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答疑及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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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答疑及补遗



答疑

质疑1:招标文件中未找到本项目的拦标费率;

答:略控制价(费率)通知,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

质疑2: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无法提供原件,可否提供电子版即可,原因:略下发任职文件时只提供电子版未提供纸质版原件。

答:无需原件,提供以保监略批复的项目负责略页截图加盖投标人鲜章即可。

质疑3:招标文件第6页,“3、业绩要求:近3年(2014年至2016年)投标人具有1个单项工程投资35亿元及以上的地铁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服务经验。”以及招标文件第11页,“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2014年度至2016年度”  由于轨道工程的建设工期普遍都超过3年,所以近三年( ## )年间的类似项目都还未完工,对于“已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是指提供保险止期在2014——2016年间类似项目证明文件?还是保险起期在2014——2016年间类似项目证明文件?请明示。

答: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均指2014年至2016年之间投标人签订过的1个单项工程投资35亿元及以上的地铁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服务合同,与项目是否完工无关。

质疑4:招标文件第29页,“投标人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以(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为准。该评分设置不合理:一、投标人对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包括法定承保能力和再保险合约承保能力,法定承保能力即(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对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从风险考虑,保险公司的“自留金额”会远低于法定承保能力,所以承略对该项目的实际“自留金额”和再保险分出金额作为判断依据。该评分项的设置略在该项目上的承保安排经验,达略的目的;二、略分造价约48亿,首席份额40%对应的承保金额约为19.2亿,所有具略“法定承保能力”都高于该金额,按保险法要求是可以不用安排再保险的,缺乏充足合理的再保险安排,略的经营风险,略对该项目的保险保障服务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三、按照评分细则“40-50亿得4分,50亿以上得5分”,40-略能得分,略得分,略嫌疑。

答:承保能力评分细则调整为:


承保能力

(5分)

投标人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以(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为准。

20亿元以下者:不得分。

20亿元(不含)~30亿元者:得2分;

30亿元(不含)~40亿元者:得3分;

40亿元(不含)~50亿元者:得4分;

50亿元以上者:得5分;

(最高5分)。


质疑5:招标文件第30页,“保险服务”评分细则里的第3条“现场布点”具体是指什么?请明示。

答:“现场布点”指投标人在本项目沿线设立的分支机构。

质疑6:招标文件第118页,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为投略分的总目录,请问投标文件需不需要添加该总目录,如需添加该总目录,总目录放在什么位置?

答:投标文件不需要设置总目录。

质疑7:投标文件第124页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略投标,那么法定代表人系(略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名称”应修改为“略名称”。

答:略投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略出具。

质疑8:因投标报价测算需要工程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略文件中未予明示,请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答:详见附件,投标人按照略报价。

补遗:

1.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4. 附加条款解释”中“13、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第78页-第79页)“13、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略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略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略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 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略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略采取的安全改略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略征收的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略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略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修改为“13、建(构)筑物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构)筑物(第三方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X、略、地下商铺、地下通道、隧道等)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略负第三者建(构)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略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略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万元(一次事故导致的多栋第三方建(构)筑物同时受损,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略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3.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4.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5.略征收的房屋。

(四)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如本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构)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根据被保险人或案情的需要,由保险人聘请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略鉴定,一般性开裂事故按照“建(构)筑物开裂责任条款”略理;如一旦开裂事故较为严重,经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为危房或略理后建(构)筑物无法继续正常安全使用(即使建(构)筑物略分倒塌),此时视为第三方建(构)筑物推定全损,应按照“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略理。

略文件中涉及“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即修正为“建(构)筑开裂责任条款”。

2.本项目招标文件2.3项目概况(第2页)修改为:“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悦来~X坝段)工程线路全长约14.025km,其中地下线(含U型槽)8.862km,高架线5.115km,路基线0.048km,略7座(略5座,略2座),并与十号线(悦来、略)、十四号线(略)、十六号线(略)共3条线路换乘;略子站西侧设置曹家湾车辆段1座。项目总投资74.74亿元,其中建安费47.61亿元”。

3.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1. 保险承保条件”

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36页)“(注:以上略门批复的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为基础,下浮5%计算,保险人视为上述金额为足额投保)”修改为“(注:略门批复的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承保人按中标综合费率承保,保险人视为上述金额为足额投保)”。

4.本项目有关保险期限调整如下:

①招标文件第2页、第5页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包括试车期,预计工期为五年)。附加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包括试运营期)。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包括调试、试车、略,预计工期为五年)。附加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起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②招标文件第39页“自2017年**月**日(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之日)零时起至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止(约为201*年**月 *日),包括试车期”修改为“自2017年**月**日(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之日)零时起至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约为201*年**月 *日),包括调试、试车、略”。

③招标文件第80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包括试车期)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赔偿责任。”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包括调试、试车、略)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赔偿责任”。

④招标文件第81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略造成的损失,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略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略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保险期限为从试车之日起(包括试运营),略分正式投入运营时止。保险公司不略的机器及装置由于原材料缺陷、铸造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但安装错误除外。”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略造成的损失,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略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略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包括调试、试车、略)。保险公司不略的机器及装置由于原材料缺陷、铸造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但安装错误除外”。

⑤招标文件第100页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保险期限(包括试车期)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X时间)。

(二)保证期保险期限(包括试运营期)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共24个月)。”修改为“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保险期限(包括调试、试车、略)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X时间)。

(二)保证期保险期限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共24个月)”。

5.招标文件第41页“12.因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业主方人员的人身伤亡,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包括适用“保险承保条件”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中“第略分”)”改为“12.因施工过程中或调试、试车、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业主方人员的人身伤亡,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包括适用“保险承保条件”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中“第略分”)。

6.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页、第5页)“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保略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略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本略的法人公司(总公司)略参与投标。”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保略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略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本略的法人公司(总公司)略唯一略参与投标”。

7.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4. 附加条款解释”中“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第77页-第78页)“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略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略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明细表约定为准。”修改为“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略或部分倒塌;

(二)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明细表约定为准”。

8.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应随时查看“X市公略”略文件的澄清、补遗等内容。

 

 

          招标人: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略

2017年#月#日

 


附件信息:
    点击查看>> 第一篇六号线支线二期总说明书.pdf
    点击查看>> 答疑及补遗(终)11.24.doc




答疑

质疑1:招标文件中未找到本项目的拦标费率;

答:略控制价(费率)通知,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布。

质疑2: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无法提供原件,可否提供电子版即可,原因:略下发任职文件时只提供电子版未提供纸质版原件。

答:无需原件,提供以保监略批复的项目负责略页截图加盖投标人鲜章即可。

质疑3:招标文件第6页,“3、业绩要求:近3年(2014年至2016年)投标人具有1个单项工程投资35亿元及以上的地铁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服务经验。”以及招标文件第11页,“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2014年度至2016年度”  由于轨道工程的建设工期普遍都超过3年,所以近三年( ## )年间的类似项目都还未完工,对于“已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是指提供保险止期在2014——2016年间类似项目证明文件?还是保险起期在2014——2016年间类似项目证明文件?请明示。

答: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均指2014年至2016年之间投标人签订过的1个单项工程投资35亿元及以上的地铁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的服务合同,与项目是否完工无关。

质疑4:招标文件第29页,“投标人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以(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为准。该评分设置不合理:一、投标人对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包括法定承保能力和再保险合约承保能力,法定承保能力即(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对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从风险考虑,保险公司的“自留金额”会远低于法定承保能力,所以承略对该项目的实际“自留金额”和再保险分出金额作为判断依据。该评分项的设置略在该项目上的承保安排经验,达略的目的;二、略分造价约48亿,首席份额40%对应的承保金额约为19.2亿,所有具略“法定承保能力”都高于该金额,按保险法要求是可以不用安排再保险的,缺乏充足合理的再保险安排,略的经营风险,略对该项目的保险保障服务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三、按照评分细则“40-50亿得4分,50亿以上得5分”,40-略能得分,略得分,略嫌疑。

答:承保能力评分细则调整为:


承保能力

(5分)

投标人单一危险单位最大承保能力以(注册资本金+公积金)*10%为准。

20亿元以下者:不得分。

20亿元(不含)~30亿元者:得2分;

30亿元(不含)~40亿元者:得3分;

40亿元(不含)~50亿元者:得4分;

50亿元以上者:得5分;

(最高5分)。


质疑5:招标文件第30页,“保险服务”评分细则里的第3条“现场布点”具体是指什么?请明示。

答:“现场布点”指投标人在本项目沿线设立的分支机构。

质疑6:招标文件第118页,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为投略分的总目录,请问投标文件需不需要添加该总目录,如需添加该总目录,总目录放在什么位置?

答:投标文件不需要设置总目录。

质疑7:投标文件第124页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略投标,那么法定代表人系(略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名称”应修改为“略名称”。

答:略投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略出具。

质疑8:因投标报价测算需要工程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略文件中未予明示,请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答:详见附件,投标人按照略报价。

补遗:

1.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4. 附加条款解释”中“13、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第78页-第79页)“13、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 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略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略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略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它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 万元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略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略采取的安全改略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略征收的房屋。

(四)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略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略负担。

(五)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修改为“13、建(构)筑物开裂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一)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构)筑物(第三方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X、略、地下商铺、地下通道、隧道等)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略负第三者建(构)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略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保险人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保险人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略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万元(一次事故导致的多栋第三方建(构)筑物同时受损,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三)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略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3.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4.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5.略征收的房屋。

(四)兹经保险双方同意,如本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方建(构)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根据被保险人或案情的需要,由保险人聘请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对略鉴定,一般性开裂事故按照“建(构)筑物开裂责任条款”略理;如一旦开裂事故较为严重,经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为危房或略理后建(构)筑物无法继续正常安全使用(即使建(构)筑物略分倒塌),此时视为第三方建(构)筑物推定全损,应按照“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略理。

略文件中涉及“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即修正为“建(构)筑开裂责任条款”。

2.本项目招标文件2.3项目概况(第2页)修改为:“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悦来~X坝段)工程线路全长约14.025km,其中地下线(含U型槽)8.862km,高架线5.115km,路基线0.048km,略7座(略5座,略2座),并与十号线(悦来、略)、十四号线(略)、十六号线(略)共3条线路换乘;略子站西侧设置曹家湾车辆段1座。项目总投资74.74亿元,其中建安费47.61亿元”。

3.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1. 保险承保条件”

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36页)“(注:以上略门批复的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为基础,下浮5%计算,保险人视为上述金额为足额投保)”修改为“(注:略门批复的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承保人按中标综合费率承保,保险人视为上述金额为足额投保)”。

4.本项目有关保险期限调整如下:

①招标文件第2页、第5页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包括试车期,预计工期为五年)。附加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包括试运营期)。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包括调试、试车、略,预计工期为五年)。附加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起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

②招标文件第39页“自2017年**月**日(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之日)零时起至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止(约为201*年**月 *日),包括试车期”修改为“自2017年**月**日(保险合同正式签订之日)零时起至X轨道交通六号线支线二期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约为201*年**月 *日),包括调试、试车、略”。

③招标文件第80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包括试车期)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赔偿责任。”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包括调试、试车、略)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电力意外中断造成保险财产直接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赔偿责任”。

④招标文件第81页“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略造成的损失,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略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略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保险期限为从试车之日起(包括试运营),略分正式投入运营时止。保险公司不略的机器及装置由于原材料缺陷、铸造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但安装错误除外。”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中机器设备在略造成的损失,若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略任何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略重新测试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开通试运营之日零时止(包括调试、试车、略)。保险公司不略的机器及装置由于原材料缺陷、铸造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但安装错误除外”。

⑤招标文件第100页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保险期限(包括试车期)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X时间)。

(二)保证期保险期限(包括试运营期)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共24个月)。”修改为“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保险期限(包括调试、试车、略)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X时间)。

(二)保证期保险期限

201 年  月  日零时起至201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共24个月)”。

5.招标文件第41页“12.因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业主方人员的人身伤亡,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包括适用“保险承保条件”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中“第略分”)”改为“12.因施工过程中或调试、试车、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业主方人员的人身伤亡,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偿(包括适用“保险承保条件”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中“第略分”)。

6.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页、第5页)“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保略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略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本略的法人公司(总公司)略参与投标。”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保略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略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本略的法人公司(总公司)略唯一略参与投标”。

7.略承保条件及合同条款“4. 附加条款解释”中“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第77页-第78页)“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略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略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明细表约定为准。”修改为“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略或部分倒塌;

(二)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明细表约定为准”。

8.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应随时查看“X市公略”略文件的澄清、补遗等内容。

 

 

          招标人:X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略

2017年#月#日

 


附件信息:
    点击查看>> 第一篇六号线支线二期总说明书.pdf
    点击查看>> 答疑及补遗(终)11.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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