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联合调试管理及服务答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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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联合调试管理及服务答疑一



1. 《招标文件》第5页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止,第16页中2.3投标截止时间 * 日10时00分( (略)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建议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止”。

答: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修改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 * 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2. 《招标文件》第11页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建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答: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技术负责人要求中的第②项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详见补遗一。

3. 《招标文件》第8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2条,“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工程、车辆、供电系统、 (略) 、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EMCS、SCADA)、大屏幕系统、乘客资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气体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疏散平台、 (略) 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标志标识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 (略) 及试运营的要求。”因联调主要负责设备系统间的调试,建议改为:“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 (略) 系统联调、 (略) 联调等,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 (略)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ISCS、SCADA)、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 (略) 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 (略) 及试运营的要求。”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4. 《招标文件》第8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6条,“完成接口功能测试,验证并使得通信传输子系统提供的传输通道和光纤符合连接系统的要求,成为连 (略) 分。”

通信传输通道和光纤是通信系统的基本组成单元,是系统间联调的前置条件,是通信专业单体调试内容,完成后向联调提交完成报告,建议删除。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招标范围第(6)条修改为“完成各系统间相关接口功能测试”。

5. 《招标文件》第19页.第3.2条,投标报价,“本工程联调联试期间,110 (略) 负 (略) 进行接电手续及电费的缴纳,但因联调联试 (略) 有电费 (略) 承担,中标人需做好联调联试服务期间的用电情况统计,并 (略) 缴纳相应电费。”

联调联试做为服务项目在其他项目中均未承担电费费用,联调联试期间电费涉及金额较大,如需联调承包商负责,需增加招标价格。需招标人明确。

答:本工程联调联试期间,110 (略) 负 (略) 进行接电手续及电费的缴纳,若轨道公司收取因联调联试服务产生的电费,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做调整。

6. 《招标文件》第62、63页,“八、计量与支付,20.2.1 进场准备阶段、20.2.2 联调阶段、20.2.3 项目验收阶段、20.2.4 试运营阶段

联调时间较短,建议改为:三个阶段, (略) 准备阶段30%,项目验收阶段50%,试运营阶段20%。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7. 《招标文件》第22页。第4.1.2条,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名称:      (须标明正、副本) ”与招标文件第21页第4.1.1条投标文件4“ (略) 分”、“ (略) 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 “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 (略) 内容矛盾。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项 “封套上写明”的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一。

8. 《招标文件》第10页中第3条类似项目业绩 “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建议改为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或投标人至少具有一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类似项目业绩修改为“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或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业绩,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变。详见补遗一。

9.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7条“负责“三权移交”前的封闭( (略) 、车辆段、 (略) (略) 区)工作,永久屏蔽设施安装完成后,负责对临时封闭的拆除工作。”

建议改为“负责“三权移交”前的封闭( (略) 、车辆段、 (略) (略) 区)工作,有设计 (略) 属承包商负责,无正式围挡联调单位负责,永久屏蔽设施安装完成后,负责对临时封闭的拆除工作”;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0.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7条第十四条“负责提供联 (略) 需的安全保卫;调试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协调专业 (略) 理; (略) 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车场调度及调车、站控操作(信号专业内的调试由信号专业 (略) 控操作, (略) 控操作由联调承包商负责)、列车驾驶;提供调试期间后勤保障;负责 (略) 开荒、保洁、隧道冲洗、限界检查;负责列车带电调试、联合调试、车辆的看护、清洁及管理;负责联合调试期间联调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和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联合调试承包商是联合调试管理的总负责单位,并在联合调试期间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议改为:“负责提供联 (略) 需的安全保卫;调试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协调专业 (略) 理; (略) 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车场调度及调车、站控操作(信号专业内的调试由信号专业 (略) 控操作, (略) 控操作由联调承包商负责);提供BT范围内联调后勤保障;负责调试期间隧道冲洗、限界检查;负责列车带电调试、联合调试、车辆的看护;负责联合调试期间联调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和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联合调试承包商是联合调试管理的总负责单位,并在联合调试期间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1. 《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2财务要求“近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状况为连续盈利。”第158页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格式写的是 * 、2015年,建议把格式里面的 * 、2015改为 * 、2016。

答:将招标文件P158(三)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格式中的年限修改为 * 、2016。详见补遗一。

12. 《招标文件》第11页中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建议改为“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答:同意修改。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中的“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修改为“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详见补遗一。

13. 《招标文件》第11页中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建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

答: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详见补遗一。

14.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9条,“在发包人组织的“三权移交”后, (略) 及区间隧道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区间隧道清掏、除渣工作;负责轨道线路的 (略) 车条件的测量工作。”

建议修改:“在发包人组织的“三权移交”后,负责区间隧道调度管理;负责轨道线路的 (略) 车条件的测量工作。”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5.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16条,“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略) 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规 (略) 由业主组织,建议改为:“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招标范围第(16)条修改为“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略) 、试运营阶段的相关联调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招    标  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 (略) 有限公司

  * 日

 






1. 《招标文件》第5页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止,第16页中2.3投标截止时间 * 日10时00分( (略)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建议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止”。

答: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修改为 * 日9时00分至 * 日10时00分;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 * 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2. 《招标文件》第11页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建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具有1项及以上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答: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5条技术负责人要求中的第②项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的经历,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详见补遗一。

3. 《招标文件》第8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2条,“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工程、车辆、供电系统、 (略) 、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EMCS、SCADA)、大屏幕系统、乘客资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气体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疏散平台、 (略) 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标志标识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 (略) 及试运营的要求。”因联调主要负责设备系统间的调试,建议改为:“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 (略) 系统联调、 (略) 联调等,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系统、 (略)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ISCS、SCADA)、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 (略) 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 (略) 及试运营的要求。”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4. 《招标文件》第8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6条,“完成接口功能测试,验证并使得通信传输子系统提供的传输通道和光纤符合连接系统的要求,成为连 (略) 分。”

通信传输通道和光纤是通信系统的基本组成单元,是系统间联调的前置条件,是通信专业单体调试内容,完成后向联调提交完成报告,建议删除。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招标范围第(6)条修改为“完成各系统间相关接口功能测试”。

5. 《招标文件》第19页.第3.2条,投标报价,“本工程联调联试期间,110 (略) 负 (略) 进行接电手续及电费的缴纳,但因联调联试 (略) 有电费 (略) 承担,中标人需做好联调联试服务期间的用电情况统计,并 (略) 缴纳相应电费。”

联调联试做为服务项目在其他项目中均未承担电费费用,联调联试期间电费涉及金额较大,如需联调承包商负责,需增加招标价格。需招标人明确。

答:本工程联调联试期间,110 (略) 负 (略) 进行接电手续及电费的缴纳,若轨道公司收取因联调联试服务产生的电费,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做调整。

6. 《招标文件》第62、63页,“八、计量与支付,20.2.1 进场准备阶段、20.2.2 联调阶段、20.2.3 项目验收阶段、20.2.4 试运营阶段

联调时间较短,建议改为:三个阶段, (略) 准备阶段30%,项目验收阶段50%,试运营阶段20%。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7. 《招标文件》第22页。第4.1.2条,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名称:      (须标明正、副本) ”与招标文件第21页第4.1.1条投标文件4“ (略) 分”、“ (略) 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 “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 (略) 内容矛盾。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项 “封套上写明”的内容已修改,详见补遗一。

8. 《招标文件》第10页中第3条类似项目业绩 “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建议改为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或投标人至少具有一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类似项目业绩修改为“近五年(2012年1月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业绩或至少具有1项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业绩,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变。详见补遗一。

9.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7条“负责“三权移交”前的封闭( (略) 、车辆段、 (略) (略) 区)工作,永久屏蔽设施安装完成后,负责对临时封闭的拆除工作。”

建议改为“负责“三权移交”前的封闭( (略) 、车辆段、 (略) (略) 区)工作,有设计 (略) 属承包商负责,无正式围挡联调单位负责,永久屏蔽设施安装完成后,负责对临时封闭的拆除工作”;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0.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7条第十四条“负责提供联 (略) 需的安全保卫;调试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协调专业 (略) 理; (略) 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车场调度及调车、站控操作(信号专业内的调试由信号专业 (略) 控操作, (略) 控操作由联调承包商负责)、列车驾驶;提供调试期间后勤保障;负责 (略) 开荒、保洁、隧道冲洗、限界检查;负责列车带电调试、联合调试、车辆的看护、清洁及管理;负责联合调试期间联调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和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联合调试承包商是联合调试管理的总负责单位,并在联合调试期间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议改为:“负责提供联 (略) 需的安全保卫;调试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协调专业 (略) 理; (略) 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车场调度及调车、站控操作(信号专业内的调试由信号专业 (略) 控操作, (略) 控操作由联调承包商负责);提供BT范围内联调后勤保障;负责调试期间隧道冲洗、限界检查;负责列车带电调试、联合调试、车辆的看护;负责联合调试期间联调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和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联合调试承包商是联合调试管理的总负责单位,并在联合调试期间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1. 《招标文件》第10页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2财务要求“近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状况为连续盈利。”第158页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格式写的是 * 、2015年,建议把格式里面的 * 、2015改为 * 、2016。

答:将招标文件P158(三)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表格式中的年限修改为 * 、2016。详见补遗一。

12. 《招标文件》第11页中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建议改为“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答:同意修改。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中的“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修改为“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详见补遗一。

13. 《招标文件》第11页中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建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

答: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条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修改为“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联合调试服务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或具有1项及以上在已开通 (略) 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供电/信号/通信/综合监控等)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经历,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详见补遗一。

14.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9条,“在发包人组织的“三权移交”后, (略) 及区间隧道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区间隧道清掏、除渣工作;负责轨道线路的 (略) 车条件的测量工作。”

建议修改:“在发包人组织的“三权移交”后,负责区间隧道调度管理;负责轨道线路的 (略) 车条件的测量工作。”

答:不修改,按招标 (略) 。

15. 《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条,招标范围第16条,“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略) 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规 (略) 由业主组织,建议改为:“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招标范围第(16)条修改为“负责编写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略) 、试运营阶段的相关联调报告)和组织各专业承包商提供各系统的测试报告、试验报告、试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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