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纸机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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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公告媒体:
X略 点击查看>> )
三、成交供应商信息:
001分标
因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略门批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联系人:宋泽威
2、联系地址:X市三中路66号
3、邮政编码: ##
4、联系电话: ## 传真: ##
五、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六、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未成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公告说明:
1、报价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略门投诉。
2、质疑人或投诉人必须按《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略理办法》(中华人民略第20号令)略质疑或投诉, 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3、略门:略政府采略 联系电话: ##
X市政略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X市政略受采购单位委托,对符合协议供货要求略网上竞价,根据成交原则及采购人确认,现将本次采购结果公布如下: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三、成交供应商信息: 001分标 因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略门批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联系人:宋泽威 2、联系地址:X市三中路66号 3、邮政编码: ## 4、联系电话: ## 传真: ## 五、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六、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未成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公告说明: 1、报价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略门投诉。 2、质疑人或投诉人必须按《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略理办法》(中华人民略第20号令)略质疑或投诉, 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3、略门:略政府采略 联系电话: ##
X市政略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
二、采购公告媒体:
X略 点击查看>> )
三、成交供应商信息:
001分标
因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略门批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联系人:宋泽威
2、联系地址:X市三中路66号
3、邮政编码: ##
4、联系电话: ## 传真: ##
五、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六、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未成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公告说明:
1、报价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略门投诉。
2、质疑人或投诉人必须按《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略理办法》(中华人民略第20号令)略质疑或投诉, 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3、略门:略政府采略 联系电话: ##
X市政略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X市政略受采购单位委托,对符合协议供货要求略网上竞价,根据成交原则及采购人确认,现将本次采购结果公布如下: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三、成交供应商信息: 001分标 因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略门批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四、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联系人:宋泽威 2、联系地址:X市三中路66号 3、邮政编码: ## 4、联系电话: ## 传真: ## 五、公告时间: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六、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未成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公告说明: 1、报价人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首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府采略门投诉。 2、质疑人或投诉人必须按《X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略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政府采购略理办法》(中华人民略第20号令)略质疑或投诉, 如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质疑或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3、略门:略政府采略 联系电话: ##
X市政略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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