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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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招标变更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

(略) 市 (略) (略) 区生猪

定点屠宰检疫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AGJCG *

  

合同需方: (略) (略)

合同供方: (略) 诚信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市公 (略)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AGJCG *

签订地点: (略) 市公 (略)

(略) (略)  (以下简称需方)和 (略) 诚信 (略)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 (略) 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 (略) 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AGJCG * );

2. (略) 、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2.2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服务内容

最高限价

报价

服务期限

备注

01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

检疫服务

920,000

920,000

2017年度

报价合计

小写:     920,000             

大写:          * * * 万元整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

2.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 (略) 理。

3.对于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和响应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单一来源时不予唱价,在评审时不得作为优先成交的条件。

4.单一来源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各包“报价合计”应同格式7 “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报价合计”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签署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格式7  

            2.3 服务价格明细表

包号:01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内容

报价

01

工资

693,000

02

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227,000

……

报价合计

920,000


填表说明:

1.表中的序号、服务内容应与“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二)”的相应内容一致。

2.中标供应商需在宣布中标结果后24 (略) 使用。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签署日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格式8

          2.4 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

包号:01包  

服务内容: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以下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投标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1

服务期限2017年度

完全响应

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境内)

完全响应

3

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后一性次付款

完全响应

4

验收:

按照《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完全响应

2.4.1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一)


2.4.2 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二)

包号:01

服务内容: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

采购文件要求

(以下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响应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证明

资料

序号

服务内容

项目要求

01

检疫内容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略) 待宰生猪查证验物、宰前检查(包括宰前2小时检查)、 (略) 理、同步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 (略) 理等、并做好各项记录(待宰、急宰、 (略) 理、入场监督检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记录)等工作;。

完全响应

无偏离

02

检疫要求

1.配备具备检疫能力的20名检疫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检疫人员与成交供应商有固定的劳动关系,能够承担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且持有健康证明,检疫人员档案复印件须报采购人存档。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检疫人员(20人)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成交供应商须为上岗检疫人员提供 (略) 所,检疫(检验)器材、设备、工作服等。

3.本项目成交金额须单独设立财务账目,仅用于检疫人员(20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支出,不得挪用; (略) 门监督、审计,检疫人员工资原则上要高于在岗工人工资平均水平。

4.负责对 (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生产安全等负责。

5.加强对检疫人员日常管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检疫人员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尽快补齐检疫人员。

完全响应

无偏离

检疫人员(20人)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

在响应文件第21-23

03

检疫结果

检疫结果及 (略) 官方兽医,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略) (略) 产品合格

完全响应

无偏离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须按采购文件要求逐 (略) 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和响应内容。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的项目要求、技 (略) 投产品及服务的实际技术参数和响应内容,不得完全粘贴复制“项目要求、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的内容。因投 (略) 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内容的,评审小组有权认定其未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 (略) 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资质证明资料”一栏如果要求提供的,须填写“见响应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标注出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 * * 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境内)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日期: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 (略) 达成的协议, (略) 有的附件、附录 (略) 提到的构成政府 (略) 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 (略) 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 (略) 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 (略) 的检测与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合同履约验收形成的意见。

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 (略) 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 (略) 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 (略) 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采购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 (略) 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 (略) 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按《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 (略) 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 (略) 法律及经济责任。

    6.2 (略) 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 (略) 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 (略) 货物均应按标准 (略) 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 (略) 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 (略) 安装、 (略) ;

8.2.2提供货物 (略) 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 (略) 交付 (略) 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 (略) ,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 (略) 家 (略) 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 (略) 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 (略) 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 (略) 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 (略) ,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 (略) 提供的货 (略) 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 (略) 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 (略) 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 (略) 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 (略) 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略) 初验。 (略) 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 (略) 修复, (略) 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 (略) 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略) 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 (略) 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 (略) 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 (略) 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 (略) 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 (略) 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 (略) 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 (略) 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 (略) 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 (略) 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 (略)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 (略) 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 (略) 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 (略) 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略) 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 (略) (略) 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 (略) 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 (略) (略) 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 (略) 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 (略) 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 (略) 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 (略) 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 (略) 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 (略) 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 (略)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略) 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 (略) 协商, (略) 本政府采购 (略) 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 (略) 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略) 提起诉讼。

    14.3因政 (略) (略) 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 (略) (略) 分外,本政府采购 (略) (略) 。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 (略) (略) 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 (略) (略) 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 (略)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 (略) 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 (略) (略) 分费用负责。供 (略) 政府采购合同 (略) 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 (略) 将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略) 分转让 (略) 转让和 (略) 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 (略) (略) 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六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 (略) 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

20.2 (略) 、变更公告;

20.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成交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 (略) ,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

(略) 市 (略) (略) 区生猪

定点屠宰检疫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AGJCG *

  

合同需方: (略) (略)

合同供方: (略) 诚信 (略)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市公 (略)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AGJCG *

签订地点: (略) 市公 (略)

(略) (略)  (以下简称需方)和 (略) 诚信 (略)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 (略) 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 (略) 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AGJCG * );

2. (略) 、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2.2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服务内容

最高限价

报价

服务期限

备注

01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

检疫服务

920,000

920,000

2017年度

报价合计

小写:     920,000             

大写:          * * * 万元整              

填表说明:

1.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价时及时声明。

2.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 (略) 理。

3.对于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和响应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单一来源时不予唱价,在评审时不得作为优先成交的条件。

4.单一来源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各包“报价合计”应同格式7 “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报价合计”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签署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格式7  

            2.3 服务价格明细表

包号:01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内容

报价

01

工资

693,000

02

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227,000

……

报价合计

920,000


填表说明:

1.表中的序号、服务内容应与“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二)”的相应内容一致。

2.中标供应商需在宣布中标结果后24 (略) 使用。

    供应商名称: (略) 诚信 (略)   

签署日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格式8

          2.4 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

包号:01包  

服务内容: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以下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投标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备注

1

服务期限2017年度

完全响应

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境内)

完全响应

3

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后一性次付款

完全响应

4

验收:

按照《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完全响应

2.4.1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一)


2.4.2 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二)

包号:01

服务内容: (略) 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服务

采购文件要求

(以下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响应文件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偏离说明

证明

资料

序号

服务内容

项目要求

01

检疫内容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略) 待宰生猪查证验物、宰前检查(包括宰前2小时检查)、 (略) 理、同步检疫、病害动物及动物 (略) 理等、并做好各项记录(待宰、急宰、 (略) 理、入场监督检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记录)等工作;。

完全响应

无偏离

02

检疫要求

1.配备具备检疫能力的20名检疫人员,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检疫人员与成交供应商有固定的劳动关系,能够承担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且持有健康证明,检疫人员档案复印件须报采购人存档。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检疫人员(20人)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成交供应商须为上岗检疫人员提供 (略) 所,检疫(检验)器材、设备、工作服等。

3.本项目成交金额须单独设立财务账目,仅用于检疫人员(20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支出,不得挪用; (略) 门监督、审计,检疫人员工资原则上要高于在岗工人工资平均水平。

4.负责对 (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生产安全等负责。

5.加强对检疫人员日常管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检疫人员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尽快补齐检疫人员。

完全响应

无偏离

检疫人员(20人)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件

在响应文件第21-23

03

检疫结果

检疫结果及 (略) 官方兽医,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略) (略) 产品合格

完全响应

无偏离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须按采购文件要求逐 (略) 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和响应内容。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文件的项目要求、技 (略) 投产品及服务的实际技术参数和响应内容,不得完全粘贴复制“项目要求、技术参数及资质要求”的内容。因投 (略) 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内容的,评审小组有权认定其未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 (略) 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4.“资质证明资料”一栏如果要求提供的,须填写“见响应文件第  页、第  行”字样,标注出在响应文件中的位置。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 * * 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境内)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日期: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 (略) 达成的协议, (略) 有的附件、附录 (略) 提到的构成政府 (略) 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 (略) 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 (略) 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 (略) 的检测与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合同履约验收形成的意见。

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 (略) 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 (略) 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 (略) 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 (略) 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采购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 (略) 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 (略) 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按《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 (略) 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 (略) 法律及经济责任。

    6.2 (略) 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 (略) 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 (略) 货物均应按标准 (略) 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 (略) 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 (略) 安装、 (略) ;

8.2.2提供货物 (略) 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 (略) 交付 (略) 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 (略) ,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 (略) 家 (略) 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 (略) 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 (略) 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 (略) 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 (略) ,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 (略) 提供的货 (略) 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 (略) 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 (略) 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 (略) 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 (略) 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略) 初验。 (略) 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 (略) 修复, (略) 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 (略) 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略) 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 (略) 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 (略) 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 (略) 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 (略) 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 (略) 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 (略) 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 (略) 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 (略) 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 (略) 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 (略)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 (略) 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 (略) 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 (略) 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略) 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 (略) (略) 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 (略) 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 (略) (略) 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 (略) 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 (略) 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 (略) 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 (略) 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 (略) 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 (略) 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 (略) 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 (略)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略) 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 (略) 协商, (略) 本政府采购 (略) 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 (略) 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 (略) 提起诉讼。

    14.3因政 (略) (略) 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 (略) (略) 分外,本政府采购 (略) (略) 。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 (略) (略) 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 (略) (略) 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 (略)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 (略) 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 (略) (略) 分费用负责。供 (略) 政府采购合同 (略) 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 (略) 将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略) 分转让 (略) 转让和 (略) 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 (略) (略) 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六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 (略) 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

20.2 (略) 、变更公告;

20.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成交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 (略) ,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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