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购置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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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人: (略) 地址: (略) 市 (略) 镇石塘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梁萃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梁锋电话:150— 点击查看>>      我司于2017年0 (略) 针对本采购项目预公示信息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现对贵司给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如下答复:意见一: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金额较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意见引述:招标文件第8页,要求潜在供应商投标前先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30万元,并说了交纳这30万元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对涉及电梯安 (略) 不负责而收取的。我们这除了表示理解外还表示不同意见。对此,本公司认为,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金额较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如下:一、交纳这30万元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对涉及电梯安 (略) 不负责而收取的理由难以成立,如真要收也应向中标人收,事前对潜在供应商收取如此巨款是非常不公平的,另外,真要按这样收,供应商交纳上来就将有数百万资金放在代理机构手上,如一旦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后果不堪设想。二、交纳30万元(还未含投标保证金等), (略) 来说是小菜一碟,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能一下难以筹到这笔款项,将会被逼放弃投标,那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意义何在呢?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八)项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 (略) 条件。答复分析如下: (略) 文件上述关于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要求摘录如下:投标供应 (略) 以获取相关信息【井道影响电梯设 (略) 分土建工程(井道整改、底坑防水、机房和外呼孔洞等)影响电梯总体验收, (略) 分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防止中标供 (略) 分不负责,投标供应商须提交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不提交的视为不愿承担隐性安装工程,其报价分为0。中标供应商的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取得本项目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账户,未中标供应商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 (略) 文件可知,本采购项目未设置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中载明,履约保证金数额上限为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电梯施工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仅为项目采购预算(上限控制价)的3.15%。 (略) 文件合同书格式亦载明中标供应商将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获得甲方支付设备款的40%作为预付设备排产款。可知,若投标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中中标,将在短时间内获得合同货款的40%,该款项足以填补投标供应商将人民币30万元金额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 (略) 存款同期利率。贵司质疑“电梯施工保证金”数额过大缺乏事实依据。2. (略) 文件相关条款载明可知,“电梯施工保证金”款项递交时间仅从投标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内开始,若投标供应商未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招标文件载明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时间不长。若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虽本款项退还时间为取得本项目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但结合本采购项目工作服务期(接到采购人发货通知书3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可知,款项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时间最长不足60日历日。且存款账户为我司企业基本账户, (略) 及保险规范性保护,贵司质疑我司账户信息不安全缺乏事实依据。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型企业自由进入 (略) 业的 (略) ,政府采购获得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知,“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款项设立未涉及上述条款任意内容,贵司主观臆断认为的“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款项设立存在损害中小型企业利益,潜在排斥中小型企业情形进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为混淆概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略) 述,投标供应商为以低价谋取中标事实屡见不鲜,有的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以保证金形式作为约束供应商的手段是经过 (略) 长期实践、 (略) 的、 (略) 之有效的方式,设立旨在维护采购人利益,进而保证项目进展程序顺利。招标文件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法无禁止即授权,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二:设置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意见引述:招标文件第8页,规定如潜在供应商投标低报价即让利福度≥20%(投标报价≤ 点击查看>> .00)时,需按公式递交金额:≥ 点击查看>> .00-投标报价,先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并说了交纳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其恶意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而收取的。本司意见认为,这项低价风险保证金收取不合理,既然招标文件已经在设置该项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前,已经有“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成本分析包括完成本项目的货物(招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售后服务、 (略) 有成本、费用)和服务(所有工作量及相关配套内容和全套文件及后续服务) (略) 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略) 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的前置规定,就依此办理就合理了,供应商也可乐意接受的。反 (略) 处都以经济手段出现,其实不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答复分析如下:《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五)和《 (略) 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五) 均载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略) 业相关法规都体现了政府采购“旨在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最优化的商品,而非以最低价采购到商品。鼓励合理低价中标,但拒绝恶性价格竞争”的精神。如何衡量投标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成为关键。本采购项目标的为电梯,各投标供应商因其提供商品的品牌、产地、性能配置稍有差异均能产生阶梯型成本差异, (略) 单从其本身制作的成本分析在评标较短时间内难以判定其真伪及合理性质,更需承担“低价中标”后商品或供应商服务质量带来的隐形风险。且“低价风险保证金”是否需要递交产生前提条件完全属于投标供应商权限,“低价风险金”条款存在未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投标供应商更应对其投标产品和其本身服务质量提供存在能够说服采 (略) 的足够证明材料。 (略) 述,投标供应商为以低价谋取中标事实屡见不鲜,有的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以保证金形式作为约束供应商的手段是经过 (略) 长期实践、 (略) 的、 (略) 之有效的方式,设立旨在维护采购人利益,进而保证项目进展程序顺利。招标文件设置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结合本采购项目标的较大的特点,为防 (略) 为,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三:设置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意见引述:招标文件在第64页企业信誉实力(20分)……3、品牌(7分)中,一线品牌(7分):国际著名品牌;二线品牌(3分):国内知名品牌;三线品牌(1分):国内一般品牌。由此可见,国内民族工业、中小企业受到严重打压,况且设置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略) 文件言明(见公告第五条)要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承诺,代理机构不能做叶公好龙。再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建议:删除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答复分析如下:1.“品牌”定义解释为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品牌是人们对于一个企业及其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的一种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的具体体现, (略) 价值。设立“品牌”分对政府采购评价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有着不能代替的意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全文引述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款政府采购精神的传达亦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略) 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得以具体体现, (略) 文件亦完全响应该条款政策精神,在评标价格分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高达8%的价格折扣。贵司不应偷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概念为必须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更不应将其具体指向“采购品牌分”的设立。3.“品牌分”详细表述的主要量化指标为认知度、市场占有率及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等,即国内品牌亦同样具备成为国际著名品牌的条件和基础。不存在贵司认为的“ (略) 文件中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 (略) 述,招标文件设置品牌分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结合本采购项目标的较大的特点,为防 (略) 为,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四:评委人数5人欠妥,应参考相关规定增加补充。意见引述:招标文件在第7页, (略) 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出任),专家4人。 (略) 分工:分技术(2人)、经济类(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1人、经济类0人。 (略) 构成为5人,其中:分技术2人(含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类(3人)。对此本司认为欠妥,事实理由如下:一、电梯采购主要审核产品信誉、产品质量、技术方案,这主要依靠负责技术类的专家来把关,但这里只有一个来自专家库的技术类评委,显然对于950万元28台电梯来说,专业评审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当然, (略) 人代表作为技术类评委, (略) 单位而来的,再就是招标单位叫 (略) 市 (略) ,难道这个代表评委是从事电梯生产或经营的专家。此外,三个经济类评委应属于非技术类专业评委,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评委人数为妥。二、虽然国家目前只有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性的项目的规定,而关于何种产品项目才为 “技术复杂性的项目” 还未出台,就连某省专题请示也得不到对应答复,可见有些法律的遥远,导致对此的争议和钻法律空子也属正常。但值得欣慰的是有些省份已经出台规定“凡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均需抽取不少于5个单数专家评委(不含采购人代表),其实这是对政府资金的负责,对纳税人的负责。为此,鉴于本次采购金额巨大,采购数量多,涉及电梯服务人群多的实际情况,建 (略) 《 (略) 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略)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所以,建议适当增加评委人数,确保政府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止 “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平的”的乱象出现。答复分析如下: 1.《 (略) 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法规描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和“技术复杂”词语之间为“,”连接,即解释为项目须同时满足“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和“技术复杂”两项要求,而非或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就必须满足法 (略) 组成要求“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本项目为电梯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确在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但电梯 (略) 业范围内属于技术成熟商品,有国际、 (略) 业技术规范约束,并未被定义为“技术复杂项目”。 (略) (略) 组成并未违反上述规定。2.本采购招 (略) 设立为“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出任),专家4人。”此处已明确载明采购人拟派评委须是具备满足采购项目评标能力的人员, (略) 阶段, (略) 组成专家抽取时间未到,贵司单评采购单位名称则主观臆断认为采购人拟派评标专家缺乏评标的技术经济能力实属“空论”。 3.本采购招 (略) 分工设立为“分技术(2人)、经济类(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1人、经济类0人。”此处的技术类和经济类仅便于对应评标办法的具体分工,旨 (略) 负担,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略) 组成的每一成员首先均 (略) 设立的原则,本采购项目为“电梯类”项目,届时将在 (略) 市公共资源评标 (略) 抽取该类别专家评审项目。 (略) 理解有误。 (略) 述,招 (略) 设立、分工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结论: (略) 述,对贵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均不予采纳,招标文件不作更改。贵司对上述答复不满意或潜在投标供应商若存在相同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将其异议随其投标文件递交。 (略) 文件载明规定“开标会上移 (略) 作出答疑或澄清或修改,由此可能引发的投标供应商被否决投标的后果由投 (略) 承担。” (略) 理。    (略) 市 (略)   (略) 有限公司 * 日 
  意见人: (略) 地址: (略) 市 (略) 镇石塘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梁萃婷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梁锋电话:150— 点击查看>>      我司于2017年0 (略) 针对本采购项目预公示信息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现对贵司给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如下答复:意见一: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金额较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意见引述:招标文件第8页,要求潜在供应商投标前先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30万元,并说了交纳这30万元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对涉及电梯安 (略) 不负责而收取的。我们这除了表示理解外还表示不同意见。对此,本公司认为,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金额较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如下:一、交纳这30万元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对涉及电梯安 (略) 不负责而收取的理由难以成立,如真要收也应向中标人收,事前对潜在供应商收取如此巨款是非常不公平的,另外,真要按这样收,供应商交纳上来就将有数百万资金放在代理机构手上,如一旦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后果不堪设想。二、交纳30万元(还未含投标保证金等), (略) 来说是小菜一碟,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能一下难以筹到这笔款项,将会被逼放弃投标,那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意义何在呢?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八)项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 (略) 条件。答复分析如下: (略) 文件上述关于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要求摘录如下:投标供应 (略) 以获取相关信息【井道影响电梯设 (略) 分土建工程(井道整改、底坑防水、机房和外呼孔洞等)影响电梯总体验收, (略) 分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防止中标供 (略) 分不负责,投标供应商须提交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不提交的视为不愿承担隐性安装工程,其报价分为0。中标供应商的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取得本项目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账户,未中标供应商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 (略) 文件可知,本采购项目未设置履约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中载明,履约保证金数额上限为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电梯施工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仅为项目采购预算(上限控制价)的3.15%。 (略) 文件合同书格式亦载明中标供应商将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获得甲方支付设备款的40%作为预付设备排产款。可知,若投标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中中标,将在短时间内获得合同货款的40%,该款项足以填补投标供应商将人民币30万元金额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 (略) 存款同期利率。贵司质疑“电梯施工保证金”数额过大缺乏事实依据。2. (略) 文件相关条款载明可知,“电梯施工保证金”款项递交时间仅从投标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内开始,若投标供应商未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招标文件载明该款项于中标供应商(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时间不长。若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虽本款项退还时间为取得本项目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5个工作日内,但结合本采购项目工作服务期(接到采购人发货通知书3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可知,款项存于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时间最长不足60日历日。且存款账户为我司企业基本账户, (略) 及保险规范性保护,贵司质疑我司账户信息不安全缺乏事实依据。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型企业自由进入 (略) 业的 (略) ,政府采购获得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知,“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款项设立未涉及上述条款任意内容,贵司主观臆断认为的“电梯安装施工保证金”款项设立存在损害中小型企业利益,潜在排斥中小型企业情形进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为混淆概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略) 述,投标供应商为以低价谋取中标事实屡见不鲜,有的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以保证金形式作为约束供应商的手段是经过 (略) 长期实践、 (略) 的、 (略) 之有效的方式,设立旨在维护采购人利益,进而保证项目进展程序顺利。招标文件设置交纳安装施工保证金条件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法无禁止即授权,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二:设置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意见引述:招标文件第8页,规定如潜在供应商投标低报价即让利福度≥20%(投标报价≤ 点击查看>> .00)时,需按公式递交金额:≥ 点击查看>> .00-投标报价,先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并说了交纳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其恶意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而收取的。本司意见认为,这项低价风险保证金收取不合理,既然招标文件已经在设置该项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前,已经有“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成本分析包括完成本项目的货物(招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售后服务、 (略) 有成本、费用)和服务(所有工作量及相关配套内容和全套文件及后续服务) (略) 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略) 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候选资格),”的前置规定,就依此办理就合理了,供应商也可乐意接受的。反 (略) 处都以经济手段出现,其实不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答复分析如下:《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五)和《 (略) 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五) 均载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略) 业相关法规都体现了政府采购“旨在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最优化的商品,而非以最低价采购到商品。鼓励合理低价中标,但拒绝恶性价格竞争”的精神。如何衡量投标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成为关键。本采购项目标的为电梯,各投标供应商因其提供商品的品牌、产地、性能配置稍有差异均能产生阶梯型成本差异, (略) 单从其本身制作的成本分析在评标较短时间内难以判定其真伪及合理性质,更需承担“低价中标”后商品或供应商服务质量带来的隐形风险。且“低价风险保证金”是否需要递交产生前提条件完全属于投标供应商权限,“低价风险金”条款存在未涉及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否决条件,投标供应商更应对其投标产品和其本身服务质量提供存在能够说服采 (略) 的足够证明材料。 (略) 述,投标供应商为以低价谋取中标事实屡见不鲜,有的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以保证金形式作为约束供应商的手段是经过 (略) 长期实践、 (略) 的、 (略) 之有效的方式,设立旨在维护采购人利益,进而保证项目进展程序顺利。招标文件设置交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条件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结合本采购项目标的较大的特点,为防 (略) 为,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三:设置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意见引述:招标文件在第64页企业信誉实力(20分)……3、品牌(7分)中,一线品牌(7分):国际著名品牌;二线品牌(3分):国内知名品牌;三线品牌(1分):国内一般品牌。由此可见,国内民族工业、中小企业受到严重打压,况且设置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略) 文件言明(见公告第五条)要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承诺,代理机构不能做叶公好龙。再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建议:删除一、二、三线电梯品牌评分标准。答复分析如下:1.“品牌”定义解释为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品牌是人们对于一个企业及其产品、售后服务、文化价值的一种评价和认知,是一种信任的具体体现, (略) 价值。设立“品牌”分对政府采购评价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有着不能代替的意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全文引述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款政府采购精神的传达亦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略) 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得以具体体现, (略) 文件亦完全响应该条款政策精神,在评标价格分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高达8%的价格折扣。贵司不应偷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概念为必须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更不应将其具体指向“采购品牌分”的设立。3.“品牌分”详细表述的主要量化指标为认知度、市场占有率及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等,即国内品牌亦同样具备成为国际著名品牌的条件和基础。不存在贵司认为的“ (略) 文件中表明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形。 (略) 述,招标文件设置品牌分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结合本采购项目标的较大的特点,为防 (略) 为,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四:评委人数5人欠妥,应参考相关规定增加补充。意见引述:招标文件在第7页, (略) 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出任),专家4人。 (略) 分工:分技术(2人)、经济类(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1人、经济类0人。 (略) 构成为5人,其中:分技术2人(含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类(3人)。对此本司认为欠妥,事实理由如下:一、电梯采购主要审核产品信誉、产品质量、技术方案,这主要依靠负责技术类的专家来把关,但这里只有一个来自专家库的技术类评委,显然对于950万元28台电梯来说,专业评审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当然, (略) 人代表作为技术类评委, (略) 单位而来的,再就是招标单位叫 (略) 市 (略) ,难道这个代表评委是从事电梯生产或经营的专家。此外,三个经济类评委应属于非技术类专业评委,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评委人数为妥。二、虽然国家目前只有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性的项目的规定,而关于何种产品项目才为 “技术复杂性的项目” 还未出台,就连某省专题请示也得不到对应答复,可见有些法律的遥远,导致对此的争议和钻法律空子也属正常。但值得欣慰的是有些省份已经出台规定“凡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均需抽取不少于5个单数专家评委(不含采购人代表),其实这是对政府资金的负责,对纳税人的负责。为此,鉴于本次采购金额巨大,采购数量多,涉及电梯服务人群多的实际情况,建 (略) 《 (略) 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略)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所以,建议适当增加评委人数,确保政府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止 “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平的”的乱象出现。答复分析如下: 1.《 (略) 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根据法规描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和“技术复杂”词语之间为“,”连接,即解释为项目须同时满足“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和“技术复杂”两项要求,而非或其中任意一项要求就必须满足法 (略) 组成要求“ (略) 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本项目为电梯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确在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但电梯 (略) 业范围内属于技术成熟商品,有国际、 (略) 业技术规范约束,并未被定义为“技术复杂项目”。 (略) (略) 组成并未违反上述规定。2.本采购招 (略) 设立为“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委派的评标专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出任),专家4人。”此处已明确载明采购人拟派评委须是具备满足采购项目评标能力的人员, (略) 阶段, (略) 组成专家抽取时间未到,贵司单评采购单位名称则主观臆断认为采购人拟派评标专家缺乏评标的技术经济能力实属“空论”。 3.本采购招 (略) 分工设立为“分技术(2人)、经济类(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参加技术类1人、经济类0人。”此处的技术类和经济类仅便于对应评标办法的具体分工,旨 (略) 负担,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略) 组成的每一成员首先均 (略) 设立的原则,本采购项目为“电梯类”项目,届时将在 (略) 市公共资源评标 (略) 抽取该类别专家评审项目。 (略) 理解有误。 (略) 述,招 (略) 设立、分工 (略)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结论: (略) 述,对贵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均不予采纳,招标文件不作更改。贵司对上述答复不满意或潜在投标供应商若存在相同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将其异议随其投标文件递交。 (略) 文件载明规定“开标会上移 (略) 作出答疑或澄清或修改,由此可能引发的投标供应商被否决投标的后果由投 (略) 承担。” (略) 理。    (略) 市 (略)   (略) 有限公司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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