许 (略)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略)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 (略) 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略)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 (略) 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 (略) 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且持证人拒不整改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略)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 (略) 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 (略) 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略) 在做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 (略) 应当充分听取并做出解释说明。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 (略) ,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第七章 政务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 (略) 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五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 (略) 会公示:
(一)依申请办 (略) 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略) 、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二)依职权办 (略) 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略)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 (略) ,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 (略) ,如职业中学、 (略) 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六十条 本细则 (略)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 (略) 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点击查看>>*年*月* (略) 。国 (略) 2007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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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 (略) 区月坛南街55号(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收件人:罗号。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uoh@ 点击查看>>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 日。
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 (略)
* 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 (略) 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 (略) 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略) 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略) (略) 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略) (略) 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各 (略) 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 (略) 所在地的省 (略) 受理和审查,国 (略) 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略) (略)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 (略) 所在地的地市 (略) 受理和审查,省 (略) 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略) 所在地县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略) 所所在地未设立县 (略) 的,由地市 (略) 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 (略) 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 (略) 监督检查。
上 (略) 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 (略) 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 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持证人需要暂 (略) 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 (略) 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四) 国 (略) 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 审批机关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略) 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一次性告知需 (略) 内容;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 (略) 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略) 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 (略) 。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 (略) 指派两名以上专卖 (略) 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条 审批 (略) 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略) 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 (略) 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 (略) 所限, (略) 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略) 在审批延续、恢复营业等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延续审批,许可证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以在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上加盖延续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略) 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略) 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 (略) (略) 听证。
第三十六条 (略) 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 (略) (略) 听证。
第三十七条 (略)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 (略) 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略) 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 (略) 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 (略) 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 (略) 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 (略) 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八条 (略)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 (略) 办结的, (略) 办结。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 (略) 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使用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 (略) 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略) 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略) 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监管
第四十四条 上 (略) 应当加强对下 (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 (略) 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督查制度。
上 (略) 对下 (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国 (略) 相关 (略) 。
第四十五条 (略) 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许可证持证人申办、使用烟草专卖许 (略) 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略) (略)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 (略) 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略)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 (略) 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 (略) 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且持证人拒不整改的;
(二)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略) (略) 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五十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 (略) 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 (略) 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略) 在做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或者持证人提出陈述、申辩的, (略) 应当充分听取并做出解释说明。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 (略) ,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第七章 政务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 (略) 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便民条件。
第五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公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 (略) 会公示:
(一)依申请办 (略) 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略) 、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二)依职权办 (略) 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收回许可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略)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 (略) ,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 (略) ,如职业中学、 (略) 等。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六十条 本细则 (略)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 (略) 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点击查看>>*年*月* (略) 。国 (略) 2007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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