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水两岸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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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水两岸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招标变更



资水两岸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是 (略) 市重点项目,为推进资水两岸棚改项目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沿江风光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关于 (略) (略) 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棚改区域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实施范围

第一条  棚改项目范围为资水两岸棚改 (略) 有建(构)筑物棚改、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根据建筑物现状,本项目棚改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产权不变、依法棚改。维持产权现状,私有房屋棚改后产权归原产权人,国有资产棚改后、集体资产征收后由国资委管理。 (略) 房屋征收、评估制度等法律法规。

2.以人为本、住房保障。尊重棚改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棚改后要最大限度解决棚改对象住房困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3.修缮为主、重建为辅。尽量在原址 (略) 修缮棚改,主体结构确存在安全问题的方予以重建。

4.统规统建、分步实施。 (略) 有建筑物由设计单位统一规划设计,按规划设计图纸确定的层数和面积, (略) 建投统一组织建设,棚改对象业主 (略) 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5.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为确保棚改工作稳步推进,对区域内的危房、公房和业主积极性高、矛盾较少的房屋先实施棚改。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棚改后房屋要确保功能齐全,水、电、路、卫、厨齐备。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资水两岸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本项目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主要职责是审定和批准相关方案,负责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资金的调拨。

第四条  市城建投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棚改具体工作和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保障。

第五条   (略) 负责棚改房屋征收业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具体事务由市土地 (略) 负责办理; (略) 负责棚改工作指导, (略) 建投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融资; (略) 、 (略) 委按照《 (略) (略) 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要求,对项目建筑规划及 (略) 指导。

第六条  资水沿线 (略) 负责辖区内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略) 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人社、民政、住建、监察、审计、公安、水利、交通、电力、市监、税务、电信、移动、 (略) 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八条  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组织工作人员对棚改范围内房屋及设施和地上建(构) (略) 调查登记、丈量,调查结果由棚改对象业主和调查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棚改对象业主拒不配合登记、丈量或对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确认的,调查人员可以对棚改对象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棚改及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棚改对象房屋结构等级标准按照附表1确定,房屋结构等级、面积、补偿标准等,在棚改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依据。

棚改对象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对复核有异议的,由 (略) (略) 依法确定。

第十条  棚改对象业主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与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棚改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购买安置房应补交的房款,应在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以棚改对象业主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棚改对象业主不能与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达成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 (略)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 (略) (略) 理决定。

棚改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略) (略) 或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 (略) (略) 政诉讼。

第五章  征收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本区域内棚改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四种。

1.棚改对象业主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附 (略) 。

2.棚改对象业主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附 (略) 。 (略) 建投统一组织建设(暂定水云路德馨佳苑棚改安置房项目),按照征收对象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的,按人均30㎡安置,由棚改对象业主按照附表四安置房价格购买。

棚改对象业主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超出面积在20%以内的按照附表四确定的“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20% (略) 分按附表四确定的“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20%以上的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

棚改对象家庭人数 (略) (略) 核定。户籍与居住人员一致的,全部计入家庭人数;户籍人员多,居住人员少,非居住的户籍人员为无房户(在 (略) 境内包括农村也没有房)的方可计入家庭人数。

3.棚改对象结构完整,业主选择原地修缮的。 (略) 建投统一规划设计,负责外观修缮; (略) 装饰装修及厨卫设施由棚改 (略) 负责。

4.棚改对象为危房,业主选择重建的。按原地址、原面积、原朝向和原楼层的原则, (略) 建投统一规划设计,组织修建主体结构和外观,主体结 (略) 建投负担800元/㎡, (略) 分由棚改对象业主负担,外 (略) 建投负责, (略) 装饰装修及厨卫设施由棚改 (略) 负责。

因规划需要减层或减少合法面积的房屋,按本条第1款、 (略) 。重建棚改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30㎡的,棚改对象业主可按本条第2款另外再选购保障性安置房。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超过过渡期限按《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五、六。

第十五条  因棚改或征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搬迁和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征收生产、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7‰给予补偿,生产营业用房补偿价值按附表二计算。

商品和 (略) 处理, (略) 补偿和作其他安置。

第十六条  原地修缮棚改完毕后,临街业主须向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缴纳业态管理履约保证金5000元,在规定时间段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业态管理的业主可以退还保证金,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棚改对象业主在 * 日以前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 日前搬家腾出房屋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所有奖励在搬家腾出房屋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十八条  2016年元月1日以后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从发 (略) ,由 (略) 、 (略) 、 (略) 、市城建投负责解释。



资水两岸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是 (略) 市重点项目,为推进资水两岸棚改项目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沿江风光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关于 (略) (略) 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棚改区域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项目实施范围

第一条  棚改项目范围为资水两岸棚改 (略) 有建(构)筑物棚改、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根据建筑物现状,本项目棚改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产权不变、依法棚改。维持产权现状,私有房屋棚改后产权归原产权人,国有资产棚改后、集体资产征收后由国资委管理。 (略) 房屋征收、评估制度等法律法规。

2.以人为本、住房保障。尊重棚改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棚改后要最大限度解决棚改对象住房困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3.修缮为主、重建为辅。尽量在原址 (略) 修缮棚改,主体结构确存在安全问题的方予以重建。

4.统规统建、分步实施。 (略) 有建筑物由设计单位统一规划设计,按规划设计图纸确定的层数和面积, (略) 建投统一组织建设,棚改对象业主 (略) 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5.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为确保棚改工作稳步推进,对区域内的危房、公房和业主积极性高、矛盾较少的房屋先实施棚改。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棚改后房屋要确保功能齐全,水、电、路、卫、厨齐备。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资水两岸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本项目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主要职责是审定和批准相关方案,负责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资金的调拨。

第四条  市城建投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棚改具体工作和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保障。

第五条   (略) 负责棚改房屋征收业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具体事务由市土地 (略) 负责办理; (略) 负责棚改工作指导, (略) 建投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融资; (略) 、 (略) 委按照《 (略) (略) 区保护与整治规划》要求,对项目建筑规划及 (略) 指导。

第六条  资水沿线 (略) 负责辖区内棚改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略) 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人社、民政、住建、监察、审计、公安、水利、交通、电力、市监、税务、电信、移动、 (略) 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第八条  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组织工作人员对棚改范围内房屋及设施和地上建(构) (略) 调查登记、丈量,调查结果由棚改对象业主和调查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棚改对象业主拒不配合登记、丈量或对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确认的,调查人员可以对棚改对象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棚改及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棚改对象房屋结构等级标准按照附表1确定,房屋结构等级、面积、补偿标准等,在棚改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依据。

棚改对象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对复核有异议的,由 (略) (略) 依法确定。

第十条  棚改对象业主对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与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棚改对象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及购买安置房应补交的房款,应在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以棚改对象业主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棚改对象业主不能与项目业主和责任单位达成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 (略)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 (略) (略) 理决定。

棚改 (略) 理决定不服的, (略) 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略) (略) 或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 (略) (略) 政诉讼。

第五章  征收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本区域内棚改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四种。

1.棚改对象业主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附 (略) 。

2.棚改对象业主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附 (略) 。 (略) 建投统一组织建设(暂定水云路德馨佳苑棚改安置房项目),按照征收对象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的,按人均30㎡安置,由棚改对象业主按照附表四安置房价格购买。

棚改对象业主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超出面积在20%以内的按照附表四确定的“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20% (略) 分按附表四确定的“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20%以上的安置房购买价格”购买。

棚改对象家庭人数 (略) (略) 核定。户籍与居住人员一致的,全部计入家庭人数;户籍人员多,居住人员少,非居住的户籍人员为无房户(在 (略) 境内包括农村也没有房)的方可计入家庭人数。

3.棚改对象结构完整,业主选择原地修缮的。 (略) 建投统一规划设计,负责外观修缮; (略) 装饰装修及厨卫设施由棚改 (略) 负责。

4.棚改对象为危房,业主选择重建的。按原地址、原面积、原朝向和原楼层的原则, (略) 建投统一规划设计,组织修建主体结构和外观,主体结 (略) 建投负担800元/㎡, (略) 分由棚改对象业主负担,外 (略) 建投负责, (略) 装饰装修及厨卫设施由棚改 (略) 负责。

因规划需要减层或减少合法面积的房屋,按本条第1款、 (略) 。重建棚改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30㎡的,棚改对象业主可按本条第2款另外再选购保障性安置房。

第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安置房安置、原地修缮和原地重建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超过过渡期限按《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五、六。

第十五条  因棚改或征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搬迁和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征收生产、营业用房补偿价值的7‰给予补偿,生产营业用房补偿价值按附表二计算。

商品和 (略) 处理, (略) 补偿和作其他安置。

第十六条  原地修缮棚改完毕后,临街业主须向资水两岸棚改工 (略) 缴纳业态管理履约保证金5000元,在规定时间段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业态管理的业主可以退还保证金,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棚改对象业主在 * 日以前签订《棚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 日前搬家腾出房屋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150元/㎡,所有奖励在搬家腾出房屋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十八条  2016年元月1日以后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从发 (略) ,由 (略) 、 (略) 、 (略) 、市城建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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