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分公司列东书城装修工程EPC项目(第四次)补充公告
三明分公司列东书城装修工程EPC项目(第四次)补充公告
(略) 分 (略) 装修工程EPC项目(第四次)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1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
第15页1.4.1条款“2.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修改为“2.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删除“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
第130、131页“注(3)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有关证件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修改为“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有关证件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删除“设计负责人、”“并承诺”。
“注(4)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修改为“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删除“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
第20页1.4(6)“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修改为“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删除“ 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 ”。
第26页3.7.2条款“ (略) 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修改为“ (略) 文件有关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删除“ 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 ”。
第33页2.1.3条款中删除“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第137页“投标函附录”删除“设计负责人、1.1.2.5、姓名: 证号:
”,增加“质量标准、工程质量: (略)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投标函附录”修改为:
(不同标段应当分别提供)
标段:(标段名称)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 .4 | 姓名: 证号: | |
2 | 施工负责人 | 1.1.2 .6 | 姓名: 证号: | |
3 | 工期 | 1.1.4 .3 | 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 天 其中设计周期:30天 | |
4 | 质量保修期 | 1.1.4 .5 | (略) 有关法律、 (略) 。 | |
5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 (略)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
6 | 履约担保形式和金额 | 4.2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承包人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 |
7 | 分包 | 4.3.4 | 根据闽建筑[2012]35号及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如承包人非福 (略) 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时,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 |
8 | 保修责任 | 19.7.1 | 保修期限:按国家 (略) 。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2 、原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本补充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略) (略) 。
招标人: (略) (集团) (略) (略) 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 (略) 有限公司
2017 年7月6日
(略) 分 (略) 装修工程EPC项目(第四次)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1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
第15页1.4.1条款“2.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修改为“2.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删除“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
第130、131页“注(3)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有关证件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修改为“本项目评标时仅对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其他人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有关证件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删除“设计负责人、”“并承诺”。
“注(4)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修改为“设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筑、电气各1人)”。删除“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
第20页1.4(6)“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修改为“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删除“ 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 ”。
第26页3.7.2条款“ (略) 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修改为“ (略) 文件有关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删除“ 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 ”。
第33页2.1.3条款中删除“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建议,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第137页“投标函附录”删除“设计负责人、1.1.2.5、姓名: 证号:
”,增加“质量标准、工程质量: (略)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投标函附录”修改为:
(不同标段应当分别提供)
标段:(标段名称)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 .4 | 姓名: 证号: | |
2 | 施工负责人 | 1.1.2 .6 | 姓名: 证号: | |
3 | 工期 | 1.1.4 .3 | 设计周期及施工工期: 天 其中设计周期:30天 | |
4 | 质量保修期 | 1.1.4 .5 | (略) 有关法律、 (略) 。 | |
5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 (略)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
6 | 履约担保形式和金额 | 4.2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承包人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 |
7 | 分包 | 4.3.4 | 根据闽建筑[2012]35号及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如承包人非福 (略) 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投标时,投标人承诺使用建机一体化企业。 | |
8 | 保修责任 | 19.7.1 | 保修期限:按国家 (略) 。 |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2 、原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本补充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略) (略) 。
招标人: (略) (集团) (略) (略) 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 (略) 有限公司
2017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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