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嘴水厂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监理招标变更
鱼嘴水厂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监理招标变更
(略) 文件质疑内容的回复和补遗(一)
一、质疑的回复:
致各投标人:
1、质疑1: 财务状况投标须知前附表“2016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与招标文件第30页的“经审计的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写法不一致,与那个为准? (略) 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是否满足要求?
答:以投标须人知前附表为准。提供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2、质疑2:1.招标文件P8页,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1个及以上。【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有效的竣(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规模、类别特征,则须另外提供反映该业绩特征的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疑问: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不能反映出规模和竣工时间的,是否能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或业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来反映合同竣工时间、业绩规模、类别特征。
2.招标文件P9页,4. 信誉要求(1)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 (略) 贿犯罪记录。注: (略) 声明未受到暂停 (略) 政处罚或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也未被列 (略) 人, (略) 贿犯罪记录,若受到暂 (略) 政处罚的,还需提供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材料。疑问:投标人 (略) 贿犯罪记录,是否还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答:不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招标文件P10页,(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①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略) (略) 颁发《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本单位注册);【应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和注册证)。疑问: (略) (略) 颁发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必须要先取得资格证,才能取得注册证,根据 (略) 市建委的相关规定,只需要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即注册证,不需要再提供资格证,建议可否改为只提供注册证?
答:同意只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
4.招标文件P14页,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投标文件电子版4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 疑问:因该项目要求的业绩数量多,投标文件和监理大纲资料较多,从环保节能的角度考虑,能否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答:同意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5.招标文件P27页,3.2.1(2) (略) 分得分:“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疑问:按照这条要求, (略) 分得满分,投标人从2012年至今5年的时间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根据 (略) 市建委相关规定,同一总监在5年内监理的类似项目, (略) 文件的要求,是否能酌情减少业绩的数量?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6.疑问:招标文件P37页, (略) 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采用的是2008年的版本,根据 (略) 市建委合同备案的相关的规定,必须采用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格式,建议改为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以免后续合同签订受到影响。
答:依据“渝建【 * 号”文件规定,同意采用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本项目合同作为补遗附件发布。
质疑3:1.招标文件P8页,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1个及以上。【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有效的竣(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规模、类别特征,则须另外提供反映该业绩特征的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疑问: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不能反映出规模和竣工时间的,是否能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或业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来反映合同竣工时间、业绩规模、类别特征。
2.招标文件P9页,4. 信誉要求(1)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 (略) 贿犯罪记录。注: (略) 声明未受到暂停 (略) 政处罚或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也未被列 (略) 人, (略) 贿犯罪记录,若受到暂 (略) 政处罚的,还需提供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材料。疑问:投标人 (略) 贿犯罪记录,是否还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答:不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招标文件P10页,(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①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略) (略) 颁发《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本单位注册);【应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和注册证)。疑问: (略) (略) 颁发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必须要先取得资格证,才能取得注册证,根据 (略) 市建委的相关规定,只需要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即注册证,不需要再提供资格证,建议可否改为只提供注册证?
答:同意只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
4.招标文件P14页,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投标文件电子版4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 疑问:因该项目要求的业绩数量多,投标文件和监理大纲资料较多,从环保节能的角度考虑,能否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答: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5.招标文件P27页,3.2.1(2) (略) 分得分:“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疑问:按照这条要求, (略) 分得满分,投标人从2012年至今5年的时间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根据 (略) 市建委相关规定,同一总监在5年内监理的类似项目, (略) 文件的要求,是否能酌情减少业绩的数量?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6.招标文件P37页, (略) 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采用的是2008年的版本,根据 (略) 市建委合同备案的相关的规定,必须采用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格式,建议改为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以免后续合同签订受到影响。
答:依据“渝建【 * 号”文件规定,同意采用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本项目合同作为补遗附件发布。
质疑4:招 (略) 分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质疑: (略) 分得满分,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同一个总监在5年 (略) 项目很难达到9个。建议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2分;增加2个业绩得5分,增加3个业绩得8分。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二、补遗
1、招标文件合同调整详见附件。
2、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 * 日10:00( (略) 时间)
(略) (盖章)
(略) 招标采购(集团) (略) (盖章)
* 日
附件
(GF- *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监理
(略) (略)
制定
(略) (略)
(略) 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略)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
2. 工程地点: (略) 市两江新区龙盛片区;
3. 工程规模: (略) 一期(20万m3/d)已建成投产,主要服务于两江新区龙盛片区,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为配合市政道路建设,满足公租房、安置房和用户用水需求,需 (略) 91公里,因受道路建设影响,原规划北 (略) 供水无法到达 (略) 。需为南高区新建1.5万m3/d (略) 和2.5万m3/d的调节池。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0099.86万元。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投资费约14487.15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 (略) 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略) 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 (略) 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暂定元(¥)最终监理报酬以 (略) 门审计的项目结算并实施的工程费(建安工程费+设备材料采购费,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为基数,按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 * 号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规定的 %计取(注: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1.00,高程调整系数为1.00。)。
2、本项目监理最终结算监理费用=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中标取费比例,监理服务计费基数以国 (略) 门审计结算并实施金额为准。该“中标取费比例”不随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调整。
六、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为监理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工程缺陷整改期结束之日,缺陷责任期暂定24个月(项目工期暂定为360日历天,最终以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七、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格的10%, (略) 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 (略)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中标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监理工作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退还期限及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完本工程财务决算后无息退还。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略) : (略) :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 (略) 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 (略) 控制,对合同、 (略) 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 (略) 协调, (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 (略)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略) 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 (略) 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 (略) 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略) 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 (略) 检验或见证 (略) 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 (略) 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 (略) 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 (略) 。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略) 为的;
(2) (略) (略) 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 (略) 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略)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略) 期内,监 (略) (略) 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略) 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 (略) (略) 关系, (略) 本合同提 (略) 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略) 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 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略) 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 (略) 或 (略) 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略) 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略) 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略) 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 (略)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 (略)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 (略)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 (略) 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 (略) 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略) 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 (略) 或部分 (略) (略) 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略) 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 (略) 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 (略) 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略) 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 (略) 分义务的通知; (略) 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 (略) 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 (略) (略) 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略) 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略) 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 (略) 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 (略) 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 (略) 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 (略) 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 (略)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 (略)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略) 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的施工(含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联动试车)、 (略) 及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修复的监理服务(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图设计阶段: (略) ,审查设计大纲和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变更等。
施工阶段:含施工图设 (略) 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联动调试等及保证本工程达到竣工使用条 (略) (略) 工程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方面的协助管理等。
缺陷责任期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 (略) 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略) 文件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 (略) 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 (略) 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 (略) 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略)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 (略) 有权属于: /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5.3.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报酬。
(1)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监理费用结算方式: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中标费率%,监理服务计费基数以国 (略) 门审计结算金额为准。该“中标费率”不随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调整。
(2)监理工作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①招标人 (略)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当期工程量金额×中标监理费取费比例%×80%), (略) 合同价款80%暂停。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提交合格监理档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到监理合同金额的85%,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支付至结算审定监理服务费的90%,财务决算办理完成(如需通过国家相关审计则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监理服务费的95%,工程竣工到质量缺陷责任期完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不计利息。
③监理费结算以 (略) 门审计的项目结算并实施的工程费(建安工程费+设备、材料采购费,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为基数,按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 * 号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规定的%计取。(注: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1.00,高程调整系数为1.00。)
5.3.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 (略) 商定;
(2)因其它非监理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合同也顺应延期。
(3)因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4)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增加的监 (略) 商定。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7. 争议解决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 (略)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 (略) 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 (略)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 (略)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保修阶段:
1、 (略) 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2、协助招标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招标人批准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实施;
5、编制进度目标控制计划、督促审查承 (略) 络进度计划,经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6、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的单位、 (略) 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资质,报业主同意后实施;
8、编制投资目标控制计划,审核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监理人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经招标人批准后支付,审核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审核施工中的经济签证, (略) 设计优化和方案比选工作;
9、 (略) 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 (略) 情况;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质量和资料, (略) 检测,对有疑 (略) 测试;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
11、编制质量目标控制计划,对 (略) 位督促审查承包人编制预控措施并监督承包人按其实施;
12、 (略) 代表共同对 (略) 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 (略) 理;
13、监控参与联合调试工作,并对二十 (略) 进行跟踪;
14、对工程承发 (略) 实施管理, (略) 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招标人和 (略) 门,组织监理例会;
16、督促承建商按 (略) 建档案整理相关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7、 (略) 、分项工程初验及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8、工程完工后,编制监理工作挡案资料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9、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审查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监理初审后,送中介机构终审,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
21、监 (略) 对承包人提 (略) 初审的职责,经监理审核后的结算报送中介机构审核之后,审减金额超过3%的审减费中的10%由监理单位承担。
9.2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要求:实行实测实量法
监理工作要求
序号
分项内容
技术要求
1
组织架构
人员配置
监理单位需配备不少于业主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
会议制度
1、监理单位每周应召开监理工程例会,并做相关会议资料的汇总与发放。
2、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理例会、专项会议会议纪要的记录、整理,在经业主项目发展经理审核后发放。
2
准备阶段
人员报审
(略) (略) 工作前七 (略) 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 (略) 。 (略) 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略) (略) 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 (略) 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报 (略) 。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1、 (略) 七天内应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 规划及细则的编制应有针对性、使用性,能确实指导监理实际工作。
4
文件要求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每月25日报送业 (略) 。
施工日志
监理人员应每天完成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对 (略) 详细记录。
5
质量管理
工程实体实测实量
监理单位除按相关规范、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对 (略) 检查、监督、测评外,还应按 (略) 市 (略) 市分户验收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工程项目 (略) 检查、测评。具体检查方法及细则,业主方将在 (略) 时提供相关资料,监理单位按照业主方要求,每周提供检查成果及相关表格,检查数量为工程实体之每一要求检查项不少于30%(当规范新的要求高于此要求时按规 (略) )。业 (略) (略) 提供检查成果之基础上抽查5%—10%。实测实量实施情况将作为业 (略) (略) 考核的重要依据。
监理人 (略) 的监理人 (略) 、巡视、检测、成口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其要求是:
(略) 全过程监理,即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后, (略) 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的施工。
(略) (略) 式监理,即对业主在审批监理规划时明确的 (略) 位、重要工序施工, (略) 式监理。
6
进度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呈报的总、月、周进度计划,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推动,保证各项节点工期顺利实现。
7
安全文明管理
监理应每周组织一次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出检查周报及 (略) 罚建议,并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8
技术管理
除按照监理规范要求中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略) 审查外,还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并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编写各专项技术方案,在各主要分项、工序开始实施前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的技术重点和难点交底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派专业测量工程师做好基础开挖控制线和各主轴线和标高控制的监控工作;对工程构 (略) 重点监管,对施工过 (略) 事前和事中控制, (略) 工程信息反馈沟通工作。派专 (略) 有工程资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和工程归档工作,以满足工程档案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中间资料、隐蔽签证资料、测量资料必须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署承包商进度款支付证书,否则,监理单位按该次进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9
投资控制
协助招标人组织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派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应对 (略) 造价审核并盖单,根据审核情况由总监出具变更意见报业主审批。
9.3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9.3.1监理 (略) 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时应吻合,进场后未经发包人许可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监理单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交委托人审批书面同意。否则,合同价下浮1%。
9.3.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标 (略) 监理。如果由于监 (略) 或 (略) 或 (略) 相应监理职责,将按 (略) 处罚:
9.3.2.1未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或发现质量(或安全)或隐患,而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500元;导致中 (略) 、分项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1000元;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次扣罚监理酬金1-5万元;
9.3.2.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互相串通,未认真审核经济签证或设计变更签证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费合同价的2%。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一次,扣减合同价的5%。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责令监理 (略) , (略) 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相应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9.3.3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一次扣监理费500元,罚金累计计算。
① 未按规定的设计变更确认程序,审查设计变更,擅自同意承包人变更设计的,或工程签证、进度款无监理造价人员审核签字的;
② 工程项目在连续施工期间(包括三班和节假日),监理单位不能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坚守岗位, (略) 监理职责的;
③ 在审查承包人的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时,不认真负责地计量,造成工程款提前支付的;
④ 监理单 (略) 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委托人和政 (略) 门,或者不能在48小时 (略) 理意见报告委托人和政 (略) 门的。
9.3.4监理单位在接 (略) 门的检查时,受到 (略) 罚的,委托人将 (略) 门处罚金额加倍罚款,罚款从监理单位监理费中扣除。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廉政合同
根 (略) 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略) 的有关规定。
(2) (略)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言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 (略) 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交通 (略) 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略)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乙方监督单位: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略)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 (略) 安全生产检查,监 (略) 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略) 颁发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略)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 (略) 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略) 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略)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略)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 (略) 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略)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略)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 (略)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略) 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业主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略) 文件质疑内容的回复和补遗(一)
一、质疑的回复:
致各投标人:
1、质疑1: 财务状况投标须知前附表“2016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与招标文件第30页的“经审计的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写法不一致,与那个为准? (略) 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是否满足要求?
答:以投标须人知前附表为准。提供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2、质疑2:1.招标文件P8页,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1个及以上。【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有效的竣(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规模、类别特征,则须另外提供反映该业绩特征的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疑问: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不能反映出规模和竣工时间的,是否能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或业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来反映合同竣工时间、业绩规模、类别特征。
2.招标文件P9页,4. 信誉要求(1)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 (略) 贿犯罪记录。注: (略) 声明未受到暂停 (略) 政处罚或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也未被列 (略) 人, (略) 贿犯罪记录,若受到暂 (略) 政处罚的,还需提供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材料。疑问:投标人 (略) 贿犯罪记录,是否还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答:不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招标文件P10页,(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①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略) (略) 颁发《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本单位注册);【应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和注册证)。疑问: (略) (略) 颁发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必须要先取得资格证,才能取得注册证,根据 (略) 市建委的相关规定,只需要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即注册证,不需要再提供资格证,建议可否改为只提供注册证?
答:同意只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
4.招标文件P14页,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投标文件电子版4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 疑问:因该项目要求的业绩数量多,投标文件和监理大纲资料较多,从环保节能的角度考虑,能否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答:同意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5.招标文件P27页,3.2.1(2) (略) 分得分:“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疑问:按照这条要求, (略) 分得满分,投标人从2012年至今5年的时间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根据 (略) 市建委相关规定,同一总监在5年内监理的类似项目, (略) 文件的要求,是否能酌情减少业绩的数量?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6.疑问:招标文件P37页, (略) 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采用的是2008年的版本,根据 (略) 市建委合同备案的相关的规定,必须采用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格式,建议改为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以免后续合同签订受到影响。
答:依据“渝建【 * 号”文件规定,同意采用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本项目合同作为补遗附件发布。
质疑3:1.招标文件P8页,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1个及以上。【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有效的竣(交)工验收证明材料。如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规模、类别特征,则须另外提供反映该业绩特征的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鲜章),原件必查。】” 疑问: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不能反映出规模和竣工时间的,是否能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提供盖有业主单位鲜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或业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来反映合同竣工时间、业绩规模、类别特征。
2.招标文件P9页,4. 信誉要求(1)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略) 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 (略) 贿犯罪记录。注: (略) 声明未受到暂停 (略) 政处罚或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也未被列 (略) 人, (略) 贿犯罪记录,若受到暂 (略) 政处罚的,还需提供暂 (略) 政处罚期限已满的证明材料。疑问:投标人 (略) 贿犯罪记录,是否还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答:不需要开标前 (略) 开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招标文件P10页,(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①总监理工程师 1 人, (略) (略) 颁发《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在本单位注册);【应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和注册证)。疑问: (略) (略) 颁发的《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必须要先取得资格证,才能取得注册证,根据 (略) 市建委的相关规定,只需要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即注册证,不需要再提供资格证,建议可否改为只提供注册证?
答:同意只提供《监理注册执业证书》。
4.招标文件P14页,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投标文件电子版4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 疑问:因该项目要求的业绩数量多,投标文件和监理大纲资料较多,从环保节能的角度考虑,能否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3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答:改为: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 (略) 分(监理大纲)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5.招标文件P27页,3.2.1(2) (略) 分得分:“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疑问:按照这条要求, (略) 分得满分,投标人从2012年至今5年的时间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根据 (略) 市建委相关规定,同一总监在5年内监理的类似项目, (略) 文件的要求,是否能酌情减少业绩的数量?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6.招标文件P37页, (略) 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采用的是2008年的版本,根据 (略) 市建委合同备案的相关的规定,必须采用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格式,建议改为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以免后续合同签订受到影响。
答:依据“渝建【 * 号”文件规定,同意采用建委2012年最新的合同版本,本项目合同作为补遗附件发布。
质疑4:招 (略) 分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 质疑: (略) 分得满分,需要提供9个总监业绩,同一个总监在5年 (略) 项目很难达到9个。建议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2分;增加2个业绩得5分,增加3个业绩得8分。
答:修改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必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 (略) 改造(新建)项目(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得4分;增加2个业绩得满分8分。
二、补遗
1、招标文件合同调整详见附件。
2、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 * 日10:00( (略) 时间)
(略) (盖章)
(略) 招标采购(集团) (略) (盖章)
* 日
附件
(GF- *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监理
(略) (略)
制定
(略) (略)
(略) 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略)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
2. 工程地点: (略) 市两江新区龙盛片区;
3. 工程规模: (略) 一期(20万m3/d)已建成投产,主要服务于两江新区龙盛片区,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为配合市政道路建设,满足公租房、安置房和用户用水需求,需 (略) 91公里,因受道路建设影响,原规划北 (略) 供水无法到达 (略) 。需为南高区新建1.5万m3/d (略) 和2.5万m3/d的调节池。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0099.86万元。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投资费约14487.15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 (略) 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略) 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 (略) 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暂定元(¥)最终监理报酬以 (略) 门审计的项目结算并实施的工程费(建安工程费+设备材料采购费,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为基数,按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 * 号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规定的 %计取(注: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1.00,高程调整系数为1.00。)。
2、本项目监理最终结算监理费用=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中标取费比例,监理服务计费基数以国 (略) 门审计结算并实施金额为准。该“中标取费比例”不随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调整。
六、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为监理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工程缺陷整改期结束之日,缺陷责任期暂定24个月(项目工期暂定为360日历天,最终以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七、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格的10%, (略) 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 (略)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中标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监理工作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退还期限及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完本工程财务决算后无息退还。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略) : (略) :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 (略) 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 (略) 控制,对合同、 (略) 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 (略) 协调, (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 (略)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略) 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 (略) 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 (略) 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略) 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 (略) 检验或见证 (略) 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 (略) 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 (略) 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 (略) 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 (略) 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 (略) 。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略) 为的;
(2) (略) (略) 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 (略) 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略)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略) 期内,监 (略) (略) 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略) 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 (略) (略) 关系, (略) 本合同提 (略) 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略) 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略) 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略) 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 (略) 或 (略) 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略) 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略) 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 (略) 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 (略) 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 (略)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 (略)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 (略) 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 (略) 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略) 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 (略) 或部分 (略) (略) 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略) 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 (略) 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 (略) 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 (略) 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略) 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 (略) 分义务的通知; (略) 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 (略) 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 (略) (略) 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略) 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略) 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 (略) 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 (略) 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 (略) 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 (略) 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 (略)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 (略)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略) 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略) 一期二阶段供水工程的施工(含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联动试车)、 (略) 及质量保证期内表现出的任何缺陷修复的监理服务(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图设计阶段: (略) ,审查设计大纲和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变更等。
施工阶段:含施工图设 (略) 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联动调试等及保证本工程达到竣工使用条 (略) (略) 工程的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方面的协助管理等。
缺陷责任期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 (略) 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略) 文件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 (略) 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和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 (略) 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 (略) 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略) 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 (略) 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 (略) 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 (略) 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略) 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 (略) 有权属于: / /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5.3.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报酬。
(1)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监理费用结算方式: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中标费率%,监理服务计费基数以国 (略) 门审计结算金额为准。该“中标费率”不随实际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调整。
(2)监理工作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①招标人 (略) 监理服务费用支付(当期工程量金额×中标监理费取费比例%×80%), (略) 合同价款80%暂停。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提交合格监理档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到监理合同金额的85%,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支付至结算审定监理服务费的90%,财务决算办理完成(如需通过国家相关审计则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监理服务费的95%,工程竣工到质量缺陷责任期完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不计利息。
③监理费结算以 (略) 门审计的项目结算并实施的工程费(建安工程费+设备、材料采购费,注:该项目的电源外线双电源工程除外)为基数,按国家发改委的发改价格[ * 号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规定的%计取。(注: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1.00,高程调整系数为1.00。)
5.3.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 (略) 商定;
(2)因其它非监理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合同也顺应延期。
(3)因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4)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增加的监 (略) 商定。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7. 争议解决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 (略)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 (略) 的材料 (略)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 (略)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 (略)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 (略)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 (略) 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保修阶段:
1、 (略) 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2、协助招标人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招标人批准后,负责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实施;
5、编制进度目标控制计划、督促审查承 (略) 络进度计划,经招标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6、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的单位、 (略) 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资质,报业主同意后实施;
8、编制投资目标控制计划,审核承包人的已完工程量及月进度报表,监理人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经招标人批准后支付,审核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审核施工中的经济签证, (略) 设计优化和方案比选工作;
9、 (略) 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 (略) 情况;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质量和资料, (略) 检测,对有疑 (略) 测试;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
11、编制质量目标控制计划,对 (略) 位督促审查承包人编制预控措施并监督承包人按其实施;
12、 (略) 代表共同对 (略) 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 (略) 理;
13、监控参与联合调试工作,并对二十 (略) 进行跟踪;
14、对工程承发 (略) 实施管理, (略) 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招标人和 (略) 门,组织监理例会;
16、督促承建商按 (略) 建档案整理相关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7、 (略) 、分项工程初验及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8、工程完工后,编制监理工作挡案资料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9、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审查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监理初审后,送中介机构终审,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
21、监 (略) 对承包人提 (略) 初审的职责,经监理审核后的结算报送中介机构审核之后,审减金额超过3%的审减费中的10%由监理单位承担。
9.2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要求:实行实测实量法
监理工作要求
序号
分项内容
技术要求
1
组织架构
人员配置
监理单位需配备不少于业主要求的相关监理人员。
会议制度
1、监理单位每周应召开监理工程例会,并做相关会议资料的汇总与发放。
2、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理例会、专项会议会议纪要的记录、整理,在经业主项目发展经理审核后发放。
2
准备阶段
人员报审
(略) (略) 工作前七 (略) 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 (略) 。 (略) 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略) (略) 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 (略) 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报 (略) 。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1、 (略) 七天内应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 规划及细则的编制应有针对性、使用性,能确实指导监理实际工作。
4
文件要求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每月25日报送业 (略) 。
施工日志
监理人员应每天完成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对 (略) 详细记录。
5
质量管理
工程实体实测实量
监理单位除按相关规范、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对 (略) 检查、监督、测评外,还应按 (略) 市 (略) 市分户验收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工程项目 (略) 检查、测评。具体检查方法及细则,业主方将在 (略) 时提供相关资料,监理单位按照业主方要求,每周提供检查成果及相关表格,检查数量为工程实体之每一要求检查项不少于30%(当规范新的要求高于此要求时按规 (略) )。业 (略) (略) 提供检查成果之基础上抽查5%—10%。实测实量实施情况将作为业 (略) (略) 考核的重要依据。
监理人 (略) 的监理人 (略) 、巡视、检测、成口检验、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其要求是:
(略) 全过程监理,即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后, (略) 下一道工序、下一个环节的施工。
(略) (略) 式监理,即对业主在审批监理规划时明确的 (略) 位、重要工序施工, (略) 式监理。
6
进度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呈报的总、月、周进度计划,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推动,保证各项节点工期顺利实现。
7
安全文明管理
监理应每周组织一次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出检查周报及 (略) 罚建议,并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8
技术管理
除按照监理规范要求中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略) 审查外,还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并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编写各专项技术方案,在各主要分项、工序开始实施前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的技术重点和难点交底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派专业测量工程师做好基础开挖控制线和各主轴线和标高控制的监控工作;对工程构 (略) 重点监管,对施工过 (略) 事前和事中控制, (略) 工程信息反馈沟通工作。派专 (略) 有工程资料并建立相应台账和工程归档工作,以满足工程档案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中间资料、隐蔽签证资料、测量资料必须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署承包商进度款支付证书,否则,监理单位按该次进度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9
投资控制
协助招标人组织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应派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应对 (略) 造价审核并盖单,根据审核情况由总监出具变更意见报业主审批。
9.3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9.3.1监理 (略) 的主要人员与投标时应吻合,进场后未经发包人许可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监理单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交委托人审批书面同意。否则,合同价下浮1%。
9.3.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标 (略) 监理。如果由于监 (略) 或 (略) 或 (略) 相应监理职责,将按 (略) 处罚:
9.3.2.1未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或发现质量(或安全)或隐患,而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500元;导致中 (略) 、分项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每发生一次扣罚监理酬金1000元;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每次扣罚监理酬金1-5万元;
9.3.2.2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互相串通,未认真审核经济签证或设计变更签证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监理费合同价的2%。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一次,扣减合同价的5%。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责令监理 (略) , (略) 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相应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9.3.3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一次扣监理费500元,罚金累计计算。
① 未按规定的设计变更确认程序,审查设计变更,擅自同意承包人变更设计的,或工程签证、进度款无监理造价人员审核签字的;
② 工程项目在连续施工期间(包括三班和节假日),监理单位不能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坚守岗位, (略) 监理职责的;
③ 在审查承包人的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时,不认真负责地计量,造成工程款提前支付的;
④ 监理单 (略) 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委托人和政 (略) 门,或者不能在48小时 (略) 理意见报告委托人和政 (略) 门的。
9.3.4监理单位在接 (略) 门的检查时,受到 (略) 罚的,委托人将 (略) 门处罚金额加倍罚款,罚款从监理单位监理费中扣除。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廉政合同
根 (略) 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略) 的有关规定。
(2) (略)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略) * 。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言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 (略) 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交通 (略) 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略)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监督单位:乙方监督单位: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略)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 (略) 安全生产检查,监 (略) 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略) 颁发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略)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略)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 (略) 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略) 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略)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略)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 (略) 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略)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略)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 (略)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略) 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业主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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