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排烟系统招标变更
厨房排烟系统招标变更
各投标单位:
经采购单位确认,由 (略) 保税区恒 (略) 有限公司代理的编号为ZBHT2017-G-043(厨房排烟系统采购项目)号项目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 (略) 文件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本次采购内容的;
2、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略) 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类)(所投设备中的燃气设备必须是自制品);
3、投 (略) 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修改为“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本次采购内容的;
2、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略) 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类)(所投设备中的燃气设备必须是自制品);
3、投标人应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略) 文件中“5、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1、2、4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3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
现修改为“5、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复印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1、2、4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3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
三、原招标文件P34中“三、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燃气类)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投标人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现修改为“三、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燃气类)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投标人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余内容不变!
(略) 文件、招标公 (略) ,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略) 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略) 保税区恒 (略) 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
各投标单位:
经采购单位确认,由 (略) 保税区恒 (略) 有限公司代理的编号为ZBHT2017-G-043(厨房排烟系统采购项目)号项目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 (略) 文件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本次采购内容的;
2、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略) 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类)(所投设备中的燃气设备必须是自制品);
3、投 (略) 政部门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修改为“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本次采购内容的;
2、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略) 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类)(所投设备中的燃气设备必须是自制品);
3、投标人应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略) 文件中“5、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复印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1、2、4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3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
现修改为“5、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复印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1、2、4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3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
三、原招标文件P34中“三、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燃气类)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投标人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5、投标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现修改为“三、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燃气类)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投标人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
其余内容不变!
(略) 文件、招标公 (略) ,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略) 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略) 保税区恒 (略) 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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