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招标变更
一江两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招标变更
《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
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原《方案》名称为“ (略) 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现修改为:“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
二、原《方案》 (略) 分“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修改为“为切实做好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原《方案》第四条征收范围“一江两岸,含 (略) 镇东街;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建岭;南岩镇水南街、上堡村、下堡、麻棚村、熊家、山背、费家山; (略) 等共计3700户。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现修改为“ (略) 镇东街,东门岭村;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南岩镇熊家、山背、费家山、占家。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
四、原《方案》第四条签约期限“分阶段实施, (略) 期限为准。”,现修改为“自 * 日起30天内”。
五、删除原《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厂房征收参照志敏小区调区征迁 (略) ”。
六、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中“由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库存房源团购协议”,现修改为“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团购协议”;第六款中“加 (略) 监管,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 (略) 为。”,现修改为“加 (略) 监管,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略)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弋府字〔2017〕64号),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机哄涨 (略) 为。”
七、原《方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增加“被征收房屋不足55㎡按55㎡计算”。
八、原《方案》第七条“协商选定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现修改为“协商选定不成的,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
九、原《方案》第九条中增加第三款“3、关于房屋被征收人分户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户具有个人独立房屋产权证可以认定;
(2)一本房屋产权 (略) 有权的,按照“房户合一”的原则,如共有人具有单独户口且落在该房屋产权地址上的, (略) 分户认定;
(3)被征收户在征收 (略) 房产的,只按一户认定,但可以按房屋产权数量分别给予搬迁费、安置费和进度奖,购房保障按征收面积总量计算,不能按房屋产权数量分别享受本方案中的托底保障待遇。”
十、原《方案》第十条第三款“阁楼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现修改为“阁楼(结构底板为混凝土板)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十一、原《方案》第十二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现修改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十二、原《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如一栋(套)多户的共有产权房屋,则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给予补偿”,现修改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给予补偿”。
十三、附件1附属房及构筑物名称中增加一项“用电开户”。
特此公告
(略) 房 (略)
* 日
《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公示
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原《方案》名称为“ (略) 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现修改为:“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
二、原《方案》 (略) 分“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修改为“为切实做好 (略) 一江两岸棚户区( (略) 村)改造项目(一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原《方案》第四条征收范围“一江两岸,含 (略) 镇东街;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建岭;南岩镇水南街、上堡村、下堡、麻棚村、熊家、山背、费家山; (略) 等共计3700户。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现修改为“ (略) 镇东街,东门岭村;桃源街道办东门岭;南岩镇熊家、山背、费家山、占家。详见征收红线图(见附图)”。
四、原《方案》第四条签约期限“分阶段实施, (略) 期限为准。”,现修改为“自 * 日起30天内”。
五、删除原《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厂房征收参照志敏小区调区征迁 (略) ”。
六、原《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中“由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库存房源团购协议”,现修改为“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团购协议”;第六款中“加 (略) 监管,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 (略) 为。”,现修改为“加 (略) 监管,出台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略)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弋府字〔2017〕64号), (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机哄涨 (略) 为。”
七、原《方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增加“被征收房屋不足55㎡按55㎡计算”。
八、原《方案》第七条“协商选定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现修改为“协商选定不成的, (略)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
九、原《方案》第九条中增加第三款“3、关于房屋被征收人分户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户具有个人独立房屋产权证可以认定;
(2)一本房屋产权 (略) 有权的,按照“房户合一”的原则,如共有人具有单独户口且落在该房屋产权地址上的, (略) 分户认定;
(3)被征收户在征收 (略) 房产的,只按一户认定,但可以按房屋产权数量分别给予搬迁费、安置费和进度奖,购房保障按征收面积总量计算,不能按房屋产权数量分别享受本方案中的托底保障待遇。”
十、原《方案》第十条第三款“阁楼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现修改为“阁楼(结构底板为混凝土板)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十一、原《方案》第十二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现修改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空交付拆除,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享受以下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十二、原《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如一栋(套)多户的共有产权房屋,则以产权证登记为准),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给予补偿”,现修改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5㎡,且只有此住房的,按55㎡给予补偿”。
十三、附件1附属房及构筑物名称中增加一项“用电开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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