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2招标变更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2招标变更
新化 (略)
(略)
新土补公字[201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娄政发[2013]7号与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 (略) 听证会的, (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 (略)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 (略) 责令限期腾地; (略) 的, (略) (略) 。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 (略)
* 日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用 (略)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于 * 日经 (略) 省人民政府审批((2017)政国土字第1431号审批单),用地面积16.0893公顷,其中上 (略) 区集体土地16.0893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地,有林地、坑塘水面、田坎、 (略) 、其他草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征地补偿标准>和< (略) 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3]7号);
2、《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3、新化 (略) 关于印发《 (略) (略) 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7]21号)和《 (略) (略) 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3] (略) ,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6]1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16]1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 (略) 置办法。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货币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 (略) 会保障, (略) 分支付给享有 (略) 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 (略) 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 (略) 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 日
附表1 | |||||||
土地补偿价格方案 | |||||||
土地补偿费用确定方法: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区别:Ⅰ区,单位:元/亩 | ||||||
土地种类 | 区类 | 征地补偿价格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青苗包干补偿 | 补偿费合计 | ||
耕地 | 水田 | Ⅰ区 | 46000 | 2100 | 3000 | 51100 | |
旱地 | Ⅰ区 | 36800 | 1500 | 3000 | 41300 | ||
坑塘水面 | Ⅰ区 | 46000 | 2100 | 48100 | |||
田坎 | Ⅰ区 | 46000 | 46000 | ||||
Ⅰ区 | |||||||
林地 | 其他林地 | Ⅰ区 | 32200 | 1200 | 750 | 34150 | |
建设用地 | (略) | Ⅰ区 | 46000 | 46000 |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Ⅰ区 | 23000 | 23000 | |||
说明:本征地补偿价格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
附表2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价 格 方 案
结 构 | 货币安置补偿 | 异地新建补偿 | 备 注 |
砖混住宅 | 1200元/㎡ | 1200元/㎡ | |
砖木住宅 | 850元/㎡ | 850元/㎡ | |
土木住宅 | 600元/㎡ | 600元/㎡ | |
棚 屋 | 200元/㎡ | 200元/㎡ |
说 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 (略) 分, 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 (略) 按2100元/平方米补助) (略) 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 (略) 购房补贴 (略) 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 (略) 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 (略) 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 (略) (略) 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52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 (略) 、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 (略) 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略) 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 (略) 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 (略) 包干补偿, (略) 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新化 (略)
(略)
新土补公字[2017]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娄政发[2013]7号与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 (略) 听证会的, (略)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 (略) 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 (略) 责令限期腾地; (略) 的, (略) (略) 。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 (略)
* 日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用 (略)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略) 2016年度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用地于 * 日经 (略) 省人民政府审批((2017)政国土字第1431号审批单),用地面积16.0893公顷,其中上 (略) 区集体土地16.0893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地,有林地、坑塘水面、田坎、 (略) 、其他草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征地补偿标准>和< (略) 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3]7号);
2、《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3、新化 (略) 关于印发《 (略) (略) 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7]21号)和《 (略) (略) 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3] (略) ,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6]1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16]1 (略)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 (略) 置办法。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货币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 (略) 会保障, (略) 分支付给享有 (略) 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 (略) 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 (略) 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略) 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 日
附表1 | |||||||
土地补偿价格方案 | |||||||
土地补偿费用确定方法: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区别:Ⅰ区,单位:元/亩 | ||||||
土地种类 | 区类 | 征地补偿价格 | 青苗补偿费 | 其他青苗包干补偿 | 补偿费合计 | ||
耕地 | 水田 | Ⅰ区 | 46000 | 2100 | 3000 | 51100 | |
旱地 | Ⅰ区 | 36800 | 1500 | 3000 | 41300 | ||
坑塘水面 | Ⅰ区 | 46000 | 2100 | 48100 | |||
田坎 | Ⅰ区 | 46000 | 46000 | ||||
Ⅰ区 | |||||||
林地 | 其他林地 | Ⅰ区 | 32200 | 1200 | 750 | 34150 | |
建设用地 | (略) | Ⅰ区 | 46000 | 46000 |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Ⅰ区 | 23000 | 23000 | |||
说明:本征地补偿价格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 |
附表2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价 格 方 案
结 构 | 货币安置补偿 | 异地新建补偿 | 备 注 |
砖混住宅 | 1200元/㎡ | 1200元/㎡ | |
砖木住宅 | 850元/㎡ | 850元/㎡ | |
土木住宅 | 600元/㎡ | 600元/㎡ | |
棚 屋 | 200元/㎡ | 200元/㎡ |
说 明:
1、房屋拆迁补偿分为房屋主体补偿和房屋装(修) (略) 分, 房屋主体和房屋装(修)饰的核减幅度具体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2、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3、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 (略) 按2100元/平方米补助) (略) 购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4、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 (略) 购房补贴 (略) 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 (略) 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5、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 (略) 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7、城市规划区外, (略) (略) 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根据被拆迁人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按52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 (略) 、报建和办证等费用)的 (略) 补助。
8、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略) 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增加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9、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 (略) 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
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 (略) 包干补偿, (略) 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11、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12、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城市规划区外,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过渡补助。临时过渡补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屋。
13、农、畜、牧业生产等合法杂屋,参照同类结构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60-80%进行补偿,其装(修)饰不予补偿。
14、其它事项补偿标准详见娄政发[2016]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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