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识别的不停车手机移动支付系统BOOT项目招标变更
车牌识别的不停车手机移动支付系统BOOT项目招标变更
(略) ,现 (略) 修改,内容如下:
1、 (略) 中“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的表格内容修改为:“
资格条件 |
1、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在建设期内具有不低于项目本金(项目投资估算的25%)的投资能力,具有本项目除项目建设资金外的债务性资金的融资能力; 2、银行资 (略) 授信额度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 (略) 资信证明额度:提供由投标人 (略) 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账户余额≥60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 (略) 授信证明: (略) 出具的授信证明,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
2、 (略) 评标办法中“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更正为:“
2.2.1 |
分值 构成 (总分100分) |
项目技术方案:50分 价格因素:15分 投融资能力:10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及项目建设方案:12分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3分 |
”
3、 (略) “4.1款”修改为: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日至 * 日(节假日休息),每日8:00时至12:00时,14:30时至17:30时( (略) 时间,下同), (略) 九部1411室( (略) 大厦14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原件,招标人将根据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略) 文件。
4、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省高 (略)
招标代理机构:湖 (略)
* 日
(略) ,现 (略) 修改,内容如下:
1、 (略) 中“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的表格内容修改为:“
资格条件 |
1、独立投标人和联合体投标人在建设期内具有不低于项目本金(项目投资估算的25%)的投资能力,具有本项目除项目建设资金外的债务性资金的融资能力; 2、银行资 (略) 授信额度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 (略) 资信证明额度:提供由投标人 (略) 出具的资信证明,投标截止日前1个月账户余额≥60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 (略) 授信证明: (略) 出具的授信证明,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
2、 (略) 评标办法中“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更正为:“
2.2.1 |
分值 构成 (总分100分) |
项目技术方案:50分 价格因素:15分 投融资能力:10分 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及项目建设方案:12分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3分 |
”
3、 (略) “4.1款”修改为: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 日至 * 日(节假日休息),每日8:00时至12:00时,14:30时至17:30时( (略) 时间,下同), (略) 九部1411室( (略) 大厦14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原件,招标人将根据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略) 文件。
4、原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省高 (略)
招标代理机构:湖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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