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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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招标变更



各投标人:

(略)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采购项目(编号:AHCZFCG- 点击查看>> , (略) (略) 分内容提出质疑,经采购单位研究, (略) 分内容涉及实质性变更, (略) 如下: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日8时30分至9时00分止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略) 市清风 (略) 一号楼3楼开标三室。

3、开标时间: * 日9时00分

4、开标地点: (略) 市清风 (略) 一号楼3楼开标三室。

二、对部分投标人质疑回复如下:

1、对《评分标准》 (略) 络第一项“县级分支机构”的问题。因财政体制问题,九华山风景区不作为县级分支机构的意见可以采纳。

2、“农民利益保障缺失—建议按保额最高价(保费不变)”的问题:我省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根据财金[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根据皖政[2008]42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财金[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政府金融办 (略) 省林业厅 (略) 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我省种植业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以及相关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等相关事项,不允许经办机构在规定的范围随意变动,因涉及到各级财政保费匹配承但的额度。

3、“保险保障功能缺失—保险理赔未涉及”的问题:见第三条回复理由,并不是没作要求,已在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保险赔偿”明确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赔偿根据财金[ * 号、皖政[2008]42号、财金[ * 号等 (略) 。


4、“三 (略) 设立,农险办据实审核出具证明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应在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因此,各经办机构设立“三 (略) ”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应当向当地县(区)农险办报备,以便当地县(区)农险办督促、检查。但“三 (略) ”开展涉农业务或商业险业务无需向当地农险办报备。

5、“具有一定数量的在乡镇以下基层专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人员—规定不合理”问题: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午季作物是在每年的9月份就开始承保,如果没有专门配备的基层工作人员,无法协调、指导各乡镇、村级协保员开展收费工作,也无法提高服务质量,会影响农户的满意度,更会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6、关于承办经验、 (略) 络、 (略) * 、培训体系、专家库、减灾防损、宣传引导等问题。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常开展、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实施手段,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要求。 (略) 主要是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没有这些保障和要求,农业保险工作无法实施和推进。

7、关于机构人员的 (略) 协议、合同证明、照片、姓名和联系 (略) 装册,作为附件。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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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略) 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采购项目(编号:AHCZFCG- 点击查看>> , (略) (略) 分内容提出质疑,经采购单位研究, (略) 分内容涉及实质性变更, (略) 如下: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日8时30分至9时00分止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略) 市清风 (略) 一号楼3楼开标三室。

3、开标时间: * 日9时00分

4、开标地点: (略) 市清风 (略) 一号楼3楼开标三室。

二、对部分投标人质疑回复如下:

1、对《评分标准》 (略) 络第一项“县级分支机构”的问题。因财政体制问题,九华山风景区不作为县级分支机构的意见可以采纳。

2、“农民利益保障缺失—建议按保额最高价(保费不变)”的问题:我省中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根据财金[ * 号《 (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根据皖政[2008]42号《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根据财金[ * 号《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政府金融办 (略) 省林业厅 (略) 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我省种植业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以及相关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等相关事项,不允许经办机构在规定的范围随意变动,因涉及到各级财政保费匹配承但的额度。

3、“保险保障功能缺失—保险理赔未涉及”的问题:见第三条回复理由,并不是没作要求,已在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保险赔偿”明确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赔偿根据财金[ * 号、皖政[2008]42号、财金[ * 号等 (略) 。


4、“三 (略) 设立,农险办据实审核出具证明规定不合理”的问题: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应在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开展,因此,各经办机构设立“三 (略) ”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应当向当地县(区)农险办报备,以便当地县(区)农险办督促、检查。但“三 (略) ”开展涉农业务或商业险业务无需向当地农险办报备。

5、“具有一定数量的在乡镇以下基层专门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人员—规定不合理”问题: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午季作物是在每年的9月份就开始承保,如果没有专门配备的基层工作人员,无法协调、指导各乡镇、村级协保员开展收费工作,也无法提高服务质量,会影响农户的满意度,更会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6、关于承办经验、 (略) 络、 (略) * 、培训体系、专家库、减灾防损、宣传引导等问题。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常开展、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实施手段,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要求。 (略) 主要是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没有这些保障和要求,农业保险工作无法实施和推进。

7、关于机构人员的 (略) 协议、合同证明、照片、姓名和联系 (略) 装册,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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