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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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招标变更

 

《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

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原《方案》名称为“ (略) 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现修改为:“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

    二、原《方案》 (略) 分“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修改为“为切实做好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原《方案》第四条征收范围“一江两岸,含 (略) 镇东街;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建岭;南岩镇水南街、上堡村、下堡、麻棚村、熊家、山背、费家山; (略) 等。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现修改为“ (略) 镇东街,东门岭村;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南岩镇熊家、山背、费家山、占家。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

四、原《方案》第四条签约期限“分阶段实施, (略) 期限为准。”,现修改为“自 * 日起30天内”。

五、删除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厂房征收参照志敏小区调区征迁 (略) ”。

六、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中“由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库存房源团购协议”,现修改为“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团购协议”;第六款中“加 (略) 监管,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 (略) 为。”,现修改为“加 (略) 监管,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略)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弋府字〔2017〕64号),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机哄涨 (略) 为。”

七、原《方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增加“被征收房屋不足55㎡按55㎡计算”。

八、原《方案》第七条“协商选定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现修改为“协商选定不成的,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

九、原《方案》第十条第二款“阁楼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现修改为“阁楼(结构底板为混凝土板)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十、原《方案》第十二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现修改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十一、原《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如一栋(套)多户的共有产权房屋,则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 给予补偿”,现修改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 ㎡给予补偿”。

十二、《方案》第十二条中增加第四款“本次征收范围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被征收户,应扣除土地补偿费用。为了鼓励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用奖励给被征收户,互不找差”。

十三、附件1附属房及构筑物名称中增加一项“用电开户”。

特此公告

 

 

                            (略) 房 (略)

                                    * 日

 

 

 

 

 

 

《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

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原《方案》名称为“ (略) 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现修改为:“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

    二、原《方案》 (略) 分“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修改为“为切实做好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原《方案》第四条征收范围“一江两岸,含 (略) 镇东街;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建岭;南岩镇水南街、上堡村、下堡、麻棚村、熊家、山背、费家山; (略) 等。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现修改为“ (略) 镇东街,东门岭村;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南岩镇熊家、山背、费家山、占家。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

四、原《方案》第四条签约期限“分阶段实施, (略) 期限为准。”,现修改为“自 * 日起30天内”。

五、删除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厂房征收参照志敏小区调区征迁 (略) ”。

六、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五款中“由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库存房源团购协议”,现修改为“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团购协议”;第六款中“加 (略) 监管,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 (略) 为。”,现修改为“加 (略) 监管,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略)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弋府字〔2017〕64号),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机哄涨 (略) 为。”

七、原《方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增加“被征收房屋不足55㎡按55㎡计算”。

八、原《方案》第七条“协商选定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现修改为“协商选定不成的,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

九、原《方案》第十条第二款“阁楼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现修改为“阁楼(结构底板为混凝土板)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十、原《方案》第十二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现修改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十一、原《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如一栋(套)多户的共有产权房屋,则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 给予补偿”,现修改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 ㎡给予补偿”。

十二、《方案》第十二条中增加第四款“本次征收范围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被征收户,应扣除土地补偿费用。为了鼓励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空交房的,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用奖励给被征收户,互不找差”。

十三、附件1附属房及构筑物名称中增加一项“用电开户”。

特此公告

 

 

                            (略) 房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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