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管理站及周边区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的补充公告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管理站及周边区域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的补充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 (略)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市人民政府 (略) 及周边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4年作出了《关 (略) 及周边区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东政征发〔2014〕1号)及《 (略) 》(东政征发〔2014〕2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 (略) 如下:
一、征收实施期限:本补充公告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二、征收补偿依据:(一)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 (略) 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 * 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略) 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二)《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
三、原《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内容与《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不一致的,以《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为准。
(略) 不服的, (略) 公布之日起六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也可在六 (略) 市 (略) (略) 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
(略) 市人民政府
* 日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修改)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对《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制定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地块征收范围为:东至 (略) 路, (略) 东墙, (略) 南围墙,北至何垛南路(详见东 (略) (略) 核发 (略) 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红线图)。该区域共123户,其中住宅房屋120户,非住宅房屋3户,约14000 m2。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 (略) 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略) 确定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 收 人: (略) 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 (略) 有权人
(略) 门:东 (略) (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市亨达房 (略) 。
四、征收补偿依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 (略) 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 * 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略) 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略) 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体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一) (略) (略) 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二)具备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略) 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略) 审查;
(三) (略) 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 (略) 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 (略) 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评估时点:本补充公告公布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 (略) 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略) 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 (略) 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 (略) 理: (略) 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略) 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略) 市房地 (略) 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 (略) 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 (略) 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略) 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搬迁、临时安置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 (略) 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突 (略) 分、突击移植 (略) 分不得评估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损失补偿。
《 (略) 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猪舍、披棚等,给予建安造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予安置。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 (略) 产权调 (略) 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合法建筑面积400元/m2的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略) 安置。
2、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征收人在市区相关安置区中提供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选购安置区价格购买,另给予安置房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基准价 (不含楼层差价,下同)结算, (略) 限,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 m2(含5 m2)以内的,按基准价结算;超5-10 m2(含10 m2)以内的,基准价提高100元/ m2结算;超10 m2以上的, (略) 价结算。凡要求将土地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超10 (略) 分结算价格扣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现有安置区安置价格表 (单位:元/ m2)
安置区 | 安 置 基 准 价 | 市场基准价 | 优惠率 | 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 | ||
合法建筑面积 | 超5 m2以内(含5 m2) | 超5-10 m2以内(含10 m2) | ||||
商业新村 | 5200 | 5200 | 5300 | 5700 | 6% | 300 |
东关安置区 | 4800 | 4800 | 4900 | 5200 | 6% | 300 |
八林二期 | 4800 | 4800 | 4900 | 5200 | 6% | 210 |
通新安置区 | 3600 | 3600 | 3700 | 4200 | 6% | 210 |
(略) 安置区 | 4200 | 4200 | 4300 | 4700 | 6% | 210 |
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高层一层~五层为基准价,五层以上每高一层递增15元/ m2,顶层价格按减三层价格结算。
其他用房价格:高层安置房跃层价格按合法建筑面积基准价的50%结算。 (略) 车库统一为每平方米650元。跃层、自行车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
关于不动产权证办证问题:回 (略) 置房原则上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使用权证,需将国有划拨性质改为国有出让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相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安置区地块出让时点计算。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未结算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略) 收费;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结算了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退回已结算的剩余使用年期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否则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上述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房地产时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车库建筑面积不列入土地出让金结算范围。上述涉及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的,按相关政策标准缴纳契税。
选购高层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从回 (略) 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的物业费。
3、非 (略) 货币补偿。
4、 (略) 分居民居住面积小的特殊性,被征 (略) 住房,确无其他(含已拆迁放弃安置的、 (略) 的、非住宅房、廉租房、公租房、已享受住房待遇、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的,征收人采取照顾性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合法建筑面积45 m2(不含)以下,确无力购房的, (略) 门支付补偿款(不享受放弃安置奖励)后,符合申请廉租房补贴、租赁廉租房、租赁公共住房条件的,征收人给予优先保障。被征收人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②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不超过60 m2,安置房面积在60 m2(含60 m2)以内的,按选购安置区合法建筑面积安置基准价结算,超过60 m2 (略) 分, (略) 价结算。
享受照顾性安置的,无其他住房应 (略) 门 (略) 在单位出具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证明, (略) 公示3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七、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 (略) 住房无其他(含已拆迁放弃安置的、 (略) 的、非住宅、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已享受住房待遇等)房产的,获得的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本地块货币补偿最低标准为12万元;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略) 门在指定地点安排建筑面积约45 m2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款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 (略) 门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 (略) 有。超过45 m2以上的由被 (略) 价结算。享受货币或实物安置最低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日以后,因析产、交易、 (略) 为导致补偿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公有住宅房承租人、参照房改征收的、 (略) 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政策。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 (略) 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 (略) 门依法确认。
未经登记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2004年航测图反映的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前, (略) (略) 调查、 (略) 理。
1984年 (略) 建房屋,在此时限前即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按章纳税并持续经营至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补偿。
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 (略) (略) 门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批准房屋性质评估补偿。在《 (略) 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即 * 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至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对直接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 (略) 评估金额的 (略) 补偿。具体标准为: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住宅用房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房的,仍按住宅房安置。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营面积,应在《 (略) 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经营性房屋指商铺、娱乐、旅馆、餐饮等商业性质经营用房。
九、征收公有住房的, (略) 理
1、公有住房承租人已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等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归产权单位, (略) 门给予搬迁补助、误工补助、装饰装璜补偿及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奖励。
2、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等优惠政策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参照房改出售给承租人,再按房屋 (略) 补偿。
3、房改前一直归原承租人使用,但未纳入房改的附属用房(2 (略) 建)仍为公有,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出售后,再按房屋 (略) 补偿。
十、安置程序
1、公布安置房地点: (略) 门在 (略) 公布安置房地点及房型。
2、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3、购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就地代建期房供 (略) 产权调换,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及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差价。
十一、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住宅房屋10元/ m2,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10元/ m2;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10元/ m2。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2、征收住宅房屋的, (略) 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市区每月8元/ m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30(含)m2以下的,按每月200元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3、误工补助标准: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
4、私有住宅房屋20年内被征收(或拆迁)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含货币补偿)的,每多一次,对被征收房屋建安造 (略) 分再增加10%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20%,增加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应当在《 (略) 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
十二、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 (略) 。
十三、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
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 (略) 。
可移动盆景花木不予补偿。
十四、征收协议的签订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 (略) 门与 (略) 有权人。
2、 (略) 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 (略) 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3、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略) 门应按相当 (略) 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 (略) 门及时注销。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略) 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十五、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略) 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征收人给予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 (征 (略) 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奖励时间段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计发奖金。
十六、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 (略) 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略) 市房屋征收重大疾病、低保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备 注 | |
疾病 | 重大疾病 | 1.5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
其他类 疾病 | 0.5 | 在征收 (略) 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 | |
残疾 | 1、2级 | 1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3、4级 | 0.5 | ||
贫困 | 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 | 1 | (略) 门有效证件 |
特困职工 | 0.5 | 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十七、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 (略) 应尽义务,一方 (略) 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 (略) (略) 。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 (略) 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 (略) (略) 。
十八、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 (略) 得税。
2、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 (略) 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 (略) 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九、公共服务设施
1、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 (略) (略) 门登记造册, (略) 规定的时间,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2、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 (略) 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略) 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及环保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 (略)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严 (略) 门的要求,做好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 (略) 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学生考试期间,特别是高考、中考期间暂停旧房拆除工作,停止使用噪声过大的设备。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二十一、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 (略) 解除租赁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 (略) 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 (略) 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 (略) 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 (略) 的,依据相 (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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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 (略)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市人民政府 (略) 及周边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4年作出了《关 (略) 及周边区域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东政征发〔2014〕1号)及《 (略) 》(东政征发〔2014〕2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 (略) 如下:
一、征收实施期限:本补充公告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二、征收补偿依据:(一)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 (略) 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 * 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略) 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二)《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
三、原《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内容与《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不一致的,以《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为准。
(略) 不服的, (略) 公布之日起六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也可在六 (略) 市 (略) (略) 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2017年修改)
(略) 市人民政府
* 日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7年修改)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对《 (略) 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制定修改后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地块征收范围为:东至 (略) 路, (略) 东墙, (略) 南围墙,北至何垛南路(详见东 (略) (略) 核发 (略) 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红线图)。该区域共123户,其中住宅房屋120户,非住宅房屋3户,约14000 m2。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 (略) 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略) 确定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 收 人: (略) 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 (略) 有权人
(略) 门:东 (略) (略)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市亨达房 (略) 。
四、征收补偿依据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 (略) 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 * 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略) 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略) 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体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一) (略) (略) 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二)具备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略) 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略) 审查;
(三) (略) 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 (略) 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 (略) 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评估时点:本补充公告公布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 (略) 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 (略) 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 (略) 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 (略) 理: (略) 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略) 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略) 市房地 (略) 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 (略) 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 (略) 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略) 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搬迁、临时安置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 (略) 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突 (略) 分、突击移植 (略) 分不得评估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损失补偿。
《 (略) 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猪舍、披棚等,给予建安造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予安置。
(二)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 (略) 产权调 (略) 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合法建筑面积400元/m2的奖励,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房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略) 安置。
2、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征收人在市区相关安置区中提供现房,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选购安置区价格购买,另给予安置房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基准价 (不含楼层差价,下同)结算, (略) 限,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5 m2(含5 m2)以内的,按基准价结算;超5-10 m2(含10 m2)以内的,基准价提高100元/ m2结算;超10 m2以上的, (略) 价结算。凡要求将土地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超10 (略) 分结算价格扣减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现有安置区安置价格表 (单位:元/ m2)
安置区 | 安 置 基 准 价 | 市场基准价 | 优惠率 | 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 | ||
合法建筑面积 | 超5 m2以内(含5 m2) | 超5-10 m2以内(含10 m2) | ||||
商业新村 | 5200 | 5200 | 5300 | 5700 | 6% | 300 |
东关安置区 | 4800 | 4800 | 4900 | 5200 | 6% | 300 |
八林二期 | 4800 | 4800 | 4900 | 5200 | 6% | 210 |
通新安置区 | 3600 | 3600 | 3700 | 4200 | 6% | 210 |
(略) 安置区 | 4200 | 4200 | 4300 | 4700 | 6% | 210 |
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高层一层~五层为基准价,五层以上每高一层递增15元/ m2,顶层价格按减三层价格结算。
其他用房价格:高层安置房跃层价格按合法建筑面积基准价的50%结算。 (略) 车库统一为每平方米650元。跃层、自行车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
关于不动产权证办证问题:回 (略) 置房原则上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办理使用权证,需将国有划拨性质改为国有出让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相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安置区地块出让时点计算。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未结算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略) 收费;原为出让性质,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结算了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退回已结算的剩余使用年期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否则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上述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房地产时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车库建筑面积不列入土地出让金结算范围。上述涉及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的,按相关政策标准缴纳契税。
选购高层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从回 (略) 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的物业费。
3、非 (略) 货币补偿。
4、 (略) 分居民居住面积小的特殊性,被征 (略) 住房,确无其他(含已拆迁放弃安置的、 (略) 的、非住宅房、廉租房、公租房、已享受住房待遇、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的,征收人采取照顾性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合法建筑面积45 m2(不含)以下,确无力购房的, (略) 门支付补偿款(不享受放弃安置奖励)后,符合申请廉租房补贴、租赁廉租房、租赁公共住房条件的,征收人给予优先保障。被征收人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缴纳房租;②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不超过60 m2,安置房面积在60 m2(含60 m2)以内的,按选购安置区合法建筑面积安置基准价结算,超过60 m2 (略) 分, (略) 价结算。
享受照顾性安置的,无其他住房应 (略) 门 (略) 在单位出具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证明, (略) 公示3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七、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 (略) 住房无其他(含已拆迁放弃安置的、 (略) 的、非住宅、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已享受住房待遇等)房产的,获得的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本地块货币补偿最低标准为12万元;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略) 门在指定地点安排建筑面积约45 m2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款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 (略) 门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 (略) 有。超过45 m2以上的由被 (略) 价结算。享受货币或实物安置最低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 日以后,因析产、交易、 (略) 为导致补偿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公有住宅房承租人、参照房改征收的、 (略) 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政策。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 (略) 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 (略) 门依法确认。
未经登记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2004年航测图反映的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前, (略) (略) 调查、 (略) 理。
1984年 (略) 建房屋,在此时限前即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按章纳税并持续经营至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补偿。
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 (略) (略) 门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批准房屋性质评估补偿。在《 (略) 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即 * 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至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对直接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 (略) 评估金额的 (略) 补偿。具体标准为: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住宅用房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房的,仍按住宅房安置。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营面积,应在《 (略) 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经营性房屋指商铺、娱乐、旅馆、餐饮等商业性质经营用房。
九、征收公有住房的, (略) 理
1、公有住房承租人已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等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归产权单位, (略) 门给予搬迁补助、误工补助、装饰装璜补偿及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奖励。
2、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等优惠政策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参照房改出售给承租人,再按房屋 (略) 补偿。
3、房改前一直归原承租人使用,但未纳入房改的附属用房(2 (略) 建)仍为公有,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出售后,再按房屋 (略) 补偿。
十、安置程序
1、公布安置房地点: (略) 门在 (略) 公布安置房地点及房型。
2、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3、购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就地代建期房供 (略) 产权调换,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及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差价。
十一、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住宅房屋10元/ m2,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10元/ m2;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10元/ m2。征收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2、征收住宅房屋的, (略) 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市区每月8元/ m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30(含)m2以下的,按每月200元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3、误工补助标准: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
4、私有住宅房屋20年内被征收(或拆迁)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含货币补偿)的,每多一次,对被征收房屋建安造 (略) 分再增加10%的补偿,但最多不超过20%,增加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应当在《 (略) 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
十二、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 (略) 。
十三、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
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参照东建发〔2011〕5 (略) 。
可移动盆景花木不予补偿。
十四、征收协议的签订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 (略) 门与 (略) 有权人。
2、 (略) 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 (略) 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3、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略) 门应按相当 (略) 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 (略) 门及时注销。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略) 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十五、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 (略) 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征收人给予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150元/m2 (征 (略) 门可根据情况,确定奖励时间段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计发奖金。
十六、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 (略) 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
(略) 市房屋征收重大疾病、低保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备 注 | |
疾病 | 重大疾病 | 1.5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
其他类 疾病 | 0.5 | 在征收 (略) 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 | |
残疾 | 1、2级 | 1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3、4级 | 0.5 | ||
贫困 | 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 | 1 | (略) 门有效证件 |
特困职工 | 0.5 | 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十七、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 (略) 应尽义务,一方 (略) 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 (略) (略) 。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 (略) 有权人不明确的, (略) 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 (略) (略) 。
十八、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 (略) 得税。
2、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 (略) 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 (略) 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九、公共服务设施
1、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 (略) (略) 门登记造册, (略) 规定的时间,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2、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 (略) 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略) 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及环保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 (略) 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严 (略) 门的要求,做好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 (略) 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学生考试期间,特别是高考、中考期间暂停旧房拆除工作,停止使用噪声过大的设备。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二十一、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 (略) 解除租赁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 (略) 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 (略) 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 (略) 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 (略) 的,依据相 (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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