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棚改项目·气压机厂(潮泥湾)安置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赣州市章贡区棚改项目·气压机厂(潮泥湾)安置房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1.电梯三 (略) 件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招标人要求电梯三 (略) 件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是从兼容性考虑,尽量 (略) 故障, (略) 调查目前市面上 (略) 分都能满足该项要求,故该项要求并非不合理的要求,也并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略) 。

 

2.进口件评分依据(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曳引机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曳引机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控制柜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以上几点要求、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建议修改)

答;本项要求中并未涉及到专利、商标、供应商, (略) 地也并未限定特定的品牌或产地,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略) 。

 

3.业绩情况(6分):投标单位具有从 *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 (略) 投电梯同品牌的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排斥代理商,有针对性,明显偏袒制造商投标)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建议修改)

答:本项设置的业绩条件是根据本项目 (略) 设置的,需要投 (略) 与该项目体量相当的合同的能力,并非不合理的条件。本项目招标并非只允许 (略) 投标,代理商也可参与投标,并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略) 。

 

4.制造商的规模(共4分)按照参与本次投标的制造商的2016年主营收入 (略) 排序,最高的得4分,其次的得3分,第三的得2分,第四的得1分,其他名次不得分。 (此项评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营收入最高的只有一家,没有可比性,针对某某品牌专门量身定做的。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建议修改。)

答:制造商的主营收入可以在一定程 (略) 会对该品牌的认可度,招标人设置此条款出 (略) 会认可度的高低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对投标 (略) 择优;而且该条款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制造商主营 (略) 排名,并 (略) 的电梯制造商主营 (略) 排名,具体开标时有哪些电梯品牌参与投标事先并不知情,而且该条款相邻排名之间分值相差不大,所以该条款并 (略) 无关,也并非针对某某品牌量身定做,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略) 。

 

5.招标文件P18中“28、评分细则:商务(20分):1、业绩情况(6分):投标单位具有从 *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 (略) 投电梯同品牌的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请明确。如果潜在投标 (略) 投电梯品牌在 (略) 业的有些业绩单笔金额远在400万元以上,能否作为得分依据?此分值细则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嫌疑。建议修改此条评分标准。

答:本项业绩要求并未指定要政府采购业绩,只要符合该项业绩要求的计分条件并按要求提供评审依据即可。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也并无限定特定 (略) 业。 (略) (略) 。

 

6.招标文件P18中“28、评分细则:商务(20分):制造商的规模(共4分):按照参与本次投标的制造商的2016年主营收入 (略) 排序,最高得得4分,其次的得3分,第三的得2分,第四的得1分,其他名次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无论出于何种考虑,采购人或者代购代理机构都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建议修改此条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制造商的主营收入可以在一定程 (略) 会对该品牌的认可度,招标人设置此条款出 (略) 会认可度的高低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对投标 (略) 择优,只是一个评分的依据,并非资格条件。 (略) (略) 。

 

 

 

赣 (略) 市 (略)

* 日



1.电梯三 (略) 件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此条款)。

答:招标人要求电梯三 (略) 件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应采用同一品牌产品是从兼容性考虑,尽量 (略) 故障, (略) 调查目前市面上 (略) 分都能满足该项要求,故该项要求并非不合理的要求,也并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略) 。

 

2.进口件评分依据(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曳引机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曳引机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①投标人 (略) 投产品是国外注册品牌, (略) 投产品的控制柜整机是电梯品牌 (略) 生产,并原装进口到中国的得6分。)以上几点要求、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建议修改)

答;本项要求中并未涉及到专利、商标、供应商, (略) 地也并未限定特定的品牌或产地,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略) 。

 

3.业绩情况(6分):投标单位具有从 *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 (略) 投电梯同品牌的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排斥代理商,有针对性,明显偏袒制造商投标)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建议修改)

答:本项设置的业绩条件是根据本项目 (略) 设置的,需要投 (略) 与该项目体量相当的合同的能力,并非不合理的条件。本项目招标并非只允许 (略) 投标,代理商也可参与投标,并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略) 。

 

4.制造商的规模(共4分)按照参与本次投标的制造商的2016年主营收入 (略) 排序,最高的得4分,其次的得3分,第三的得2分,第四的得1分,其他名次不得分。 (此项评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营收入最高的只有一家,没有可比性,针对某某品牌专门量身定做的。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建议修改。)

答:制造商的主营收入可以在一定程 (略) 会对该品牌的认可度,招标人设置此条款出 (略) 会认可度的高低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对投标 (略) 择优;而且该条款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制造商主营 (略) 排名,并 (略) 的电梯制造商主营 (略) 排名,具体开标时有哪些电梯品牌参与投标事先并不知情,而且该条款相邻排名之间分值相差不大,所以该条款并 (略) 无关,也并非针对某某品牌量身定做,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略) 。

 

5.招标文件P18中“28、评分细则:商务(20分):1、业绩情况(6分):投标单位具有从 *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 (略) 投电梯同品牌的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6分。”请明确。如果潜在投标 (略) 投电梯品牌在 (略) 业的有些业绩单笔金额远在400万元以上,能否作为得分依据?此分值细则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嫌疑。建议修改此条评分标准。

答:本项业绩要求并未指定要政府采购业绩,只要符合该项业绩要求的计分条件并按要求提供评审依据即可。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也并无限定特定 (略) 业。 (略) (略) 。

 

6.招标文件P18中“28、评分细则:商务(20分):制造商的规模(共4分):按照参与本次投标的制造商的2016年主营收入 (略) 排序,最高得得4分,其次的得3分,第三的得2分,第四的得1分,其他名次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财库[ * 号)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无论出于何种考虑,采购人或者代购代理机构都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建议修改此条评分标准。

答:本项目并非政府采购项目。制造商的主营收入可以在一定程 (略) 会对该品牌的认可度,招标人设置此条款出 (略) 会认可度的高低作为一个参考依据对投标 (略) 择优,只是一个评分的依据,并非资格条件。 (略) (略) 。

 

 

 

赣 (略) 市 (略)

* 日
EndFragment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