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项目投资人项目招标质疑的答复书[变更]
[变更]-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连山至贺州公路(广西段)项目投资人项目招标质疑的答复书[变更]
(略) 新宇 (略)
关于 (略) 至 (略) 公路( (略) 段)项目投资人
项目招标质疑的答复书
质疑人: (略) 鼎天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 郭梓清
委托代理人:李金权
电话:186 8838 4837
质疑人关于 (略) 至 (略) 公路( (略) 段)项目投资人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7工字 4号)的质疑函,已于 * 日收到质疑人邮寄来的标记日期为 * 日的纸质版质疑函及以签发日期为 * 日的授权委托书。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1、招标文件的财务指标评分不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占分40分。其中近三年平均净资产达到200亿得10分,超过200亿以上每增加20亿加1分,满分20分。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达到5亿得10分,超过5亿每增加1亿加1分,满分20分。以上财务指标的评分标准, (略) 里的报名要求(净资产23.5亿,每年均为盈利)。同时项目要求的自有资本金额13.5亿,对于投标人200亿以上的净资产要求,是项目自有资本金的14.8倍,极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关于财务指标的评分标准,应该以报名资格的要求为起点,重新制定评分标准。
质疑答复:
2.《 (略) 投标管理规定》( (略) 2007第8号)以及关于修改《 (略) 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各 (略) 令2015年第13号)、《 (略) 投标管理规定》均有以下规定,即: (略) 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因此在评分标准中, (略) 财务实力的加分项,是项目业主选择资金雄厚的投资企业的一个意愿体现,不属于门槛限制项。
3.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具体考虑,综合了 (略) 市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经验, (略) (略) 了反复研究并上报 (略) 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通过后, (略) 项目的具体条件,招标人有权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特别是资金雄厚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本项目财务指标设定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项目具体情况的。
质疑事项二:
2、招标文件的项目融 (略) 性评分标准不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银行贷款承诺意向书,10分。招标文件限定了 (略) 的意向性贷款承诺函或授信证明可以获得分数,实际上目前融资的渠 (略) 一种渠道, (略) 、投资基金的承诺函也应该获得平等对待。
质疑答复:
《 (略) 投标管理规定》( (略) 2007第8号)以及关于修改《 (略) 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各 (略) 令2015年第13号)、《 (略) 投标管理规定》均有以下规定,即: (略) 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统一要求潜在投标人 (略) 为本项目提供意向性贷款承诺函或授信证明且贷款额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并 (略) 。
(略) 、投资基金的资金承诺也是融资的一种渠道,但本项目不考虑这两种方式提供的承诺函。
质疑事项三:
3、对于联合体的评分标准,应该以联合体成员的 (略) 评定。
根据公告中的《联合体投资协议》,“如中标, (略) 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则联合体的各方成员均有责任做好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号,“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质疑答复:
《 (略) 投标管理规定》第六章第20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略) 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根据《 (略) 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对联合体成员没有做“同一专业”的要求,联合体成员可以是投资企业的联合体,也可以是投资+施工+设计的联合体,或者其他方式的联合体, (略) 人设定的牵头单位与成员的资质基本条件;且本项目侧重考察的联合体的投资功能,若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略) 人择优选取“综合实力较强、特别是资金雄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要求,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招标人对联合体成员资质条件的设定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且符合实际情况。
(略) 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依据,且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招标单位: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新宇 (略)
日期: * 日
通讯地址: (略) 街55号(联系人王菊: 点击查看>> )
(略) 新宇 (略)
关于 (略) 至 (略) 公路( (略) 段)项目投资人
项目招标质疑的答复书
质疑人: (略) 鼎天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 郭梓清
委托代理人:李金权
电话:186 8838 4837
质疑人关于 (略) 至 (略) 公路( (略) 段)项目投资人项目(项目编号:HZJT2017工字 4号)的质疑函,已于 * 日收到质疑人邮寄来的标记日期为 * 日的纸质版质疑函及以签发日期为 * 日的授权委托书。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1、招标文件的财务指标评分不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占分40分。其中近三年平均净资产达到200亿得10分,超过200亿以上每增加20亿加1分,满分20分。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达到5亿得10分,超过5亿每增加1亿加1分,满分20分。以上财务指标的评分标准, (略) 里的报名要求(净资产23.5亿,每年均为盈利)。同时项目要求的自有资本金额13.5亿,对于投标人200亿以上的净资产要求,是项目自有资本金的14.8倍,极不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关于财务指标的评分标准,应该以报名资格的要求为起点,重新制定评分标准。
质疑答复:
2.《 (略) 投标管理规定》( (略) 2007第8号)以及关于修改《 (略) 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各 (略) 令2015年第13号)、《 (略) 投标管理规定》均有以下规定,即: (略) 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因此在评分标准中, (略) 财务实力的加分项,是项目业主选择资金雄厚的投资企业的一个意愿体现,不属于门槛限制项。
3.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具体考虑,综合了 (略) 市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经验, (略) (略) 了反复研究并上报 (略) 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通过后, (略) 项目的具体条件,招标人有权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特别是资金雄厚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因此,本项目财务指标设定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也是符合项目具体情况的。
质疑事项二:
2、招标文件的项目融 (略) 性评分标准不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银行贷款承诺意向书,10分。招标文件限定了 (略) 的意向性贷款承诺函或授信证明可以获得分数,实际上目前融资的渠 (略) 一种渠道, (略) 、投资基金的承诺函也应该获得平等对待。
质疑答复:
《 (略) 投标管理规定》( (略) 2007第8号)以及关于修改《 (略) 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各 (略) 令2015年第13号)、《 (略) 投标管理规定》均有以下规定,即: (略) 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统一要求潜在投标人 (略) 为本项目提供意向性贷款承诺函或授信证明且贷款额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并 (略) 。
(略) 、投资基金的资金承诺也是融资的一种渠道,但本项目不考虑这两种方式提供的承诺函。
质疑事项三:
3、对于联合体的评分标准,应该以联合体成员的 (略) 评定。
根据公告中的《联合体投资协议》,“如中标, (略) 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是连带责任,则联合体的各方成员均有责任做好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号,“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质疑答复:
《 (略) 投标管理规定》第六章第20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略) 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根据《 (略) 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对联合体成员没有做“同一专业”的要求,联合体成员可以是投资企业的联合体,也可以是投资+施工+设计的联合体,或者其他方式的联合体, (略) 人设定的牵头单位与成员的资质基本条件;且本项目侧重考察的联合体的投资功能,若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略) 人择优选取“综合实力较强、特别是资金雄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要求,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招标人对联合体成员资质条件的设定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且符合实际情况。
(略) 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依据,且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招标单位: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新宇 (略)
日期: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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