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部防风固沙林建设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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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部防风固沙林建设招标变更

1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
护修复工程 (略) 区2 (略)
防风固沙林建设项目
( 第 一 至 十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GSZSGC-17-29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略) 分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投标人须知............................................................................................................ 10 一、总 则.......................................................................................................... 9
二、招标文件..................................................................................................10
三、投标报价..................................................................................................11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2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5
六、开标.......................................................................................................... 16
第三章 合同条款..............................................................................................21
第四章 评标办法..............................................................................................62
第六章 项目建设技术要求..............................................................................6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9

第一章、招 标 公 告
招标单位: (略)
代理机构: (略) (略) (略) 分公司
项目名称: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 2017 (略) 防风固沙
林建设项目
立项批复:武发改农经[ * 号
建设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范围:工程施工
工程概况: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用“草
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 4 万亩,栽植以梭梭、沙拐
枣为主的沙生苗木 1200 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湖移民安
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围栏 66 公里、
标志碑 2 块、宣传牌 66 块。
具体标段划分:
第一标段:固沙造林 5000 亩;
第二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三标段:固沙造林 3750 亩;
第四标段:固沙造林 4000 亩;
第五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六标段:固沙造林 3950 亩;
第七标段:固沙造林 3850 亩;
第八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九标段:固沙造林 4050 亩;

第十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十一标段:架设刺丝封育围栏 66 公里、标志碑 2 块、宣传牌 66 块;
报名条件:
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林或造林绿化等相关经
营范围;
注意事项: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投标企业仅限报一个包,如多报、错报一律按无
(略) 理;
报名方式:此 (略) 上报名、 (略) 文件、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登
录 (略) 市公 (略) (www.wwggzy.com) (略) 上报名, (略)
文件。 (略) 代理机构。
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必须是投标人 (略) 银、电
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
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 (略) 市公 (略)
账 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报名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 0 时 0 分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 0 时 0 分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 (略) 市公 (略) 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

办理业务。获取数字证书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
成的“投标登记号” (略) 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系统会将“投标
登记号”实时发送到投标人手机。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略) (略) 分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 标 人
名称: (略)
地址: (略) 区统办楼 9 楼
联系人:赵元军
电话: 点击查看>>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略) (略) (略) 分公司
地址: (略) 市 (略) 区新建路
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 点击查看>>
1.1.3 项目名称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2 (略)
防风固沙林建设项目
1.1.4 建设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1.2.1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
用“草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4 万
亩,栽植以梭梭、沙拐枣为主的沙生苗木1200 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湖移民安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路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围栏66 公里、标志碑2 块、
宣传牌66块。
1.3.2 计划工期
开工时间:2017 年 9 月 27 日
竣工时间:2017 年 11 月 11 日
工期:45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
林或造林绿化等相关经营范围;
注意事项: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投标企业仅限报一个包,
如多报、错报一律 (略) 理;
信誉要求: (略) 发生安全事故或出 (略) 为的投标
企业,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5.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5.2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6.1 (略)
方式:自愿参加、食宿交通自理
集合时间:2017 年 09 月 05 日 09 时 00 分
集合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略) 代理机构签发的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遗文
件等
2.2.1 (略) 文件
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分
2.2.3 (略) 文件
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2.4 (略) 文件
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60 天
3.2.1 投标保证金
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
必须是投标人 (略) 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
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
效。
户名: (略) 市公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由 (略) 市公 (略) 相关
科室提供依据,投标人不再换取收据。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退付,投标人不再
到场退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 24 小
时内退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
付。)
3.3.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 年-2016 年
3.3.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2014 年-2016 年

3.3.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年份要求
至投标截止日近三年
3.4.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
3.5.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明确
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
独立包装, (略) 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
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2)投标报价表独立包装。
(3)未按该要求制作包装投标的,投标将被拒绝 。
3.5.2 装订封包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用活页夹),并编制
目录,加贴封条,并按本章 4.1 条规定密封。
4.1.1 封套上写明
(略) 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 。
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五楼一厅
4.3.1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五楼一厅
6.1.1 (略) 的组建
本项目评标根据 (略) 市公 (略) 的规定、要求组建评
标委员会。
7.1.1 是 (略) 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2.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略) 单位履约保证
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百分之十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投标人须知表内容与总则有冲突的以投标人须知表为准。
8.2 本项目最高限价于开标前七个日在 (略) 市公 (略) 公示,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
为无效报价, (略) 理;
8.3
开标时须带下列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检察 (略) 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

告知函、 (略) 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等证明文件。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
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略) 审核(被授权人投标的不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交
原件和未按规定年检将视为无效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
投标保证金。

一、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l.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所述。
1.1.2 上述工程按照《 (略) 投标实施办法》已办理招标登记,
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 (略) 述方式获得。
1.3 资格和信誉要求
1.3.1 本项目投标企业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林或造林
绿化等相关经营范围;
1.3.2 本项目投标企业信誉要求:投 (略) 发生 (略) (略) 门
通报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1.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 (略) 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
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 现场考察
1.5.1 投 (略) 考察, (略) 情况,考察驻地条件,自负其责的获得有
关编 (略) 必需的一切资料。
1.5.2 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 (略) 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机构现
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
概不负责。
1.5.3 (略) 考察以后,将被认为已了解了工程的水源、电源、通讯、交通、
各种材料来源、价格及当地的有关情况等,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责任
和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果
投标人认为需要 (略) 进行考察, (略) 进入,次数不限。现场考察的费用由
(略) 负担。
1.5.4 (略) 文件后三日
(略) 。
1.5.5 (略) 考察活动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
(略) 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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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略) 文件包括 (略) 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技术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略) (略) 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
技术规范和图纸等。 (略) 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
单位自负。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略) (略) 分若有任何疑问, (略) 文件后三
(略) 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和解答,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合理的时间
内予以回复。
2.2.2 若投标人的疑问具有普遍性,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方式将解答传送给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l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之前, (略)
文件。
2.3.2 (略) 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
招标 (略) 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2.3.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
酌情延长递交书面疑问的截止日期。
2.3.4 (略) 人确认后,方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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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报价
3.1 本工程招标范围
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用“草
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4万亩,栽植以梭梭、
沙拐枣为主的沙生苗木1200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
湖移民安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
围栏66公里、标志碑2块、宣传牌66块。
3.2 投标报价
本工程投标人的 (略) 价方式,规费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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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4.l 投标文件的语言
(略) 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
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和 (略) 分,均须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
或双面打印,其中:
4.2.1 商务文件应包括:
4.2.1.1 商务文件封面或扉页;
4.2.1.2 投标书;
4.2.1.3 法定代表人关于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书;
4.2.1.4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开标会时出示原件);
4.2.2 技术文件: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提交较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
计划,用文字和图表说明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技术、进度计划、工
艺、技术措施、质量、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安全等保证体系及相关措施。还应包括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机械、设备;企业基本情况、已完及在建类似工程业绩情
况;拟投入劳 (略) 计划情况。
4.3 投标有效期
4.3.1 投标文件有效期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期的
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将在征得招
标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被取消投标资
格,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
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
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
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
人 (略) 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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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
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名: (略) 市公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由 (略) 市公 (略) 相关科室提供依
据,投标人不再换取收据。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 (略) 市公 (略) 相
关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退付,投 (略) 退付。(未中标投标单
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 24 小时内退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退付。)
4.4.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略)
而予以拒绝。
4.4.3 (略) 人签订合同后 5 个
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4.4.4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4.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4.4.4.2 因为中标人原因, (略) 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4.4.4.3 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修正;
4.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5.1(1)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明确标明
“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独立包装,保证开标
现场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
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
件一律不退。
(2)投标报价表独立包装。
(3)未按该要求制作包装投标的,投标将被拒绝 。
4.5.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商务文件与
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 (略) 文件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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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4.5.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
得用签名章代替。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加盖单
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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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5.1.1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
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独立包装,保证开
(略) 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标人
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和
副本密封包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并同时递交,且在 (略) 加盖单位公章。
5.1.2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双面打印。
5.1.3 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填写标书时,如
有修改, (略)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
认。
5.2.投标截止期
5.2.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 (略)
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2.2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单位将拒绝受理。
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向招
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申请通知。投标截止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5.3.2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 (略) 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日
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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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标
6.1.1 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签名
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同时出示其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的,
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1.2 开标会议在有关单位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提交不合格的
投标文件不予 (略) 。
6.1.3 废标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2)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 根据招标文件中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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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标
7.1 评标
7.1.1 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7.1.2 评标原则
评标将严格按照《 (略) 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
开、科学合 (略) 评标工作。
7.1.3 评标组织
(略) 代理单位共同依 (略) , (略) 人代表和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监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
单数。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7.1.4 评标内容
评标委员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 (略) 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审。
7.1.5 评标程序
1) (略) 文件废标条件剔除无效标书。
2) (略) 文件确定的 (略) 打分。
3) 汇总各评委打分,依据 (略) 排序,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略) 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内容的保密
7.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
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
的其他人泄露。
7.2.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
招标代理 (略) 成员施加 (略) 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7.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 (略) 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
清其投标文件。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规定校
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7.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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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在详细评标之前, (略) 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
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7.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 (略) 有规定
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
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略) 人的权力及
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实质上响应要求的
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4.3 (略) 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
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
件。
7.5 错误的修正
(略) 文件要求的 (略) 校核,看其是
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7.5.1 算术性审查
7.5.1.1 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
准;
7.5.1.2 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
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5.1.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7.5.1.4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
标人应对上述的修 (略) 签认,如投标人拒绝接受此类修正或调整,其投标文
件将不予评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7.5.2 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7.5.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7.6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7.6.1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略) 评价与比较。
7.6.2 (略) 文 (略) 评标。
19
八、授权合同
8.1 合同授予标准
(略) 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标准、
(略) 文件评出的投标人。
8.2 中标通知书
8.2.1 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是合同 (略) 分。
8.2.2 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负责解释未中标的原因。
8.3 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
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8.4 履约保证金
8.4.1 (略) 单位履约保证金专户。
8.4.2 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条 (略)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20
九、其它事项
9.1 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 (略) 投标法》和《 (略) 和评
(略) 规定》等有关 (略) 。
9.2 招标结果的公示
本次招标评标结果,将于评标工作结束后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 3
日,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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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略) 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22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 (略) 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23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 (略) :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略) 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略)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24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略) 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 (略) 门: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 (略) 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略)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略) 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25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 (略) 应承担
的责任。
1.21 索赔: (略) 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
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
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略) 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略) 分。
26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
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
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 (略) 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略)
业标准、规范的, (略) 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略) 业标准、规范的,
约 (略)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略) 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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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
(略) 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略) 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 (略) 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略) 工程检查
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略) 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要 (略)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
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
5.4 (略) 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 (略) 处理。一方 (略) 理有异议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略) 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8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
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
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略) 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略)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
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 (略)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
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
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
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 (略) 原指
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 (略) 的指
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 (略) 的指令,承 (略) 。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 (略) 需指令、 (略) 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 (略)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
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9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
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
得发包人同意。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略) 需水、电、电讯 (略) (略) 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
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略) 地内的
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负责;
30
(5)办理施工许可证 (略) 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
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略) 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 (略)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
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
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 (略) (略) 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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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
(略)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略) 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略) 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 (略)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
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
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 (略) 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
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
措施,经工程 (略)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
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
32
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 48 小时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 (略)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 (略)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
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略) 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
内未予答复, (略) 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略) 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略) ;
(3)工程师未按合 (略) 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略)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33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略) 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
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 (略) 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略) 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 (略) 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 (略) 。如影响 (略) ,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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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略) 位, (略) 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
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 (略)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 (略) 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略) 验收,
(略)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略) 隐蔽
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 (略) 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略)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略)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
(略)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35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
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
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
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
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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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略)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20.2 发包人应 (略) 地的 (略) 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 (略)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
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略) 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通
知工程师,同时 (略) (略) 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 (略) (略) 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
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7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
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 (略) 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
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
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
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38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略) 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
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
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
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
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 (略)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39
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 (略) 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
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
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
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
收保管,由发包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
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时,发包人 (略) (略) 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
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0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
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 (略) 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
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 (略) 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 (略) 门和其
(略) 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
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41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
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
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略) 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
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 (略)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 (略) 。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
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
42
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
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
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
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
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
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 (略) 分单位 (略) 位甩项竣工的, (略) 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3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
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略) 核实,给
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 (略)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 (略) 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
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
44
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
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
(略) ;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
量标准;
45
(3)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 (略) 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 (略)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
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
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 (略) 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
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
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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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发包人 (略) 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 (略) 门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略) 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 (略) 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略) (略) 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
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 (略) 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
理人员,保证 (略) 。分包单位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 (略) 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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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
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 (略) 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 (略) 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略) 方的相应责
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 (略) 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略) 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略) 地内自有
48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 (略) 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略) 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
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
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 (略)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
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49
工程师, (略) 置方案, (略) 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
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 (略) (略) 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 (略) 工程转包给
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 (略)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略) 。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略) 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
必要条件, (略) 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
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50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 (略) (略) 义务,竣工结算价款
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略) 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5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 (略) 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 (略) 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52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 (略) 需的水、电、电讯线 (略) 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3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 (略) 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 (略) 清洁卫生的要求:
54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 (略) 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55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56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57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58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 (略) 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略) 提请仲裁或向
(略)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5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60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合同金额(元)
用户联系人
及手机
注:
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必须
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1
附件 2:
项目材料计划及偏离表
序号 材料 规格要求 单位 数量 是否与招标规格偏离 备注
1
2
3
4
5
6
7
注:如以上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
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2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加强对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 2017 (略) 防
(略) 评标工作的管理,依据《 (略) 投标法》、
《 (略) 和 (略) 规定》和 (略) 省相应法规、文件制定本评标细则。
1.2 招标人将按国家和 (略) 省 (略) 政法规的规定,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 (略) 文件的 (略) 评标。
1.3 (略) 人按规定取消中标
资格,则由符合本评标办法规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
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略) 人签订合同, (略) 。
1.4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1.5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1.6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二、评标程序
2.1 符合性审查;
2.2 技术文件评审;
2.3 商务文件评审;
2.4 确定中标人;
2.5 编写评标报告。
三、符合性审查
3.1 (略) 评审前,应对投标文件 (略) 审查。
3.2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3.2.1 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格式填写、编制,字迹是否清晰
可辨;
3.2.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有效;
3.2.3 (略) 文件的规定缴纳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3.2.4 (略) 文件要求;
63
3.3 (略) (略) 分,不允 (略) 更正或撤
回,而使之符合规定。
3.4 (略) 人要求的投标文件,即可进入下一步的评标。
四、算术性修正
4.1 (略) 文件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
图纸预算 (略) 算术性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与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4.1.1 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4.1.2 当单价与数量乘积的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差错,此时应以标出的乘积值为准,
并修改单价;
4.1.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计累计数为准,并修改
总价;
4.2 如修正后的投标人报价与投标文件上报价不一致时,投标人应对修正后的报
价予以签认。如投标人拒绝签认将退出评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五、澄清
5.1 在评标阶段, (略) 认为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
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其补充某些资料,包括单价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
拒绝;
5.2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文件,并作为投标 (略) 分;
5.3 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 (略) 成员私下接触或对原
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发现的算 (略) 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
列。
5.4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六、评标办法
招标人依 (略) , (略) 人代表和监督小组代表在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 (略) 评审,评分总分
值为 100 分,由评委集体打分,依据 (略) 排序,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中标候
64
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略) 人推荐三名中
标候选人。
本工程采用“百分制”评标法,
1、施工报价:40 分;
2、施工能力:30 分;
3、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1)施工报价(40 分)
(略) 人控制预算价为有效报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
向上浮动 0.5%扣 1 分,每向下浮动 0.5%扣 1 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
得满分 40 分。
(2)施工能力(30 分)
①2014 年至 2016 年投标企业承担过治沙造林同类工程的业绩每提供一项在得 2 分,
承担过其他生态建设相关工程的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满分 10 分,否则不得分。
(以中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略) 查验,投标文件中合同及中标通
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发包方原公章)
②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到中级(含中级)以上林业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不得分(满
分 4 分)。
③投入的机械设备达到工程施工要求,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6 分)。
④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合理,能满足施工要求,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10 分)。
(3)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①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能指导施工,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措施,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③ (略) 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④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合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⑤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⑥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七、重新招标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可重新招标:
7.1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可重新招标;
65
7.2 如果参与本工程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不含), (略) (略)
重新招标;
7.3 (略) 推荐的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 (略) 。
八、评标报告
8.1 (略) 审定评标结果后, (略) 人审阅。 (略)
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不解释落标
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8.2 书面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8.2.1 项目名称;
8.2.2 评标结果;
8.2.3 评标表格等附件。
66
第五章 图纸(无)
67
第六章 技术标准
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略) 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 (略)
建设。
第一标段:固沙造林 5000 亩;
第二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三标段:固沙造林 3750 亩;
第四标段:固沙造林 4000 亩;
第五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六标段:固沙造林 3950 亩;
第七标段:固沙造林 3850 亩;
第八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九标段:固沙造林 4050 亩;
第十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 1-10 标段采用“稻草沙障+沙生苗木”的营造林技术措施。
(1)设置稻草方格沙障:在沙丘的迎风坡先设置与主风向近垂直的横向沙障,后设置
与主风向一致的竖向沙障,横竖方向沙障设置间距 1.5×1.5 米;在沙丘的背风坡设置
间隔 1.5 (略) 沙障。沙障设置时,按间距要求,先开宽 25 厘米、深 20 厘米的小沟,
将稻草均匀无间断的摊铺在沟上,后用沙压住稻草中间,将两边翘起的稻草用沙淤起
与沙面垂直。压好的 (略) ,方格整齐。
(2)栽植沙生苗木:按照 1.5×3 (略) 距在稻草沙障内栽植沙生苗木,每亩 150
穴、每穴 2 株,苗木选用适宜当地沙区生长的梭梭和沙拐枣。栽植前对苗木按 30 厘米
(略) 剪梢截干、 (略) 理;栽植时先挖去表层干沙,栽植深度需超过苗木根
迹 15 厘米以上,根系要舒展,梭梭和 (略) 间混交的方式栽植(梭梭和沙拐枣
混交比例为 5:1);栽植后随即顺苗干浇水补墒,每穴约 5 公斤左右,以提高苗木成活
率。要求苗木成活率达到 85%以上,沙障保存率、面积核实率达到 100%。
(3)材料选择:
68
稻草:稻草秸秆,要求长度大于 50 厘米以上,干燥、无腐烂、发霉、变质现象;人工
收割,严禁打捆包装,亩用草量不少于 0.8 吨。
沙生苗木(梭梭、沙拐枣):一年生,地经≥0.4 厘米,苗高≥30 厘米,根系长度≥25
厘米,需具备“两证一签”。
(4)其他要求:
1、项 (略) 沙漠腹地,材料、物资运输难度大,每个包按甲方要求位置和标准
配套修建 6750 ㎡的物资运输通道 (略) 。
2、项目涉及面积广、集中施工期较长,中标实施单位 (略) 设 (略) ,
树立明显的标志,同时做好人员安全管理、森林防火、防暑避寒等相关工作。
3、项目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入驻 (略) ,不得擅
自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予以更换。
6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
正本或副本
项目(标段号)
投 标 文 件
GSZSGC-17-29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0
1.2 投标书
一、投 标 书
我们收到贵方 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
投标。并授权 。(姓名、职务、职称),全权代表我单位提交下述投标
文件。并同时宣布愿意遵守下列条款:
1. (略) 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为 项目提供服
务。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小写:¥ 元 );施工工期: 天
(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略) 投标法》履行自
己的责任和义务。
3.如果我们投标文件被接受, (略) 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
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 (略) 文 (略) 有资料。
5.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6. (略) 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7.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在开标后 60 天内。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1
1.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开标时出示原件)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就
项目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
务。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印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略) 名称:
银行账号:
(略) 地址:
电 话: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2
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开标时出示原件)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的 (法定
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
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工程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本公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天,特此声明。
法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被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73
1.5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标时出示原件)
74
1.6 投标报价格式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75
详细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注: 1、单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安装施工费、利润、税金、抚育费等各种费用。
2、项目施工内容(措施)技术要求内容自列。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
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项目施工内容(措施)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备注
投标价总计(小写)
投标价总计(大写):
76
二、技术文件
2.1 企业基本情况、已完及在建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2.2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方法及施工技术措施;
2.3.2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3.3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2.3.4 施工进度计划;
2.3.5 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2.3.6 主要机具使用计划;
2.3.7 劳 (略) 安排使用计划;
2.4 后期抚育管护方案 1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
护修复工程 (略) 区2 (略)
防风固沙林建设项目
( 第 一 至 十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GSZSGC-17-29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略) 分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投标人须知............................................................................................................ 10 一、总 则.......................................................................................................... 9
二、招标文件..................................................................................................10
三、投标报价..................................................................................................11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2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5
六、开标.......................................................................................................... 16
第三章 合同条款..............................................................................................21
第四章 评标办法..............................................................................................62
第六章 项目建设技术要求..............................................................................67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69

第一章、招 标 公 告
招标单位: (略)
代理机构: (略) (略) (略) 分公司
项目名称: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 2017 (略) 防风固沙
林建设项目
立项批复:武发改农经[ * 号
建设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范围:工程施工
工程概况: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用“草
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 4 万亩,栽植以梭梭、沙拐
枣为主的沙生苗木 1200 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湖移民安
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围栏 66 公里、
标志碑 2 块、宣传牌 66 块。
具体标段划分:
第一标段:固沙造林 5000 亩;
第二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三标段:固沙造林 3750 亩;
第四标段:固沙造林 4000 亩;
第五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六标段:固沙造林 3950 亩;
第七标段:固沙造林 3850 亩;
第八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九标段:固沙造林 4050 亩;

第十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十一标段:架设刺丝封育围栏 66 公里、标志碑 2 块、宣传牌 66 块;
报名条件:
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林或造林绿化等相关经
营范围;
注意事项: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投标企业仅限报一个包,如多报、错报一律按无
(略) 理;
报名方式:此 (略) 上报名、 (略) 文件、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登
录 (略) 市公 (略) (www.wwggzy.com) (略) 上报名, (略)
文件。 (略) 代理机构。
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必须是投标人 (略) 银、电
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
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 名: (略) 市公 (略)
账 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报名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 0 时 0 分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 0 时 0 分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的投标人需先在 (略) 市公 (略) 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

办理业务。获取数字证书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登记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
成的“投标登记号” (略) 文件和缴纳投标保证金,系统会将“投标
登记号”实时发送到投标人手机。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略) (略) 分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 标 人
名称: (略)
地址: (略) 区统办楼 9 楼
联系人:赵元军
电话: 点击查看>>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略) (略) (略) 分公司
地址: (略) 市 (略) 区新建路
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 点击查看>>
1.1.3 项目名称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2 (略)
防风固沙林建设项目
1.1.4 建设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1.2.1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
用“草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4 万
亩,栽植以梭梭、沙拐枣为主的沙生苗木1200 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湖移民安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路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围栏66 公里、标志碑2 块、
宣传牌66块。
1.3.2 计划工期
开工时间:2017 年 9 月 27 日
竣工时间:2017 年 11 月 11 日
工期:45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
林或造林绿化等相关经营范围;
注意事项: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投标企业仅限报一个包,
如多报、错报一律 (略) 理;
信誉要求: (略) 发生安全事故或出 (略) 为的投标
企业,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5.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5.2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6.1 (略)
方式:自愿参加、食宿交通自理
集合时间:2017 年 09 月 05 日 09 时 00 分
集合地点: (略) 区红 (略) 镇移民点养殖区东南侧
2.1.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略) 代理机构签发的澄清、修改、答疑纪要、补遗文
件等
2.2.1 (略) 文件
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分
2.2.3 (略) 文件
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2.4 (略) 文件
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60 天
3.2.1 投标保证金
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
必须是投标人 (略) 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
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
效。
户名: (略) 市公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由 (略) 市公 (略) 相关
科室提供依据,投标人不再换取收据。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 (略) 市公共资源
(略) 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退付,投标人不再
到场退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 24 小
时内退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
付。)
3.3.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 年-2016 年
3.3.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2014 年-2016 年

3.3.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年份要求
至投标截止日近三年
3.4.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
3.5.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明确
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
独立包装, (略) 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
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
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2)投标报价表独立包装。
(3)未按该要求制作包装投标的,投标将被拒绝 。
3.5.2 装订封包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用活页夹),并编制
目录,加贴封条,并按本章 4.1 条规定密封。
4.1.1 封套上写明
(略) 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 。
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五楼一厅
4.3.1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7 年 09 月 19 日 08 时 45
开标地点: (略) 市公 (略) 五楼一厅
6.1.1 (略) 的组建
本项目评标根据 (略) 市公 (略) 的规定、要求组建评
标委员会。
7.1.1 是 (略) 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2.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略) 单位履约保证
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的百分之十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投标人须知表内容与总则有冲突的以投标人须知表为准。
8.2 本项目最高限价于开标前七个日在 (略) 市公 (略) 公示,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
为无效报价, (略) 理;
8.3
开标时须带下列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检察 (略) 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

告知函、 (略) 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等证明文件。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
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略) 审核(被授权人投标的不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交
原件和未按规定年检将视为无效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取消投标资格,并没收
投标保证金。

一、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l.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所述。
1.1.2 上述工程按照《 (略) 投标实施办法》已办理招标登记,
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 (略) 述方式获得。
1.3 资格和信誉要求
1.3.1 本项目投标企业要求: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具有治沙造林或造林
绿化等相关经营范围;
1.3.2 本项目投标企业信誉要求:投 (略) 发生 (略) (略) 门
通报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1.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 (略) 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
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 现场考察
1.5.1 投 (略) 考察, (略) 情况,考察驻地条件,自负其责的获得有
关编 (略) 必需的一切资料。
1.5.2 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 (略) 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机构现
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
概不负责。
1.5.3 (略) 考察以后,将被认为已了解了工程的水源、电源、通讯、交通、
各种材料来源、价格及当地的有关情况等,并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责任
和风险。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果
投标人认为需要 (略) 进行考察, (略) 进入,次数不限。现场考察的费用由
(略) 负担。
1.5.4 (略) 文件后三日
(略) 。
1.5.5 (略) 考察活动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
(略) 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10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略) 文件包括 (略) 有按本须知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技术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略) (略) 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
技术规范和图纸等。 (略) 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
单位自负。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略) (略) 分若有任何疑问, (略) 文件后三
(略) 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和解答,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合理的时间
内予以回复。
2.2.2 若投标人的疑问具有普遍性,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方式将解答传送给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l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日之前, (略)
文件。
2.3.2 (略) 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
招标 (略) 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2.3.3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
酌情延长递交书面疑问的截止日期。
2.3.4 (略) 人确认后,方可发放。
11
三、投标报价
3.1 本工程招标范围
在 (略) 区红 (略) 镇“下山入川”生态移民安置点东南侧,采用“草
沙障+沙生苗”的固沙造林模式,高标准营造防风固沙林4万亩,栽植以梭梭、
沙拐枣为主的沙生苗木1200万株; (略) 镇移民安置点南北侧、邓马营
湖移民安置点西侧、金荣沙漠生态公 (略) 义 (略) ,架设刺丝
围栏66公里、标志碑2块、宣传牌66块。
3.2 投标报价
本工程投标人的 (略) 价方式,规费不计。
12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4.l 投标文件的语言
(略) 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
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和 (略) 分,均须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
或双面打印,其中:
4.2.1 商务文件应包括:
4.2.1.1 商务文件封面或扉页;
4.2.1.2 投标书;
4.2.1.3 法定代表人关于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书;
4.2.1.4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开标会时出示原件);
4.2.2 技术文件: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提交较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
计划,用文字和图表说明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施工技术、进度计划、工
艺、技术措施、质量、成品及半成品保护、安全等保证体系及相关措施。还应包括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机械、设备;企业基本情况、已完及在建类似工程业绩情
况;拟投入劳 (略) 计划情况。
4.3 投标有效期
4.3.1 投标文件有效期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期的
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将在征得招
标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被取消投标资
格,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
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
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
第一至十标段每标段为 * 万元整、第十一标段为 * 万元整。
缴纳方式: (略) 文件后至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投标
人 (略) 银、电汇或支票转账的方式缴纳至 (略) 市公 (略) 专
13
用账户(禁止用现金缴纳)。并在用途栏或备注栏内填写 8 位投标登记号,不
填写或填写错误为无效。
户名: (略) 市公 (略)
账号: 点击查看>>
(略) : (略) (略)
(略) 号: 点击查看>>
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由 (略) 市公 (略) 相关科室提供依
据,投标人不再换取收据。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投标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和 (略) 市公 (略) 相
关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退付,投 (略) 退付。(未中标投标单
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 24 小时内退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退付。)
4.4.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略)
而予以拒绝。
4.4.3 (略) 人签订合同后 5 个
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4.4.4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4.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4.4.4.2 因为中标人原因, (略) 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4.4.4.3 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价算术错误的修正;
4.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5.1(1)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明确标明
“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独立包装,保证开标
现场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
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
件一律不退。
(2)投标报价表独立包装。
(3)未按该要求制作包装投标的,投标将被拒绝 。
4.5.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商务文件与
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 (略) 文件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
14
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4.5.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
得用签名章代替。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加盖单
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5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5.1.1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
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电子版 U 盘 1 份(电子版 U 盘独立包装,保证开
(略) 能够打开,且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否则视同无效投标)。投标人
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略) 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一律不退。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合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和
副本密封包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并同时递交,且在 (略) 加盖单位公章。
5.1.2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双面打印。
5.1.3 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填写标书时,如
有修改, (略)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
认。
5.2.投标截止期
5.2.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 (略)
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2.2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单位将拒绝受理。
5.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向招
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申请通知。投标截止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5.3.2 根据本须知的规定, (略) 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日
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
六、开标
6.1.1 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签名
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同时出示其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的,
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1.2 开标会议在有关单位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提交不合格的
投标文件不予 (略) 。
6.1.3 废标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2)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 根据招标文件中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6)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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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标
7.1 评标
7.1.1 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7.1.2 评标原则
评标将严格按照《 (略) 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
开、科学合 (略) 评标工作。
7.1.3 评标组织
(略) 代理单位共同依 (略) , (略) 人代表和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监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
单数。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
7.1.4 评标内容
评标委员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 (略) 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审。
7.1.5 评标程序
1) (略) 文件废标条件剔除无效标书。
2) (略) 文件确定的 (略) 打分。
3) 汇总各评委打分,依据 (略) 排序,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略) 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内容的保密
7.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
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等情况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
的其他人泄露。
7.2.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
招标代理 (略) 成员施加 (略) 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7.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 (略) 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
清其投标文件。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规定校
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7.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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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在详细评标之前, (略) 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
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7.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 (略) 有规定
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
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略) 人的权力及
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实质上响应要求的
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4.3 (略) 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
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
件。
7.5 错误的修正
(略) 文件要求的 (略) 校核,看其是
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7.5.1 算术性审查
7.5.1.1 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
准;
7.5.1.2 当标出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单价为准,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
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7.5.1.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与标出的总额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标出的总额;
7.5.1.4 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
标人应对上述的修 (略) 签认,如投标人拒绝接受此类修正或调整,其投标文
件将不予评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7.5.2 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7.5.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7.6 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7.6.1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略) 评价与比较。
7.6.2 (略) 文 (略) 评标。
19
八、授权合同
8.1 合同授予标准
(略) 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标准、
(略) 文件评出的投标人。
8.2 中标通知书
8.2.1 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是合同 (略) 分。
8.2.2 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负责解释未中标的原因。
8.3 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
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8.4 履约保证金
8.4.1 (略) 单位履约保证金专户。
8.4.2 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条 (略) ,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20
九、其它事项
9.1 未尽事宜
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 (略) 投标法》和《 (略) 和评
(略) 规定》等有关 (略) 。
9.2 招标结果的公示
本次招标评标结果,将于评标工作结束后在《 (略) 市公 (略) 》上公示 3
日,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
21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略) 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22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 (略) 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23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略) : (略) :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略) 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略) 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24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略) 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 (略) 门: (略) (略) 门、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 (略) 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略) 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略) 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 (略) 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 (略) 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25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 (略) 合 (略) 合同义务 (略) 应承担
的责任。
1.21 索赔: (略) 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
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
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略) 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略) 分。
26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 (略) 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
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
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 (略) 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略)
业标准、规范的, (略) 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略) 业标准、规范的,
约 (略)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 (略) 。发包人
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略) 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
27
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
(略) 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略) 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 (略) 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略) 工程检查
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略) 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要 (略)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
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
5.4 (略) 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 (略) 处理。一方 (略) 理有异议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略) 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 (略) (略) 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8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
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
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
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略) 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略) 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
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 (略)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
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
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
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 (略) 原指
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 (略) 的指
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 (略) 的指令,承 (略) 。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 (略) 需指令、 (略) 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 (略)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
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9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
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
得发包人同意。 (略) 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略) 地等工作, (略) 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略) 需水、电、电讯 (略) (略) 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
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略) (略) 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略) 地内的
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 (略) 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负责;
30
(5)办理施工许可证 (略) 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
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略) 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 (略)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
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
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 (略)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
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 (略) (略) 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
31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
(略)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略) 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略) 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 (略)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
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
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 (略) 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
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
措施,经工程 (略)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
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
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
32
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
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 48 小时 (略) 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 (略)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 (略) 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
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略) 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
内未予答复, (略) 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略) 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 (略) ;
(3)工程师未按合 (略) 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略)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
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33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略) 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
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 (略) 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 (略) 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 (略) 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 (略) 。如影响 (略) ,检查检验
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4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略) 位, (略) 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
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 (略)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 (略) 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略) 验收,
(略) 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略) 隐蔽
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 (略) 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略)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略) 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
(略)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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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
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和
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
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
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
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
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
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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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略)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20.2 发包人应 (略) 地的 (略) 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 (略)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
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略) 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通
知工程师,同时 (略) (略) 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 (略) (略) 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
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7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
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
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 (略) 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 (略) 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
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
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
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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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略) 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
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
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
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
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
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 (略)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39
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 (略) 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
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
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
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
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 (略) 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
收保管,由发包 (略) 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
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
时,发包人 (略) (略) 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
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
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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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
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略) 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 (略) 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
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 (略) 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 (略) 门和其
(略) 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
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 (略) 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41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
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
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
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略) 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
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
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 (略)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 (略) 。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
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
42
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
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
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
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
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
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 (略) 分单位 (略) 位甩项竣工的, (略) 签
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43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略) 使用
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略) 核实,给
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 (略)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 (略) 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
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略) 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
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
44
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
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
(略) ;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
量标准;
45
(3) (略) 合同义务或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 (略) 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 (略)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
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
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 (略) 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
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
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46
37.1 发包人 (略) 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 (略) 门调
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略) 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 (略) 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 (略)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 (略) (略) 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
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 (略) 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 (略) 工程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 (略) 地派驻相应管
理人员,保证 (略) 。分包单位 (略)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 (略) 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47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略) 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
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 (略) 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 (略) 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
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 (略) 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略) 方的相应责
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 (略) 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略) 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略) 地内自有
48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 (略) 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略) 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
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
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
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 (略) 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
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 (略) 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49
工程师, (略) 置方案, (略) 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
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 (略) (略) 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 (略) 工程转包给
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 (略)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 (略) 。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略) 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略) 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
必要条件, (略) 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
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50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 (略) (略) 义务,竣工结算价款
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略) 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5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 (略) 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 (略) 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52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 (略) 需的水、电、电讯线 (略) 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3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 (略) 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 (略) 清洁卫生的要求:
54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 (略) 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55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56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57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58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 (略) 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略) 提请仲裁或向
(略) 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5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60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合同金额(元)
用户联系人
及手机
注:
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必须
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1
附件 2:
项目材料计划及偏离表
序号 材料 规格要求 单位 数量 是否与招标规格偏离 备注
1
2
3
4
5
6
7
注:如以上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
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2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1.1 为加强对 (略) 市祁 (略)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略) 区 2017 (略) 防
(略) 评标工作的管理,依据《 (略) 投标法》、
《 (略) 和 (略) 规定》和 (略) 省相应法规、文件制定本评标细则。
1.2 招标人将按国家和 (略) 省 (略) 政法规的规定,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 (略) 文件的 (略) 评标。
1.3 (略) 人按规定取消中标
资格,则由符合本评标办法规定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
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略) 人签订合同, (略) 。
1.4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1.5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1.6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二、评标程序
2.1 符合性审查;
2.2 技术文件评审;
2.3 商务文件评审;
2.4 确定中标人;
2.5 编写评标报告。
三、符合性审查
3.1 (略) 评审前,应对投标文件 (略) 审查。
3.2 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3.2.1 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要求格式填写、编制,字迹是否清晰
可辨;
3.2.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有效;
3.2.3 (略) 文件的规定缴纳了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3.2.4 (略) 文件要求;
63
3.3 (略) (略) 分,不允 (略) 更正或撤
回,而使之符合规定。
3.4 (略) 人要求的投标文件,即可进入下一步的评标。
四、算术性修正
4.1 (略) 文件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
图纸预算 (略) 算术性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与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4.1.1 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4.1.2 当单价与数量乘积的校核值与标出的乘积值不一致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并修改乘积。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差错,此时应以标出的乘积值为准,
并修改单价;
4.1.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计累计数为准,并修改
总价;
4.2 如修正后的投标人报价与投标文件上报价不一致时,投标人应对修正后的报
价予以签认。如投标人拒绝签认将退出评标,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五、澄清
5.1 在评标阶段, (略) 认为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
件中的问题,或者要求其补充某些资料,包括单价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
拒绝;
5.2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文件,并作为投标 (略) 分;
5.3 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 (略) 成员私下接触或对原
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发现的算 (略) 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
列。
5.4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六、评标办法
招标人依 (略) , (略) 人代表和监督小组代表在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 (略) 评审,评分总分
值为 100 分,由评委集体打分,依据 (略) 排序,排名第一者为第一中标候
64
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略) 人推荐三名中
标候选人。
本工程采用“百分制”评标法,
1、施工报价:40 分;
2、施工能力:30 分;
3、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1)施工报价(40 分)
(略) 人控制预算价为有效报价。
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
向上浮动 0.5%扣 1 分,每向下浮动 0.5%扣 1 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
得满分 40 分。
(2)施工能力(30 分)
①2014 年至 2016 年投标企业承担过治沙造林同类工程的业绩每提供一项在得 2 分,
承担过其他生态建设相关工程的业绩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满分 10 分,否则不得分。
(以中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略) 查验,投标文件中合同及中标通
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发包方原公章)
②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到中级(含中级)以上林业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不得分(满
分 4 分)。
③投入的机械设备达到工程施工要求,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6 分)。
④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合理,能满足施工要求,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10 分)。
(3)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30 分)
①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能指导施工,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措施,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③ (略) 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④确保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合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⑤工期安排是否合理,否则酌情扣分(满分 5 分)。
⑥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否则不得分(满分 5 分)。
七、重新招标
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可重新招标:
7.1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可重新招标;
65
7.2 如果参与本工程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不含), (略) (略)
重新招标;
7.3 (略) 推荐的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 (略) 。
八、评标报告
8.1 (略) 审定评标结果后, (略) 人审阅。 (略)
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不解释落标
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8.2 书面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8.2.1 项目名称;
8.2.2 评标结果;
8.2.3 评标表格等附件。
66
第五章 图纸(无)
67
第六章 技术标准
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略) 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 (略)
建设。
第一标段:固沙造林 5000 亩;
第二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三标段:固沙造林 3750 亩;
第四标段:固沙造林 4000 亩;
第五标段:固沙造林 3800 亩;
第六标段:固沙造林 3950 亩;
第七标段:固沙造林 3850 亩;
第八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九标段:固沙造林 4050 亩;
第十标段:固沙造林 3900 亩;
第 1-10 标段采用“稻草沙障+沙生苗木”的营造林技术措施。
(1)设置稻草方格沙障:在沙丘的迎风坡先设置与主风向近垂直的横向沙障,后设置
与主风向一致的竖向沙障,横竖方向沙障设置间距 1.5×1.5 米;在沙丘的背风坡设置
间隔 1.5 (略) 沙障。沙障设置时,按间距要求,先开宽 25 厘米、深 20 厘米的小沟,
将稻草均匀无间断的摊铺在沟上,后用沙压住稻草中间,将两边翘起的稻草用沙淤起
与沙面垂直。压好的 (略) ,方格整齐。
(2)栽植沙生苗木:按照 1.5×3 (略) 距在稻草沙障内栽植沙生苗木,每亩 150
穴、每穴 2 株,苗木选用适宜当地沙区生长的梭梭和沙拐枣。栽植前对苗木按 30 厘米
(略) 剪梢截干、 (略) 理;栽植时先挖去表层干沙,栽植深度需超过苗木根
迹 15 厘米以上,根系要舒展,梭梭和 (略) 间混交的方式栽植(梭梭和沙拐枣
混交比例为 5:1);栽植后随即顺苗干浇水补墒,每穴约 5 公斤左右,以提高苗木成活
率。要求苗木成活率达到 85%以上,沙障保存率、面积核实率达到 100%。
(3)材料选择:
68
稻草:稻草秸秆,要求长度大于 50 厘米以上,干燥、无腐烂、发霉、变质现象;人工
收割,严禁打捆包装,亩用草量不少于 0.8 吨。
沙生苗木(梭梭、沙拐枣):一年生,地经≥0.4 厘米,苗高≥30 厘米,根系长度≥25
厘米,需具备“两证一签”。
(4)其他要求:
1、项 (略) 沙漠腹地,材料、物资运输难度大,每个包按甲方要求位置和标准
配套修建 6750 ㎡的物资运输通道 (略) 。
2、项目涉及面积广、集中施工期较长,中标实施单位 (略) 设 (略) ,
树立明显的标志,同时做好人员安全管理、森林防火、防暑避寒等相关工作。
3、项目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入驻 (略) ,不得擅
自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予以更换。
6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
正本或副本
项目(标段号)
投 标 文 件
GSZSGC-17-29
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0
1.2 投标书
一、投 标 书
我们收到贵方 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
投标。并授权 。(姓名、职务、职称),全权代表我单位提交下述投标
文件。并同时宣布愿意遵守下列条款:
1. (略) 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为 项目提供服
务。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小写:¥ 元 );施工工期: 天
(日历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略) 投标法》履行自
己的责任和义务。
3.如果我们投标文件被接受, (略) 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
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 (略) 文 (略) 有资料。
5.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6. (略) 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7.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在开标后 60 天内。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71
1.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开标时出示原件)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就
项目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
务。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印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略) 名称:
银行账号:
(略) 地址:
电 话: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2
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开标时出示原件)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的 (法定
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
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工程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以本公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天,特此声明。
法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被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73
1.5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标时出示原件)
74
1.6 投标报价格式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75
详细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注: 1、单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安装施工费、利润、税金、抚育费等各种费用。
2、项目施工内容(措施)技术要求内容自列。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投
标人可根据本 (略) 划表填写,但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项目施工内容(措施)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备注
投标价总计(小写)
投标价总计(大写):
76
二、技术文件
2.1 企业基本情况、已完及在建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2.2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方法及施工技术措施;
2.3.2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2.3.3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2.3.4 施工进度计划;
2.3.5 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2.3.6 主要机具使用计划;
2.3.7 劳 (略) 安排使用计划;
2.4 后期抚育管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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