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联合调试管理及服务(第二次)答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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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联合调试管理及服务(第二次)答疑一



1. 《招标文件》第4页,第2.2项目概况“全长约16.051km,地下段长约10.361km,高架段长约5.690km”与第100页第1项目概况“全长约15.769km,地下段长约11.068km,高架段长约4.701km”线路长度表述不一致,具体应该以哪一版本为准。

答:将本项目概况中的线路长度统一为“本线路全长约16.051km,地下段长约10.361km,高架段长约5.690km”。

2. 《招标文件》 第100页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联合调试的总体要求 与 第115页2.责任 层级目录重复,导致后续跟随目录编号错乱。建议将第115页2.责任、2.1发包人责任、2.2承包人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改为3.责任、3.1发包人责任、3.2承包人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第117页3.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3.1组织机构要求、3.2人员要求改为4.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4.1组织机构要求、4.2人员要求;第120页4.联合调试的管理、4.1目的改为5.联合调试的管理、5.1目的.

答:层级目录不调整,按招标略。

3. 《招标文件》第110页 “(十五)与已开通线路贯通调试 其调试目的:为确保新线试运营期间,新线调试区段与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整合成为一个整体。”本次招标范围为四号线一期工程,属完全新开通线路,无已开通运营区段。建议将此项内容删除。

答: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指与四号线与其它已开通试运营线路存在交叉换乘的区域。

4. 《招标文件》第123页 6.投标文件要求中“贯通调试的组织与管理方案(含调度权移交)”;第150页 投略分编排目录中“(7)贯通调试的组织与管理方案(含调度权移交)”因本次招标范围为四号线一期工程,属完全新开通线路,无已开通运营区段,不存在已开通段与未开通段贯通调试内容。

答: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指与四号线与其它已开通试运营线路交叉换乘的区域。

5. 《招标文件》 第8页 第1.3.1条,招标范围 第(2)条“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车辆系统联调、车站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略联调等,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工程、车辆、供电系统、略、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EMCS、SCADA)、大屏幕系统、乘客资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气体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疏散平台、X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标志标识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略及试运营的要求。”

联调主要工作负责各系统间电气接口调试的组织,轨道工程、疏散平台为实体物理设施,与其他系统不存在接口; “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属略单体调试内容,应由系统专略组织完成。建议将轨道工程、疏散平台、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内容删除。

答:轨道工程、疏散平台、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是否存在联调工作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联调略考虑。

6. 《招标文件》第100页,“2.2.1X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工期节点:计划2017年11月前,唐家沱略完成供电,实现电通。计划2017年12月前,唐家沱车辆段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前,正略供电,实现电通。计划2017年12月下旬,正线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上旬,略有列车与信号的联合调试,使略具备CTC全功能。计划2017年11月上旬,略及区间、唐家沱车辆段综合楼风水电环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计划2018 年3月初,正线具略条件,并开始试跑图。计划2018 年3月下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联合调试报告。由发包人(业主)组织专家评审会。计划2018 年3月下旬,联合调试完成,承包人将线路“三权”移交给发包人。”

根据本次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月#日计算,工期节点“计划2017年12月前,唐家沱车辆段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1月上旬,略及区间、唐家沱车辆段综合楼风水电环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已无法满足。“计划2017年12月下旬,正线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上旬,略有列车与信号的联合调试,使略具备CTC全功能。”节点计划顺序颠倒,需重新明确工期节点目标。

答:以上工期目标为计划工期目标,具体节点工期待中标后依据项目业主(轨道公司)及发包人下发的节点工期为准。

7. 招标文件P12页,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6条其他要求“(2)投略出具的有效的AAA及以上资信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略都不能开具等级的资信证明,只能开具良好的资信证明。建议改为“(2)投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良好的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其他要求中的(2)小条修改为“投略出具的有效的AAA及以上资信证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良好的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招    标  人:X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略有限公司

 2017年#月#日

 






1. 《招标文件》第4页,第2.2项目概况“全长约16.051km,地下段长约10.361km,高架段长约5.690km”与第100页第1项目概况“全长约15.769km,地下段长约11.068km,高架段长约4.701km”线路长度表述不一致,具体应该以哪一版本为准。

答:将本项目概况中的线路长度统一为“本线路全长约16.051km,地下段长约10.361km,高架段长约5.690km”。

2. 《招标文件》 第100页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联合调试的总体要求 与 第115页2.责任 层级目录重复,导致后续跟随目录编号错乱。建议将第115页2.责任、2.1发包人责任、2.2承包人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改为3.责任、3.1发包人责任、3.2承包人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第117页3.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3.1组织机构要求、3.2人员要求改为4.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4.1组织机构要求、4.2人员要求;第120页4.联合调试的管理、4.1目的改为5.联合调试的管理、5.1目的.

答:层级目录不调整,按招标略。

3. 《招标文件》第110页 “(十五)与已开通线路贯通调试 其调试目的:为确保新线试运营期间,新线调试区段与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整合成为一个整体。”本次招标范围为四号线一期工程,属完全新开通线路,无已开通运营区段。建议将此项内容删除。

答: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指与四号线与其它已开通试运营线路存在交叉换乘的区域。

4. 《招标文件》第123页 6.投标文件要求中“贯通调试的组织与管理方案(含调度权移交)”;第150页 投略分编排目录中“(7)贯通调试的组织与管理方案(含调度权移交)”因本次招标范围为四号线一期工程,属完全新开通线路,无已开通运营区段,不存在已开通段与未开通段贯通调试内容。

答:既有已开通试运营区段指与四号线与其它已开通试运营线路交叉换乘的区域。

5. 《招标文件》 第8页 第1.3.1条,招标范围 第(2)条“负责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车辆系统联调、车站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略联调等,包括但不限于轨道工程、车辆、供电系统、略、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监控系统(包括FAS、BAS、EMCS、SCADA)、大屏幕系统、乘客资讯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环控系统、给排水、消防系统(水消防、气体消防、防排烟)、通风系统、疏散平台、X照明、电梯和电扶梯、AFC、标志标识系统之间的联合调试,使得各设备系略及试运营的要求。”

联调主要工作负责各系统间电气接口调试的组织,轨道工程、疏散平台为实体物理设施,与其他系统不存在接口; “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属略单体调试内容,应由系统专略组织完成。建议将轨道工程、疏散平台、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内容删除。

答:轨道工程、疏散平台、车辆系统联调、传输通道联调是否存在联调工作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联调略考虑。

6. 《招标文件》第100页,“2.2.1X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工期节点:计划2017年11月前,唐家沱略完成供电,实现电通。计划2017年12月前,唐家沱车辆段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前,正略供电,实现电通。计划2017年12月下旬,正线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上旬,略有列车与信号的联合调试,使略具备CTC全功能。计划2017年11月上旬,略及区间、唐家沱车辆段综合楼风水电环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计划2018 年3月初,正线具略条件,并开始试跑图。计划2018 年3月下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联合调试报告。由发包人(业主)组织专家评审会。计划2018 年3月下旬,联合调试完成,承包人将线路“三权”移交给发包人。”

根据本次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月#日计算,工期节点“计划2017年12月前,唐家沱车辆段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1月上旬,略及区间、唐家沱车辆段综合楼风水电环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已无法满足。“计划2017年12月下旬,正线完成使用权、调度权、管理权“三权移交”。计划2017年12月上旬,略有列车与信号的联合调试,使略具备CTC全功能。”节点计划顺序颠倒,需重新明确工期节点目标。

答:以上工期目标为计划工期目标,具体节点工期待中标后依据项目业主(轨道公司)及发包人下发的节点工期为准。

7. 招标文件P12页,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6条其他要求“(2)投略出具的有效的AAA及以上资信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略都不能开具等级的资信证明,只能开具良好的资信证明。建议改为“(2)投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良好的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答: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6条其他要求中的(2)小条修改为“投略出具的有效的AAA及以上资信证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良好的证明(略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招    标  人:X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略有限公司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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