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湾坞新城小区桩基检测工程补充通知(1) [答疑]
(略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对略答疑)
福略小区桩基检测工程
补充通知(1)
各投标人:
由我公司代理的“福略小区桩基检测工程”(编号:xhwnd- ## 号)现就有关修改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P1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增加一项内容“37.1.略人的要求配置三套静载试验设备”。
2、有关桩基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第五条“一次支付:乙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交三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结算经甲方或略单位审定并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40-90日内,甲方一次付清”疑问。支付方式是否能变更为:三套桩基静载略支付工程款30%;完成静载试验检测支付工程款80%;乙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交三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结算经甲方或略单位审定并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40-90日内,甲方支付剩余20%工程款”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
3、有关桩基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第九条9.5小点“最低的三套设备要求未按略,设备每少一套按略处罚,且检测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要增加检测设备,若在甲方电话通知一周内略,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迟延累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最低的三套设备”请明确措词,具体到几套静载试验设备。
答:招标文件P44“技术服务合同”第九条“9.5最低的三套设备要求未按略,设备每少一套按略处罚,且检测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要增加检测设备,若在甲方电话通知一周内略,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迟延累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改为“9.5三套静载试验设备未按略,设备每少一套按略处罚,且检测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要增加检测设备,若在甲方电话通知一周内略,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迟延累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X省略
X兴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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