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
原项目编号:2017CJCJ0527
原公告日期:2017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接委托方来函,略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变更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意向受让方已略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略产生的税收必须在X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现变更为:“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X经济略或分公司”;
二、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3.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转让方仅承担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均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转让方承担,付款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转让方承担”;
三、原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如有其余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尚未办理决算审计,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额难以涵盖最终结果,乙方自愿承担实际债务金额最终可能低于或超略列金额的风险”现变更为“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 ##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
五、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未付款金额22043. ## 万元。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略有债权债务略享有、承担”现变更为:“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除外),均由甲方承担”;
六、原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中:“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略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现变更为“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工程签证(含评估基准日之前及之后的,所有已办理及未办理的签证),均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略列范围内,略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内容不变。
注:略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X略
地址:X市X新区X路2588号(X大道与X路交叉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 , ##
三、附件
X公略
2017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