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车身资产转让招标变更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新能源汽车车身资产转让招标变更


     
答疑变更1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

原项目编号:2017CJCJ0527

原公告日期:2017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接委托方来函,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变更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意向受让方已略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略产生的税收必须在X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现变更为:“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

二、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3.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转让方仅承担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均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转让方承担,付款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转让方承担”;

三、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如有其余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尚未办理决算审计,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额难以涵盖最终结果,乙方自愿承担实际债务金额最终可能低于或超略列金额的风险”现变更为“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

五、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甲方承担”;

六、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内容不变。

注:略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X略                   

地址:X市X新区X路2588号(X大道与X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 , ##

 

三、附件

X公略

2017年#月#日


     
答疑变更1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

原项目编号:2017CJCJ0527

原公告日期:2017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接委托方来函,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变更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意向受让方已略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略产生的税收必须在X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现变更为:“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

二、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3.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转让方仅承担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均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转让方承担,付款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转让方承担”;

三、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如有其余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尚未办理决算审计,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额难以涵盖最终结果,乙方自愿承担实际债务金额最终可能低于或超略列金额的风险”现变更为“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

五、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甲方承担”;

六、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内容不变。

注:略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X略                   

地址:X市X新区X路2588号(X大道与X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 , ##

 

三、附件

X公略

2017年#月#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