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气体灭火系统气瓶检测充装二招标变更
轨道交通1号线气体灭火系统气瓶检测充装二招标变更
一、答疑
1、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4条: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 第4.1款的第(5)项内容与第4.2款内容相矛盾。
4.1款第(5)项内容如下:
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应符合如下条件(如投标人本人不具备以下资质的,投标人应与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工作委托给符合如下条略,并提供承诺书:
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以上资质证书;
须具略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非易燃气体)。
4.2款内容如下: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该章第4.1款,第(5)条的内容,经我公司查询理解,实际就是一种分包的形式,与4.2款内容相矛盾。请予解释并给予界定。
答:招标文件中P2页“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修改为“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4条: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理由如下:
按照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同时具备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IG541气体灭火剂产品3略家,至今全国仅有3家:其中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的有2家,另外1家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而4.1款第(5)项内容中却有以下内容:“如投标人本人不具备以下资质的,投标人应与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工作委托给符合如下条略,并提供承诺书”,此项内容的设置明显略家定向设置的倾向性。
答:招标文件中P1、P5、P10、P48页“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修改为“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或与具备该略家签订有不低于3年的供货合同。(本身具备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本身无认证证书的提供合同和授权书复印件)”。
3、问:根据2013年3月略发布的《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 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消防产品从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必须保证产品的一致性,而消防钢瓶的检测充装是消防产品维略分,在检测和充装的过程中涉及到产品的配件的维修更换,略家品牌和原设计保持一致性,为了保证检测充装和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建议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应取得原气体灭火系略家的维修授权。
答:招标文件P29页第6.2.8条、P57页第2.2条有相关要求。
4、问:招标文件中,第一总则中第4章中的第4条13项“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略,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针对此项,请问如参加投标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相互间参股但非控股,可否同事参加本次投标。
请及时回复。邮箱地址:m ## @163.com
答:招标文件已表述清楚。
二、补遗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P23页“技术保障”中“(3)投标人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含临时)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1人,得2分。(提供证书、投标截止时略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投标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招标文件中P2、P5、P10、P11、P50、P59页“具有特种设备气瓶检验人员(PD1、PD2)”修改为“具有特种设备气瓶检验人员(PD1)”。
3、招标文件中P1、P5、P10、P48、P59页“获准独立从事消防用气瓶检验(无缝气瓶及焊接气瓶)”修改为“获准独立从事消防用气瓶检验(无缝气瓶)”。
招标人: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中昕略
2017年#月#日
一、答疑
1、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4条: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 第4.1款的第(5)项内容与第4.2款内容相矛盾。
4.1款第(5)项内容如下:
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应符合如下条件(如投标人本人不具备以下资质的,投标人应与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工作委托给符合如下条略,并提供承诺书:
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以上资质证书;
须具略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危险货物运输(非易燃气体)。
4.2款内容如下: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该章第4.1款,第(5)条的内容,经我公司查询理解,实际就是一种分包的形式,与4.2款内容相矛盾。请予解释并给予界定。
答:招标文件中P2页“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修改为“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4条: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理由如下:
按照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同时具备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IG541气体灭火剂产品3略家,至今全国仅有3家:其中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的有2家,另外1家无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而4.1款第(5)项内容中却有以下内容:“如投标人本人不具备以下资质的,投标人应与气瓶(及部分气瓶附件)的拆卸、运输及安装工作委托给符合如下条略,并提供承诺书”,此项内容的设置明显略家定向设置的倾向性。
答:招标文件中P1、P5、P10、P48页“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修改为“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或与具备该略家签订有不低于3年的供货合同。(本身具备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本身无认证证书的提供合同和授权书复印件)”。
3、问:根据2013年3月略发布的《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 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消防产品从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必须保证产品的一致性,而消防钢瓶的检测充装是消防产品维略分,在检测和充装的过程中涉及到产品的配件的维修更换,略家品牌和原设计保持一致性,为了保证检测充装和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建议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应取得原气体灭火系略家的维修授权。
答:招标文件P29页第6.2.8条、P57页第2.2条有相关要求。
4、问:招标文件中,第一总则中第4章中的第4条13项“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略,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针对此项,请问如参加投标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相互间参股但非控股,可否同事参加本次投标。
请及时回复。邮箱地址:m ## @163.com
答:招标文件已表述清楚。
二、补遗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P23页“技术保障”中“(3)投标人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含临时)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1人,得2分。(提供证书、投标截止时略保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投标略充装IG541气体灭火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招标文件中P2、P5、P10、P11、P50、P59页“具有特种设备气瓶检验人员(PD1、PD2)”修改为“具有特种设备气瓶检验人员(PD1)”。
3、招标文件中P1、P5、P10、P48、P59页“获准独立从事消防用气瓶检验(无缝气瓶及焊接气瓶)”修改为“获准独立从事消防用气瓶检验(无缝气瓶)”。
招标人: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中昕略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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