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南滨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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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南滨路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招标变更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关于 (略) 区 (略)



涪府房征〔2017〕12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有关规定,《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 * 日在征收区域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及反映,经区政府研究,对《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如下:

一、 收集到的意见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较低;

(二)对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租房、廉租房。

二、 对收集意见的答复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估确定的。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 (略) 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 (略) 在 (略)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略) 理。

(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对补偿方案作出修改的情况

对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已按 (略) 了解释和说明,故对《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作修改。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关于 (略) 区 (略)



涪府房征〔2017〕12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有关规定,《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于 * 日在征收区域公示征求意见。根据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对补偿方案的意见及反映,经区政府研究,对《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如下:

一、 收集到的意见

(一)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较低;

(二)对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租房、廉租房。

二、 对收集意见的答复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估确定的。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 (略) 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 (略) 在 (略) 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略) 理。

(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对补偿方案作出修改的情况

对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已按 (略) 了解释和说明,故对《 (略) 区南滨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作修改。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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